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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亞太淫運中心
文章: 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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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有膽幹就別放回去了 不然你到時候也可以跟牢裡面的兄弟商量說你沒罪只是借用人家女兒 應該不用被那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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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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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這個抱不齊全的地方滿多的,
很奇怪,他哪來的機車鑰匙? 位啥鑰匙可以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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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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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罪名的構成要件不一樣,不知道就不要亂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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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Seattle, WA
文章: 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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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最有趣的判決是兩三年前發生的...
強吻女生符合"國際禮儀", 不算強制猥褻也不是妨害性自主. 使我非常想起而仿傚之. 不過還是不敢以身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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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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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真的是應該被炸一炸`亂七八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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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彰化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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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的沒錯,刑法中的竊盜罪的規定就是這樣,但是刑法修正草案已有把使用竊盜的行為規定進去了,如果以後通過的話,類似此類行為便有法可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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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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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新聞肯定是記者以訛傳訛,誤導大眾。 當事人犯的是強制罪,不算猥褻罪,事實上他還是有判罪。 因為若是判決猥褻罪,那以後大家在公眾場合親吻,豈不都是猥褻罪? http://216.239.57.104/search?q=cach...W&lr=lang_zh-TW 所以說有些新聞真的只是看看就好,不夠聳動的新聞誰會看? 至於有沒有誤導觀眾,誰會管他,大眾也只選擇自已願意相信事實 能客觀的尋找真相的人,少之又少,很少有人關心 此文章於 2005-02-19 09:49 AM 被 kog78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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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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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
請一定要上訴,
叫律師最後問那個拿槌子的法官說: 請問你的車子在那裡, 我會上網公佈你的車子在那, 以便陌生人向你借車, 這樣的話,我想那個法官可能連車鑰匙都無用武之地矣!!! 因為借完一個又來一個,而且連油錢都不用出說, 情況可能會像去排阿扁紅包的場面一樣。 我排第一個,就是俗稱的搶頭香啦, 就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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