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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給我休息日

我就給政府安息日

我操他XXX的官
     
      
舊 2016-06-07, 03:32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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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離線中  
Dz6810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6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18
看不懂這法在玩什麼文字花樣,
週休二日,但每週正常工作時間上限卻是48小時,
代表每天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是9.6小時,
超過才算加班?
 
舊 2016-06-07, 03:37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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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6810離線中  
alv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1,988
想先釐清一件事,日薪怎麼算,是"月薪/30"還是"月薪/22"假設有8天六日
舊 2016-06-07, 03:41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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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v離線中  
Abcb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Kimagure Orange Road
文章: 401
引用:
作者Dz6810
看不懂這法在玩什麼文字花樣,
週休二日,但每週正常工作時間上限卻是48小時,
代表每天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是9.6小時,
超過才算加班?

法規: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根據條文, 個人覺得您的發言內容頗難理解...
__________________

此文章於 2016-06-07 03:54 PM 被 Abcb 編輯.
舊 2016-06-07, 03:52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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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b離線中  
abo5738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勞基法修正的破洞

引用:
作者Abcb
法規: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


之前工作 是物業
每天都上班12小時

老闆為了規避事後被告
檢查
就說每個月時數表 拆開變成兩張 就變成合法了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舊 2016-06-07, 04:14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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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5738離線中  
vxr
Elite Member
 
vx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的上面..
文章: 5,854
Exclamation

引用:
作者leaderag
1. 我覺得人民越要求只會越改越爛,因為改的人一定是靠資方的阿
一般人哪有機會接觸這些做決策的,人民應該是上街頭抗議逼他們改
而不是寄望政客選上後再改,坦白說選上了還理你喔,先撈再說啊
2. 人民會為洪仲丘或是服貿抗議,但沒人為這個上街頭啊
個人覺得是勞工們自己願意吞下去得怪誰,不反抗就當做是同意了不是嗎
3. 結論就是台灣人民自己選的奴性也重就別抱怨了好好過日子吧
不要妄想別人(政客)會幫你(人民),人都是站在自己身處的環境去做決定的
我們一般人都不見得能夠同理別人處境了,又怎麼能要求別人為自己發聲
自己的權益只有自己冒風險去爭取,如果不願意那就別怨吞下去吧

大罷工一次..
資方就會怕了..
但是在台灣..

"今天太陽好大阿, 我就不去參加了".....
舊 2016-06-07, 04:33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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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xr離線中  
h101000
*停權中*
 
h10100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alv
想先釐清一件事,日薪怎麼算,是"月薪/30"還是"月薪/22"假設有8天六日

如果你的薪水是月薪算的話,就是月薪/30
而不是用工作日去計算喔...
舊 2016-06-07, 04:39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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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01000離線中  
Dz6810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6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18
引用:
作者Abcb
法規: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


這就是我覺得奇怪的地方,
根據以下新聞報導,
勞工每週正常工時要"調漲"成48小時了.
http://udn.com/news/story/9485/1747...BC%911%E5%A4%A9
舊 2016-06-07, 05:32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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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6810離線中  
JXL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您的住址: 晚上黑壓壓一片的那區
文章: 99
我說真的, 不爽就別幹

千萬不要指望甚麼政府機關能幫上忙
很多事就是自己心裡一把尺, 能做就做, 不能接受就換一家
政府的腳色只是有時候能作為事後補償用的, 比如非自願失業...
指望他們對抗金主? 想太多

想想滿可悲的, 如果有一天搞到亡國滅種, 原因不是外在因素,
而是基於內賊 國賊 亂臣賊子

舊 2016-06-07, 05:55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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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yisans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6
感覺好可悲
換了新政府 結果一樣暗度陳倉
很多人回文感覺不痛不癢事不關己的樣子
等到哪天自己碰到了就知道痛
舊 2016-06-07, 06:09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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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yisan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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