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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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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超過40萬元台幣的部份要扣45%的稅 ![]() --------- 剛剛去把"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條文看了一下.... http://www.inter-area.com/joomla16/...1%E6%81%AF.html 個人覺得記者根本就是自己將很多東西全部混在一起講....然後又下一些很聳動的標題及內容.....光看他的文章.....根本搞不清楚中國的主要目的是什麼...(也許有隱藏的目的就先不討論) "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應該是在全面清查掃蕩人頭帳戶,杜絕洗錢管道....."非居民"並不是他想要的目標.....但是如果"非居民"資金異常變動又非真正帳戶所有人控管...那就會被注意了...... (原本一直想不透的是....是不是"準居民"用入境資料系統不就知道了....然後要求各國銀行"主動"提供所有資產資料不就得了.....幹嘛去管"非居民".....你又無法抽到稅....如果有特別的目的需要"非居民"的資料,那就在前端電腦系統作假,將某些"非居民"的標記改為"準居民"不就能直街接收到銀行主動給的資料了嗎??.....這種事情應該很多國家會做吧...相信中國也會吧 ![]() ================== 後來又發現美國比台灣精一點...... 如果您符合下列身分之一,則您為FATCA定義下之美國稅務居民: (一)擁有美國的雙重國籍。 (二)美國公民(即使居住在美國以外的地方)。 (三)美國護照持有者。 (四)在美國出生(放棄國籍者除外)。 (五)是美國的合法居住者(如:綠卡持有者)。 (六)實質居住的定義:雖非為美國公民但符合以下條件,除持有F、J、M、Q等型簽證者外,也將視為美國居民(當年度在美國居住至少31天,且當年度、前一年度及前二年度之下列合計天數超過183天者)。 1.當年度居住在美國31天(含)以上。 2.前一年度居住在美國天數之1/3。 3.前二年度居住在美國天數之1/6。 美國跡象包含:國籍資料、居住地址及郵寄地址、連絡電話、帳戶資料顯示是否設有轉帳指示,而將帳戶中資金轉移到一個在美國之帳戶、當帳戶資料無任何居住地址或郵寄地址時,相關資料是否顯示任何轉交地址或者為帳戶持有人保存郵件之地址及帳戶是否有授權書,而被授權人具有美國地址。 有美國跡象銀行將確認客戶是否具有美國稅務居民之身分,並進一步請客戶提供相關文件。 此文章於 2016-12-02 04:08 PM 被 aaaa8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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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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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條文應該不是要「非居民」財產申報吧???? 如果是記者寫的,應該就不在討論範圍吧..... ------ 個人覺得美國要求各國銀行提供資料就很不對了.....特別是沒跟各國都商量好才發佈法案.....尤其是台灣立法院委員還決議要求台灣銀行不准提供資料給美國......結果後來還不是都給了 ![]() 此文章於 2016-12-02 04:14 PM 被 aaaa8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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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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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當地有所得就有報稅,可以理解,但資產申報是另一回事吧! 此文章於 2016-12-02 04:13 PM 被 Axel_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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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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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没土地,而是土地被拿去炒作,一堆土地但是買不起, 去看看土城鸿海附近的鬼城,那裡地價多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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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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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曉得有沒有解讀錯誤,看來看去意思似乎是這樣: 稅務居民--> 全球所得課稅 非稅務居民--> 帳戶資訊列管 所以非居民的帳戶會被對岸國稅局摸清,沒辦法再當成人頭戶藏錢避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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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汐止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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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陸是月所得扣稅,台灣是年所得,算法不同,大陸月薪是要先完稅才能領,所以用月所得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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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美女的地方就是天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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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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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照那條例.....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金融帳戶是指在我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持有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帳戶。" 如果"有錢"的台商不想被摸清.....看起來要躲掉的話也很簡單吧.......... 應該只要不在大陸跟你有來往的銀行開戶就不會關連到了吧...... 比如說你的錢都放在台灣的中國信託,卻又在大陸中國信託開戶....那就有風險被出賣了......... 但如果你的錢都放在台灣的中國信託,然後在大陸國泰世華銀行開戶....那這樣應該不會被出賣......因為國泰世華銀行也不會有你台灣中國信託的資料呀........有全部資金資料的就只有台灣政府呀......台灣其他銀行並沒有這些資產資料,就算是去調聯徵資料也都只是信用資料並非資產資料...... 當然如果你硬要說.....大陸會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所以"我國境內的金融機構"是包含台灣金融機構..........那你就只能找沒去大陸開分行的台灣銀行放錢了..比如說各地信用合作社..農會.以及一些其他台灣小銀行.....這樣是最安全的了!!! 它這一個應該還不算是"中國肥咖條款"吧.....或只能稱為前置作業........應該只是在嚴格要求執行查清杜絕洗錢及人頭管道而已(只對中國國內金融帳戶)........ "中國肥咖條款"應該是會在OECD(經濟合作開發組織)將實施的跨國稅務資訊交換報告標準 (CRS)執行之後....或是比照美國的做法,要求各國銀行主動交出提報"應繳稅中國居民"的金融資產資料(就算在中國沒金融帳戶,只要符合"應繳稅中國居民"跟你有往來,它國銀行都必須主動提報給中國政府)....... 如果中國敢對台灣提出這要求....這樣子的話就很難躲掉了..............除非台灣政府有勇氣拒絕(到時後,希望台灣政府可以挺住,立法委員不要又像面對美國一樣自打嘴巴,先決議不准台灣的銀行提供資料給美國...作作秀.....,之後卻又火速通過法案,.......台灣人在台灣開個帳戶都要填寫聲明"非屬美國稅務居民"的聲明書給銀行才能開戶,你美國的事務干我台灣人什事情呀!!) 此文章於 2016-12-02 10:01 PM 被 aaaa8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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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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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官猿來說查稅只是多一個黑錢(勒索的途徑)途徑
其實對台商沒差啦,該跑的都跑了,跑不動的已經落地生根了,況且台商還有被統戰的光環 乖乖的婆LP ,其實不會有事情的(當然不聽話的除外),馬上會應該是正要被統的韓國....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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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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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可能是怕錢外流出去
但流出去的錢是官員帶走的不是也一大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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