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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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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是好人,一生平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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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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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0...TMNUHEB7LEDDRM/
今天的新聞,就是太多這類的事情,加上法界『獨到』的見解,造成當『沒時間思考』時,會選擇自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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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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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再送一張好人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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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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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檢察官就會打槍不起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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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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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在北市仁愛路上
一個闖紅燈的轎車撞到人 我在100-200公尺遠處看到行人噴飛幾十公尺 因為砰的聲音極大 我沒膽靠過去看 那時還沒有照相手機 當下就趕緊離開 附近是還有其他行人離受害者更近 所以就...... 如果發生在現在 我應該會停下來報警吧 我希望自己有勇氣承擔站在屍體旁的勇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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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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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麻煩是那些家屬、(不小心救活的當事人)不願意放過被告,就算結果是無罪不起訴 什麼奇奇怪怪的不舒服,都會認為是被告造成的後遺症 然後想辦法找奇怪的理由一告再告,萬一不小心遇到奇怪的法官,又是災難的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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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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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新聞裡最後有提到目前的法條, 希望社會還是往正向善意發展.... 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規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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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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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們都是事後諸葛,一些救人後續疲於奔命的,或是做好事卻沒有好結果的,我們都會說『救人也要量力而為』,沒發生事情時就可以改口,法條會保護我們,可是如果事後需要花時間找適用法條來保護自己,那當『沒時間思考』時,能考慮到適用哪些法條來保護自己嗎。 那位護妻的勇夫不曉得護妻的當下,有沒有時間把所有能保護自己的法條在自己的腦子裡過一次。 那位抱玻璃娃娃上下樓的好同學不曉得在他做自己認為的好事時,有沒有讓相關人士好好仔細推敲討論過哪些法條不能保護自己。 想想都覺得悲哀,社會冷漠,這些就是原因,能怪什麼∼ ![]() ![]() ![]() 此文章於 2020-11-24 04:19 PM 被 michelle-lai5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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