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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r 202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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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原本沒有打折的企業都配合法令規定 通通打八折優惠。 為了解決一小部分企業的問題, 讓所有台灣求職者通通一起享受試用打八折。 原本給基層基本工資的27470企業, 打八折後變成21976, 嚴格來說不到22K 套句來說 一把回到解放前, 再次回到22K! 這真的是民意代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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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0 此文章於 2024-05-02 10:35 AM 被 AirStorm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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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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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是好的???? 這麼好的政策 怎麼沒看到歐美國家實施? 你是慣老闆當習慣了 還是被壓榨到有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同情起老闆了 你若是老闆 三個月內看新員工不滿意 他上班一天你就可以fire了 為何要拖3個月 然後給8成薪 擺明在圖利老闆 這政策就好像 有些公司會說 試用期三個月滿會調薪 事實絕大多數老闆都不調薪一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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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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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似乎看不懂? 應聘工資不等於基本工資 領基本工資已經寫在勞基法裡 你認為修法後會變成互相抵觸或是試用期基本工資不適用? 這樣的修法會通過? 如果是這樣立法院關門算了 此文章於 2024-05-02 10:40 AM 被 sc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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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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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或您的身邊的人,有真的拿過這種極端的薪水? 如果沒有,這種說法,只是為幫白X脫罪的一種不可靠說帖而已 拋開顏色,有問題的勞工法權問題,在還有機會阻止時,該罵就要罵. 小的不才,也有十幾年人資經歷 我也接觸過不少人資,但我還真沒聽過試用期少掉2成薪水的事 的確有試用期再延的事,但這種情況也大多是新人不適合的問題居多,惡意用延長試用期打壓薪水的....有派遣一年轉正這種手段誰還有心思去搞試用期延長壓薪的? 一般來說試用期在慣例上,最多就三個月和3000元以內的落差,差到4000元以上就要有心理準備應聘者翻桌走人了,敢定下2成薪水的,這個比例究竟是那來的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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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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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要懷疑,沒遇過不代表沒有 我家附近有家店 門口的徵人廣告,試用期二萬八千元 試用期滿三萬八千元 的確,在職場上起薪較高的工作,才會遇到試用期前後有落差 領基本工資的,根本不會出現這個問題 領基本工資還打折?白吃才會去做 個人認為這個委員,把試用期法制三個月,這個沒人會反對 可是爭議是八折,現在被扭曲成回到二十二K 如你所說,在台灣應聘工資跟試用期實領的有很大落差 這不是普遍現象,其實不需要修法,打幾折才合理? 我在樓上都說明,勞團的疑慮是打八折後,大家都根據這個規則走 反而給了老闆有法源依據 並沒有為誰洗白,提出法案前就該先跟勞工團體溝通 看看合不合理,可不可行 而不是貿然提出來 現在被攻擊,也是活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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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18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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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紙用來"釋疑之用'的公文的法律效力應該不會高於正式的法律吧? 根據您的邏輯, 試用期, 更不可以入法才是, 因為根據契約原則, 就是約僱雙方, 可有自由意識達成協議, 簽訂勞動契約, 更重要的是也可以"有自由意識不要達成"協議. 基於如此, 試用期--這種明顯是fever僱主的一個條款--更不可以做所謂的"入法"--所謂法律, 基本原則就是平等, 一體適用, 正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不是嗎? ===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18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18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198 頁 臺北市政府公報 86 年冬字第 9 期 19-20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1、12、16、17 條(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民國 86 年 06 月 12 日版) 要 旨: 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 主 旨: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復 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八六勞二字第二一○九四 號函辦理。 二 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 (八十六) 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 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 「試用不合格」為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 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 三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 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 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勞工如於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前受僱,是時有關試用期 間之約定仍應依當時法令之規定,不得超過四十日。 此文章於 2024-05-02 11:08 AM 被 kaa5357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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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r 202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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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你說的原本打折試用不是很普遍現象, 或是不存在兩折的落差, 法制化後變成普遍性,讓台灣人都享受試用打八折優惠。 這種法案應該是老闆們喜迎樂見的吧。 立委推動法案 沒有諮詢勞工團體的機率高, 還是諮詢過業主團體的機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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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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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幾乎沒聽過的案例,當立法的通例來看,這我也醉了(不是指您) 引用:
NO,這點你就錯了,現在大多是3個月是極限,不少公司是1個月,甚至是沒有的 定下三個月的基準,通常只會更差不會更好 當工作經驗和能力到一個程度,談的薪資大多是應聘薪資了(即戰力) 較有制度的公司還會在考核後往上加 引用:
22K是違反當時社會的最低薪資常態,強制下修最低薪資,也為社會新鮮人定下了一個惡性基礎,還一直延續到現在(社會新鮮人=領最低薪資),22K也成為低薪的代名詞 2成薪的減少,反推薪水只要低於34,338,就等同領"最低薪資",領固薪資的受薪人員,多少人要努力多久,才拿的到這個薪水? 修法應該是愈修愈好,而不是把現況寫入法,阻止社會的成長,更甚至是下修基準,拿22K來比較,算不得是扭曲.把出社會一段時間的人打回最低薪資,拿22K來比較,還算客氣了 此文章於 2024-05-02 11:58 AM 被 跳海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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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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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說公文的法律效力高於正式的法律嗎? 我有說試用期要入法嗎? 你腦袋有什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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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r 202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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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會自己閒著沒事自己憑想像推動法案嗎?
不會吧。 草案在草擬階段, 這些立委跟助理 會忽略勞工團體的訴求高? 還是忽略金主團體的訴求高? 還是根本不甩這兩大團體自己閉門造車的機率高? 現在有人提出未跟勞工團體協商, 我認為很有可能會發生, 但立委除非自己關門草擬, 他一定會需要跟其他利益團體溝通吧! 刪去法是很殘酷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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