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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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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有親吻,甚至脫光光準備磨槍上陣, 假設有一方緊急煞車, (男方不舉,女方來潮,突然不想,有外力,偵信社錯估男方能力,...) 雖然可能性很小, 那還算不算是通姦罪? 通姦的定義是什麼? 法律不是想當然爾的東西. 要構成犯罪要有積極的證據. 前面有朋友講得很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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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客社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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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非想非非想處天
文章: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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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素陪審團來決定滴話,泥看看法官那段鬼話有沒有倫信咧!
說不定這法官肥家發現老婆跟好友脫光光在浴室「精神外遇」,他還會趕緊小跑步帶殺聲跑企買半打啤酒來慰勞一下好友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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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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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通姦是依舊刑法的定義,有配偶之人,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的行為。 這裡的*****是指男女性器官的接合,與現行刑法的****定義不完全一樣。因此口X與肛X都不能成立通姦罪。 而依照刑事訴訟法,法官判決時,需依照證據所形成的心證,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才能做出有罪判決。所以當證據無法形成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時,本於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本來就不應該做出有罪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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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sanchung
文章: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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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抓到偷竊現行犯,只要是他正在偷,但還沒得逞(還沒偷走),不管是偷�**椄O偷情.他會被判無罪.強暴現行犯,正在脫被害人衣物,只要還沒插入(或還沒射精),也會被判無罪.這世界(台灣)是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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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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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不是大家都說新聞不能看嗎????新聞都亂寫嗎???? 為什麼開始有人看新聞寫的內容,而且還質疑專業的判斷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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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我家
文章: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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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喝掉了?法官忘記驗一下女生的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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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自己看的好用連結 勢不可盡 值得推薦的好機車行/祥利機車行/土城市延平路73號 如何輕便的禦寒2003 如何輕便的禦寒2004 如何分辨顯示卡記憶體是128bit or 64bit?? 有人有禿頭的煩惱嗎??? 該搬家嗎? 治療落髮的方式有那些? 此文章於 2005-03-22 09:39 AM 被 shodd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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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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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 (刪除)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 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 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 二九 章 竊盜罪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2 條 (刪除) 第 323 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 324 條 (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仁兄 您說的兩例皆罰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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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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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呦
刑法是罪刑法定主義 也就是說發生的情形若是和法條規定的不相符 雖然依據常理或經驗法則不合理 但是法官也只能判無罪 會有這種漏洞 請大家罵立法委員 因為他們訂的法條太差 無法確切符合實際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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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陽明山是我家後花園
文章: 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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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們都知道有這種漏洞可以鑽.....大概要身受其害才會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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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慢自在我.......悠遊車陣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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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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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哈!推這個,好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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