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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han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MIT
文章: 223
引用:
作者GirlChaser
台北市要腳踏車違規了!
%$%#@_)(&^! FXXX!!!


現在年輕人的國文真不賴
     
      
__________________
空~
舊 2005-07-23, 03:28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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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han離線中  
booger
Amateur Member
 
boog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丁丁科技大學
文章: 45
就像之前的交通大執法,取締交通違規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何必辦一個交通大執法,根本是作秀(或者是政府缺錢)...

=_=||| 快變政治文了...糟糕

遵守交通規則是利人利己的,請大家要守法。騎腳踏車記得也要兩段式左轉,這是為了保護自己。
 
__________________
動怒不動氣(對不滿的事情表達不悅,但是不讓其過份影響個人情緒)
挑嘴不挑食(對飲食頗有想法但是有得吃就吃)
舊 2005-07-23, 04:06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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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ger離線中  
renemilktea
*停權中*
 
renemilkte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198
我在嘉義市....

只看過腳踏車視紅燈為無物 更別說逆向或是其他更恐怖的行為
不管大人小孩學生全部都一樣
還沒看過一個是遵守交通規則的 印象很差
我在想 是不是因為腳踏車無法規可管
才敢這麼橫行無阻
舊 2005-07-23, 06:03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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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emilktea離線中  
cit0316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taibei
文章: 829
引用:
作者booger
我記得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中,腳踏車視為路人吧,還是我記錯了?而且違規本來就要罰,怎麼現在特別宣布要開罰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左: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

第 124 條 (慢車行駛)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標題...阿.我漏字了!
舊 2005-07-23, 06:08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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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0316離線中  
yider
Elite Member
 
yid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腳踏車沒視同行人,不要弄錯了
另外我也是有遇過白目腳踏車騎士
一個國中小胖弟從外側車道騎到內側車道,慢就算了,還東張西望,左拐右彎
我減速想超過去還故意拉長跟他的距離,沒想到他還一路撇到我車頭那,害我煞一個差點摔出去
那小胖弟自個也倒在路上
氣的我對他大罵,想死去找大卡車撞,這是馬路,不是你家客廳,沒家教也不要在外面這樣告訴別人你爸媽連個小孩都不會教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5-07-23, 06:12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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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離線中  
光之傳承者
Regular Member
 
光之傳承者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77
引用:
作者Jochen
台灣需要的是腳踏車專用道
不是像西門那種~~~是像日本一樣,在人行道旁另開一條小路,和行人及汽機車道分開

台灣地太小了....要的話應該全面都要有公車專用道......
舊 2005-07-23, 06:13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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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之傳承者離線中  
cit0316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taibei
文章: 829
[QUOTE=cit0316]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取締腳踏車違規一次開罰300元以上QUOTE]

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
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75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76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
鍰:

除了闖鐵路外,怎麼罰到300...給他罰60元好了!
舊 2005-07-23, 06:15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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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0316離線中  
迷你馬
Senior Member
 
迷你馬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迷你逼逼馬牧場
文章: 1,281
抓什麼?
先把路上並排停車,紅黃線亂停...數不清的違規管理好
不然連機車都要騎到內車道去了,還要叫腳踏車在哪邊騎?
舊 2005-07-23, 07:10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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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馬離線中  
SC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305
只要是交通工具本來就應該要有規則以及罰則,有什麼好抱怨的。這跟取不取締其他車輛有什麼關係?

亂騎腳踏車的人真的是一大堆,台灣又有不論如何都是大車賠小車的壞習慣,
因為腳踏車亂騎而撞倒他們,還要賠,衰的要死。
這下有個罰則規範來盯住他們,這還差不多。

只有台北�**暀ㄟ驉A應該全國執行才對,順便學學日本規定腳踏車前後一定要裝燈,
不然腳踏車最可怕的時刻就是晚上,根本就是看不見的交通殺手。
舊 2005-07-23, 07:33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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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E離線中  
jeanny
Master Member
 
jeann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新店市中華路74號
文章: 1,859
大車賠小車...嗯...這下輪到機車變成大車了....以後罵人很"機車"要改成"你好腳踏車"....
舊 2005-07-23, 07:45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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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ny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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