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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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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6 您的住址: 豆漿店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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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只吃止痛藥 快去看醫生吧
現在健保卡就算有欠費也不能鎖卡 找個時間趕快去看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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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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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年內曾受有期徒刑宣告並且執行完畢,這次再犯已經是「累犯」了
雖然已經和解,但還是很難給你緩起訴,看你造化了,另不起訴是不可能的 一經起訴到法院(應該會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一定會判刑,不會有緩刑的機會,否則就是違法裁判了 又密接時間、同一地點的4次竊盜犯行,應該會被認為是接續行為,論以一罪 有和解、犯罪程度輕微,大概就判個拘役,易科罰金就是幾萬元 可聲請分期,連分期都繳不出來就去易服勞役吧 2.沒收部分,沒收新制雖然對於未扣案之不法所得也要宣告沒收及追徵 但是看來你已經與店家和解並且賠償所有損失,那就不會再宣告不法所得的沒收 3.其他悔過書要不要寫看你,沒有保證任何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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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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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沒有新的決議的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第十八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按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所稱「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以後 案宣示判決之時,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即後案「宣示判決時」 既已逾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上,雖後案為累犯,但累犯成立之要 件與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即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示之情形)本不相同 ,且法律亦無限制累犯不得宣告緩刑之規定。故成立累犯者,若符合緩刑之前提要 件,經審酌後,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仍非不得宣告緩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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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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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決議只有一個重點,就是緩刑宣告是以「宣判時」往回推5年 而累犯是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之犯行構成累犯 所以如果104年執行完畢,108年再犯是累犯 但拖到110宣判就可以宣告緩刑,就可以累犯又宣告緩刑 但樓主符合嗎 想清楚再回文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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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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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年紀大了腦袋不行了,我花了一小時把決議文看了好幾遍,終於看懂了, 你說的沒錯, 樓主算是累犯,不過樓主也還剛收到傳票,地檢署都還看到,拖一下搞不好就109年底才宣判,機率很低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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