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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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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常識, 我記得拋棄繼承應該是得知死訊後要在兩個月內辦理說. 另外好像還有一個限定繼承,這個是要在三個月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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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偽大鬍子冰人XD
文章: 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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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目的是不想讓非婚生子女來分家產吧,不知道那個母親有沒有在工作,再確認當初結婚時有沒有約定財產制
如果都沒有,那就好辦了....想辦法在她爸掛點前,把她媽的婚後財產弄到接近零,如:負債,債權人是女兒 ![]() 然後她老爸掛點的時候,她媽就可以依法定財產制去申請法定財產制(即共同財產制),可以直接分到她爸一半的財產 剩下一半的財產,扣除遺產稅後,照比例去分給財產繼承人,這樣非婚生子女分的就少很多了 畢竟非婚生子女還是有權力去分享遺產,只能把傷害降到最低..... 如果在婚前有約定財產制是分別財產制,那就趁早改,以降低傷害(改制前的財產要算前婚前財產) 或許有說的不太對的地方,我是建議再去看一下六法比較好.... 對了,好像要死後在六個月內要申請共同財產制的分錢....越早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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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討論區商家比玩家多;外行比內行更有說服力;粗製爛造的葉珮雯比用心寫的測試文更多回應 開始學著多去解決其他人的問題來取代嘴炮,就當作是一種回饋吧! 還在抱怨為啥沒有新的文章沒有好的內容,何不想想自己貢獻了什麼? ![]() PS:你還在買雞排店的產品嗎....請睜大眼看清楚,以免成為下一個受騙的對象 ![]() 此文章於 2005-09-21 02:39 PM 被 小壞蛋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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