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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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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消費者來說也沒有這種東西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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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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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mycai]輸入就購成犯罪了,管你是不是自用。
想辦法否認是自己的東西該是較正確的作法,不過應該是來不及了吧…… 中華民國法律:購買者不知者無罪,不知者買到盜版他也是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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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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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是「輸入」盜版的問題,不關購買的事;購買盜版本來就沒有罪責,管你知不知道那是盜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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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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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進口商是輸入,消費者是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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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嘉義-高雄
文章: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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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我才覺得不管消費者知不知情,去買盜版,就單純是一個消費的動作,它是買來自已用的,而輸入應該是放在販賣的前提下才能成立,也才會被抓,才有刑罰,把消費者的買當成輸入來看是不太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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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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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條法律是不規定”主體”,而僅規定”行為”的,畢竟這不是身分犯。
![]() 從海外買一張正板的回家自己欣賞,並不違法。 買"一堆"正版回國賣,那是也只是違反真品平行輸入禁止的規定。 從海外買盜版的回國,不管買幾張,不管是不是自己用,都是觸犯刑事法律的。 重點在於"盜版"與"輸入",不是說用啥身分、目的、用途跟數量來決定,因為法律沒有這些要件的限制。 輸入就是從國外"弄"回國內,不管這些片子當初在國外是用偷搶拐騙或買來的。 當然也不管輸入的人作什麼職業,是不是消費者,就像法律也不管輸入的人平常穿什麼內褲,因為那根本八竿子打不著。 ![]() 如果之後有販賣之行為,那是構成另一條犯罪(91-1) 如果時常輸入,那是常業犯(94),是加重處罰之要件,不過將來常業犯規定應該會刪除才是。(依數罪併罰更重,那是政府亂世用重典的"德政") 簡單說,只要從國外弄盜版的回來,就已觸犯刑責。之後再有怎樣的行為,那都是另外的犯罪了。 不過,就算是殺頭生意也有人作 ![]() 最後,只要知道是盜版的(明知或容認),,就算不知道著作權法怎樣規定,仍然不影響犯罪之形成與處罰。為何?請自行參照刑法第16條。 ![]() 因為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說不定根本沒事,因為只要著作權人不提告訴,檢察官只能不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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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M 此文章於 2005-06-06 08:38 AM 被 CK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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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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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說,只要能想辦法證明或耍無賴說不知那是盜版,還是有迴避的空間囉~ ![]() 不過盜版品通常很便宜,這一點要凹大概不是很容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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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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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lyingtop.com.tw/rr68/rr68-5.htm
四、管制及違禁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攜帶出境 1.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印書籍之底版。 2.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製唱片之母模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暨封套。 3.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片及電腦軟體。(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4.古董、古幣、古畫等。 5.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氣、刀械及其他兵器。 6.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圖片、文件及其他物品。 7.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 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9.依其他法律禁止出口之物品(如:偽禁藥、動物標本、果樹苗等)。 10.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出口。 七、違禁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攜帶入境(持有、使用、販售均將受嚴罰): 1.偽造之貨幣、證券、銀行鈔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2.賭具及外國發行之獎券、彩票或其他類似之票券。 3.有傷風化之書刊、畫刊及誨***物品。 4.宣傳共產主義之書刊及物品。 5.合於大陸土產限量表以外之未開放准許進口,大陸地區生產、製造、加工、發行或製作等之物品。 6.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氣、刀械以及其他兵器。 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8.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包括大麻煙)。 9.槍型玩具及用品。 10.侵害專利權、圖案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11.其他法律規定之違禁品。例如:土壤、未經檢疫或從疫區進口之動植物及其產品等;禁止旅客攜帶水果入境;水產品除乾燥、密閉罐裝或真空包裝者外,一律銷毀或退運。 12.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進口。 我常去大陸買碟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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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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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怕太多一次放不下 所以分兩次發
![]() 我想說的是在出境的違禁品欄內有詳細的對盜版規範 但在入境部份卻只有 10.侵害專利權、圖案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稍微點一下下 而且之前有仁兄說過是告訴乃論 被送去法院的機會不大吧?? 再說即使 ""綏小"" 到極點被告發 我想法官也會念在初犯而頂多判緩刑吧 btw 還是希望發帖者不要太擔心 多做些好事 也許就渡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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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正義館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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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猜想 :
不要省那幾十元的運費 , 便宜的沒保障 還有 , 那委任書不要亂簽 , 後果可大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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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の名前はスッパマン。はるか宇宙のかなた、オカカウメ星から地球の平和を守るために来てやったのだ。ありがたく思いたま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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