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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dkjfso
為避免樓主舅媽的情況
若是生病請在病情不樂觀的時候就要轉移財產
不要覺得不好意思有所顧忌
若是意外請保意外險受益人寫另一半補償風險
此外預立遺囑並公證雖然不能妨礙特留份
但也能減小損失
特別是已有累積財產且上無父母、膝下無子的情況


有點晚了...
民法第1148-1條第1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舊 2020-12-25, 08:37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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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有點晚了...
民法第1148-1條第1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不是
那是對遺產稅的課徵
以及對債權人的追討而言
繼承的部分是不算入的
 
舊 2020-12-25, 08:43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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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dkjfso
不是
那是對遺產稅的課徵
以及對債權人的追討而言
繼承的部分是不算入的


我上面所列的是民法

遺產稅的法源應該是-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5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舊 2020-12-25, 08:48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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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我上面所列的是民法

遺產稅的法源應該是-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5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請見此條文立法理由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51&LawNo=1148-1
舊 2020-12-25, 08:52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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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dkjfso



呃................

引用: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之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已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
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
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益,宜明定該等財產
視同所得遺產。惟若被繼承人生前所有贈與繼承人之財產均視為所得遺產,恐亦
與民眾情感相違,且對繼承人亦有失公允。故為兼顧繼承人與債權人之權益,爰
參考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
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始視為其所得遺產,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依第一項視為所得遺產之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則如何計算遺產價額,宜予明
定,爰參考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依贈與時之價值
計算。
四、本條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
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並不影響繼
承人間應繼財產之計算。因此,本條第一項財產除屬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所定
特種贈與應予歸扣外,並不計入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應繼遺產,併予敘明


舊 2020-12-25, 08:55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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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引用:
作者跳海人
呃................

第四點說得很清楚哩
舊 2020-12-25, 08:58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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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dkjfso
第四點說得很清楚哩


民法第1173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舊 2020-12-25, 09:01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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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民法第1173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我再查考一下
謝謝

http://www.giant-group.com.tw/law-detail-409.html
https://50plus.cwgv.com.tw/articles/13855
引用: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明白地表示過,那筆資助結婚、分居或營業的財產就是單純的一般贈與,而不是預支性質,為了尊重財產所有權人的自由處分權利,將不再有《民法》第1173條推定為特種贈與而有需要歸扣的情形。

似乎是特種贈與才有歸扣問題
只要被繼承人明示為一般贈與或表示不歸扣就可以了

此文章於 2020-12-25 09:13 AM 被 dkjfso 編輯.
舊 2020-12-25, 09:05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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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dkjfso
我再查考一下
謝謝




我們都不是專業的法律人

所以都是僅供參考.....


1173有前題....因結婚、分居或營業....

此文章於 2020-12-25 09:24 AM 被 跳海人 編輯.
舊 2020-12-25, 09:07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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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edwardliu
Advance Member
 
edwardli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490
舊 2020-12-25, 10:03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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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liu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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