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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
*停權中*
 
Jo Jo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引用:
作者st202
是猥褻? 還是性侵?
性侵會留下證據 分泌物 性器官撕裂傷 一犯再犯?

醫師藉由醫療行為時接觸患者之便
趁機猥褻是很難判定

第一個公開指控Larry Nassar的受害者 事發時她母親在場
家長人在現場都能得逞 可見判定之難

若不是FBI查獲鬼醫 下載 持有兒童色情製品 企圖毀滅證據 三罪聯邦法院重判60年
州法院審理的猥褻案 恐怕是不好判決…


如果是手指頭伸進去算是猥褻還是性侵?
     
      
舊 2018-02-03, 05:30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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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離線中  
godevilx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8
莊珂惠是彰化地檢署專辦婦幼和妨害性自主案件的檢察官,最近偵辦一名男子涉嫌對卅多名未成年少女妨害性自主案,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法官判 三萬交保.....被嗆應該的.........
 
舊 2018-02-03, 05:53 PM #2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odevilx離線中  
st20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如果是手指頭伸進去算是猥褻還是性侵?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o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

(刪除)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o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o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o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o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o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舊 2018-02-03, 06:28 PM #2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202離線中  
Snorlax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7
文章: 75
引用:
作者godevilx
莊珂惠是彰化地檢署專辦婦幼和妨害性自主案件的檢察官,最近偵辦一名男子涉嫌對卅多名未成年少女妨害性自主案,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法官判 三萬交保.....被嗆應該的.........


卅多名未成年是真的嗎?

如果只是一個,那爭議可能會有

卅多名???

我看到恐龍了。。。
舊 2018-02-03, 06:40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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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rlax離線中  
dreamlay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30
請不要讓心理有狀況的人當法官/檢察官的角色 建議考試時增加心理測驗
舊 2018-02-03, 09:28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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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lay離線中  
sutl
Elite Member
 
sut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Post

引用:
作者dreamlay
請不要讓心理有狀況的人當法官/檢察官的角色 建議考試時增加心理測驗

檢察官/法官用選舉淘汰即可,參選資格為律師。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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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02-04, 11:06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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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離線中  
德田新之助
Golden Member
 
德田新之助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3,123
引用:
作者sutl
檢察官/法官用選舉淘汰即可,參選資格為律師。

律師用選舉淘汰,投票資格為法官/檢察官?
__________________
愚ろ者!
余ソ顔メ見忘ホギろ!!
舊 2018-02-04, 11:08 AM #2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德田新之助離線中  
yth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71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如果是手指頭伸進去算是猥褻還是性侵?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舊 2018-02-04, 07:16 PM #2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yth離線中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7
引用:
作者德田新之助
律師用選舉淘汰,投票資格為法官/檢察官?

像美國那樣,有部分是民選的

就新聞來看,法官檢察官爭執是常發生的事,只是這法官對法庭秩序特別注重,
還曾為此寫過論述談其重要性,不過在台灣法官似乎沒有因法庭爭執逮捕檢察官的權力。
舊 2018-02-04, 07:39 PM #2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inwens離線中  
gsmspro
Basic Member
 
gsmspr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29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YnXWMGGLBsg

在網路上當社障當久了
舊 2018-02-04, 09:22 PM #3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smspro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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