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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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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閣下猜錯了,我的背景與現職都是建築,現在休假中才有時間哈拉。基本上您提的這種事情在我們監造下是被嚴格控管的,跟我們配合的營造廠也不敢亂搞,因為養護期不足會影響混凝土強度或導致未來使用上粉刷層龜裂。先往上綁紮鋼筋是可以的,但這是施工管理的問題,與養不養護無關。 另外,連續壁跟鋼板樁的選用跟建地坪數無關,跟地質才有關係,根據您的說法是有問題的。 錯誤的作法不能拿來當作趕工的藉口,更不能積非成是,這是我的意見,請指教。 此文章於 2005-07-12 09:46 AM 被 kentse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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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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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筏式基礎是非常普遍的作法,他的原理就好比讓地上物座落在竹筏上,"浮"在地表面。有的規模比較小的透天,為了省錢,會改用聯合或連續基礎方式設計,但都不影響耐震。 基本上只要結構技師按照正常的安全係數計算,施工者沒有亂偷料或亂搞,耐震皆無虞,也跟基礎種類沒有絕對關係。 真的需要避震的建築如核電廠一類的,在基礎部分是有另外加裝阻尼器,但其目的是為了避免震動,而非耐震作為,這點倒是要釐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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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Chiayi
文章: 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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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了改~ ![]() 現在很多集合透天厝(幾間相連),每間好像沒牆柱,柱子跟牆一樣厚,走進去時只看到天花板有炷子,就好像柱子架在牆壁上 ![]() 這算不算偷工減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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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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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端看柱斷面是否能符合結構計算強度。 依您的描述,有可能是類似加強磚造的作法(柱樑採RC,共同壁和分間牆用磚造),利用磚牆的厚度把牆面跟RC柱外緣拉齊,這樣就不會有一堆凸角,平整的牆面有助使用上的擺設。 這樣的作法在概念上是沒問題的,不過是不是偷工減料除了要看柱斷面外,施工過程才是關鍵(例如回填有沒有確實、鋼筋號數、混凝土強度測試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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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Chiayi
文章: 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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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好像就是大大說的:
地基打好(每間呈長方形)長那一邊先分四根柱子插上鋼筋,那些鋼筋都很細,也沒綁的密密麻麻,然後柱柱之間先砌磚,再用板模固定柱子灌上混擬土,就和磚一樣厚~感覺他們是因為是好幾間相連,重心較穩才敢這樣搞... 此文章於 2005-07-12 10:49 AM 被 dragon-ca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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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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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塊地自己搞真好, 我岳父買了一百多坪農地, 也是這樣幹的,
自己找人蓋, 自己監工. 鋼筋綁的有夠粗有夠密的, 灌漿完也一直洒水....
__________________
-------------------- 不要以今日的眼光, 看昨日的世界 我們沒法看穿未來, 只能看到當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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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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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多嘴一下,在RC構造中,鋼筋綁的粗又密不見得比較好,鋼筋量過多會讓結構耐壓強度降低,鋼筋綁紮過密也很容易導致灌漿失敗。總而言之,最好還是請專業技師幫忙評估,這樣才能兼顧安全性與經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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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Chiayi
文章: 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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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裡買100多坪農地?農地都算幾分 農地好像有0.25公頃(約二分半)以下禁建的規定... 此文章於 2005-07-12 11:07 AM 被 dragon-ca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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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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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公頃以上才能蓋農舍, 所以至少要有七八百坪的農地才可以, 以農地一坪約一萬的價格來看, 想要自己在農地上蓋房子, 光是土地成本就至少要七八百萬喔.....
-------------------------------------------------------------------------- 函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其面積究係指有效面積抑或指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面積疑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2年05月07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0920050505號 主 旨: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其面積究係指有效面積抑或指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面積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府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府建管字第0九一00八一六七一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旨揭有關農業用地面積之疑義,係指依法辦理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面積為準。 正 本:宜蘭縣政府 副 本:內政部營建署、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除宜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企劃處、輔導處、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法規會、中部辦公室、水土保持局 主 任 委 員 李 金 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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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不羈
文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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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kentseng兄 如果將傳統工法改成清水混凝土工法 成本大概會增加多少呢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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