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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Rivia
文章: 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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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調職務必須資方與勞方都同意才能調職務 老闆想調就調,不屌員工 這肯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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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lding@home with GPGPU集中討論串 Unix Review: ArchLinux●Sabayon●OpenSolaris 2008.5●Ubuntu 8.10 AVs Review: GDTC●AntiVir SS●ESS●KIS 09●NIS 09●Norton 360 V3 ![]() I Always Get What I Wa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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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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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法很多不守法的老板&主管也很多,那個標題的現在是落水狗,我個人希望他被打垮,讓某些老板跟主管收斂一點,此外我也不爽上班老是遇到賓利等級的房車跟跑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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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 Get busy living, Or get busy dying. ![]() 因為我是和人類不同的生物啊。雖然降低身份當了卑下的軍人,但其實我是閃亮星星中的高等生命,到了二十九歲就會自動倒退越來越年輕。然後等到了十八歲又會自動停止返老還童,逐漸增加歲數,等再到二十九歲為止。一直這樣重複著。 ——by奧利比·波布蘭《銀河英雄傳說》 ![]() 偉大的人將火種傳給後人...大尾的人將他據為己有 (從M01偷來的簽名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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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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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就違法唄
調解、法院程序都曠日廢時 哪有那麼多時間跟老闆玩? 下一個工作跟老闆說請假 理由是要跑法院跟前老闆打官司 新工作的老闆會怎麼看待自己? 即使老闆違法 勞工反擊的手段 對勞工來說成本太高 大多摸摸鼻子認了 法院判決對資方不會有什麼懲罰性賠償金 以台灣的法律環境來說 老闆贏面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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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火星
文章: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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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直接調動職位又砍薪肯定違法....只是打官司需要很久,這段時間容易被欺負,可以隨時攜帶錄音錄影設備
偷錄也沒關係,雖然算不當取證,但至少出事情你有證據可以公布在網路上爆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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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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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灌老闆
讓我想起以前有驚鸚哥說台灣的勞權太大了,比老闆還強勢(灌老闆是弱勢) 認為這些爆料員工都是要訛詐灌老闆, 灌老闆都是好人,肯定是有人拿著刀或槍強迫老闆做壞事(犯勞基法) 有些驚鸚哥還強烈要求懲罰這些惡劣員工,告死這些求職/勞工蟑螂之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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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俠漢堡包 門市版:大俠愛吃漢堡包,純正牛肉吃的好,香港市民添口福,吃了就是好寶寶 門市台語版:大俠愛吃漢堡包,吃完體力有夠好,學生吃完功課好,吃完就是好寶寶 天殘版:大俠愛吃黑貓貓,神經牛肉全是毛,香港市民添口福,吃過以後洗泡泡 天殘台語版:大俠愛吃漢堡包,吃完體力愛福好,姑娘吃完體格好,兩人整晚都很好 天殘:你不是大俠!吃香蕉! 劉德華:「做我們大俠的,通常都會消耗體力,所以每次練功之後,我一定吃大俠漢堡包, 各路大英雄,吃大俠漢堡包,讀書精神好,考試考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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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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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之前說過類似什麼要學東西就去加盟
我就覺得這個人的話可以不用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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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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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闆可以調職務 這有問題..... 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其實...搞那一堆手段...不如直接資遣..... 了不起她20歲進公司,30歲結婚生小孩...10年年資 發5個月資遣費...底薪算3萬...也就15萬... 搞這些有的沒的....底下人只會看輕大老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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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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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補充:雇主不得無故資遺員工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1.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2.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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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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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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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錢買車買房沒錢遣散對灌老闆來說是很合理的一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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ゆコクゲサ期待ウサ.. ゆコパ勘違ゆウサ... ゆコろヘろ希望メ持コソゾビバギ... クろヘ..ゆコネザパ... 優ウゆ女ソ子ゾ嫌ゆ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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