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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T-1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引用:
作者leeko
刑事訴訟法

第 455-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認罪協商必須由檢察官徵詢被害人的意見,但是許父卻說是法官在開庭時臨時提出,這應該是檢察官的問題,和法官沒關係吧。

得於的意思就是檢察官可以問,但也可以不問

認罪協商並不一定需要被害人同意後,檢察官才能提出

因為認罪協商的意思就代表被告願意主動坦承罪行,來換取從輕或減輕量刑

所以總不可能因為被害人不同意被告坦承罪行,所以被告就不可以坦承罪行吧?


回到現實面來看

認罪協商是2004年引進,但還沒引進前,只要被告主動坦承罪行,法官都是會從輕或減輕量刑,所以有沒有認罪協商都一樣

認罪協商的引進只是為了能改為簡易判決,把判決過程給簡易化而已

因為開庭是很耗費法院資源的,而被告都主動認罪了,再開庭就變成是一個空有形式的東西而已

那何苦為了一個形式化的空架子去浪費人力、物力、財力與時間,而去排擠到真正需要審判的案件呢?

這會讓法院變的更加沒有效率
     
      

此文章於 2016-05-07 11:22 PM 被 暴君T-103 編輯.
舊 2016-05-07, 11:14 PM #2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暴君T-103離線中  
leeko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8
引用:
作者暴君T-103
得於的意思就是檢察官可以問,但也可以不問

認罪協商並不一定需要被害人同意後,檢察官才能提出

因為認罪協商的意思就代表被告願意主動坦承罪行,來換取從輕或減輕量刑

所以總不可能因為被害人不同意被告坦承罪行,所以被告就不可以坦承罪行吧?


回到現實面來看

認罪協商是2004年引進,但還沒引進前,只要被告主動坦承罪行,法官都是會從輕或減輕量刑,所以有沒有認罪協商都一樣

認罪協商的引進只是為了能改為簡易判決,把判決過程給簡易化而已

因為開庭是很耗費法院資源的,而被告都主動認罪了,再開庭就變成是一個空有形式的東西而已

那何苦為了一個形式化的空架子去浪費人力、物力、財力與時間,而去排擠到真正需要審判的案件呢?

這會讓法院變的更加沒有效率


認罪協商的聲請條件,雖然沒有硬性規定必須經過被害人的同意,但進入認罪協商的判決程序之前,就必須經由檢察官召集被害人與被告進行協商,雙方同意協商事項後,才能進入判決程序,這件案子從新聞報導來看,許父並不知道有認罪協商這件事,這當然就是檢察官的問題。

另外,簡易判決是另外一項法律程序,不要和認罪協商混淆,簡易判決可以上訴至二審,認罪協商一旦判決確定後,除非特別規定的狀況,一般是不能上訴。
 
舊 2016-05-08, 01:03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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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o離線中  
佛朗多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0
你的說法我看了覺得也感到很奇怪
有一詞叫人神共憤

法官裁量不符合一般民眾期待
你覺得不會影響到一般民眾?

而且照你的說法,那法官還判緩刑個屁
殺了那個小孩關法官屁事啊?
苦主都願意收錢和解了
法官基於啥理由要入罪?


引用:
作者n5688
奇也怪哉~

又不是當事受害者 也不是像殺人魔般駭人聽聞~
請問硬要給人家重判幹啥? 你跟當事人有仇嗎?

就像哪個白癡立委說"殺害幼童" "唯一死刑"一樣~
或是以往綁票勒贖一律死刑 這種作法後果如何 用點大腦也知道~

別說上面這些狀況 就算像鄭捷事件 若非真苦主受害者 一定要他死不可~
好像跟你深仇大恨一樣? 鄭捷當然是病了 你也一樣!
要不要廢死 要不要判死 這是法官的裁量 只要他沒收黑錢 沒有其他不當干預因素~
苦主之外的民眾 可以有意見 但還是要接受 不然你來當法官被眾人捅如何?
舊 2016-05-08, 01:06 AM #2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佛朗多離線中  
暴君T-1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要說人神共憤我個人覺的有些誇張了

以此案來說

沒有殺人意圖也沒有有傷人意圖,被告也不是有精神變態的隨機殺嬰魔

如果堅持此案要重判的話

那碰上有殺人意圖或有傷人意圖而致死的案件又該怎麼判呢?
舊 2016-05-08, 11:16 AM #2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暴君T-103離線中  
muder
Regular Member
 
mud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95
原告方沒有請律師?



引用:
作者小吳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news/20160507/38946156
連結裡面有許爸爸受訪的影片

內文第2段
許嬰的父母昨受訪表示,他們認為賠償不代表原諒,沒想到周四法院開庭時,竟因對方已賠償,法官突然當庭問他們要不要認罪協商,許父說,他們不懂什麼叫做認罪協商,加上妻子是日本人,更加聽不懂,但法官要他們馬上決定要不要認罪協商,他們倉促做出決定,結果法官就當庭判被告緩刑,許母直到回到家才知道,緩刑竟然就是不用關,讓她無法接受,許父則說感覺整個過程有點「荒謬」。

影片前20秒
許爸爸:
你突然丟出一個認罪協商,我同意跟不同意結果都是一樣的。
如果我不同意,我可能又要花更多的時間....
所以說你整個...我覺得就很荒謬的事情。

上法院的認罪協商是不是如同許爸爸所說的那樣子,答不答應協不協商結果都一樣,網友可以幫忙解說一下嗎?
被搞...
舊 2016-05-08, 12:38 PM #2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uder離線中  
aeroc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蘋果日報新聞內容
引用:
許嬰的父母昨受訪表示,他們認為賠償不代表原諒,沒想到周四法院開庭時,竟因對方已賠償,法官突然當庭問他們要不要認罪協商,許父說,他們不懂什麼叫做認罪協商,加上妻子是日本人,更加聽不懂,但法官要他們馬上決定要不要認罪協商,他們倉促做出決定,結果法官就當庭判被告緩刑,許母直到回到家才知道,緩刑竟然就是不用關,讓她無法接受,許父則說感覺整個過程有點「荒謬」。



報紙寫的不見得正確,
認罪協商是檢察官向法院提出協商判決的聲請。
另外,
本案可能是走簡易程序,目前還沒看到判決書,只是推測,因為就算是和解這樣量刑也低了點。
舊 2016-05-08, 01:00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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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離線中  
小吳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7
謝謝 leeko大, 暴君大, aerocat大解惑.

引用:
作者muder
原告方沒有請律師?

這也是我很好奇的地方,尤其許太太又是日本人,要是對台灣的文化及相關法律制度不熟悉,就剩許先生一人孤軍奮鬥了.如果時間心力不允許,許先生本人又沒有法學背景或友人法律諮詢,得不到他自己滿意的法律結果好像也很正常.

一般人一輩子也沒上幾次法院,對這方面的事不懂,沒概念很正常(但是應該要學習才對).
比方說事發後證據保全, 是走民事或刑事? 法院在那? 流程要怎麼開始? 注意事項? 訴訟狀要怎麼寫? 怎麼把自己的意見轉換成法律上的論點進一步讓法官接受? 如何攻防?

如果他們在意判決結果與民事賠償,應該尋求法扶協助或委託律師比較好. 不過也不知道有沒有人提醒他們就是了.
舊 2016-05-08, 01:22 PM #2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小吳離線中  
GXroots
Master Member
 
GXroot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3
引用:
作者somewaylin
和解後法官有保證拿的到錢嗎???


可以拿到錢再簽和解書... 而且這是法官的責任嗎?
__________________
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舊 2016-05-08, 03:46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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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roots離線中  
aeroc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追蹤回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86號
本案原先為普通程序,後進行認罪協商所以改為由受命法官獨任,
所以也就是最後判決一定是可以易科罰金或是緩刑的刑度。
對照新聞內容小孩父母說法,不知道是哪個環節出問題。

判決內容節錄

二、本件經檢察官當庭徵詢告訴人即被害人許○介之父母之意見
,經告訴人2 人與告訴代理人蘇顯讀律師當庭商討後,表示
同意檢察官與被告高敏雯、魏瑞紅進行認罪協商,嗣於告訴
人2 人及告訴代理人參與協商程序之下(見協商紀錄;本院
卷第53頁),由檢察官與被告2 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
,且被告2 人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一)被告高敏雯願受
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
算1 日。緩刑4 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二)被告
魏瑞紅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 千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 1
項所列情形之一,本院並當庭詢問告訴人2 人及告訴代理人
之意見,渠等均表示同意檢察官與被告2 人所協商之上開內
容,此有本院105 年5 月5 日訊問筆錄存卷可查(見本院卷
二第50頁),爰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協商判決。
舊 2016-06-09, 09:16 AM #2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erocat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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