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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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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得於的意思就是檢察官可以問,但也可以不問 認罪協商並不一定需要被害人同意後,檢察官才能提出 因為認罪協商的意思就代表被告願意主動坦承罪行,來換取從輕或減輕量刑 所以總不可能因為被害人不同意被告坦承罪行,所以被告就不可以坦承罪行吧? 回到現實面來看 認罪協商是2004年引進,但還沒引進前,只要被告主動坦承罪行,法官都是會從輕或減輕量刑,所以有沒有認罪協商都一樣 認罪協商的引進只是為了能改為簡易判決,把判決過程給簡易化而已 因為開庭是很耗費法院資源的,而被告都主動認罪了,再開庭就變成是一個空有形式的東西而已 那何苦為了一個形式化的空架子去浪費人力、物力、財力與時間,而去排擠到真正需要審判的案件呢? 這會讓法院變的更加沒有效率 此文章於 2016-05-07 11:22 PM 被 暴君T-1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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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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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認罪協商的聲請條件,雖然沒有硬性規定必須經過被害人的同意,但進入認罪協商的判決程序之前,就必須經由檢察官召集被害人與被告進行協商,雙方同意協商事項後,才能進入判決程序,這件案子從新聞報導來看,許父並不知道有認罪協商這件事,這當然就是檢察官的問題。 另外,簡易判決是另外一項法律程序,不要和認罪協商混淆,簡易判決可以上訴至二審,認罪協商一旦判決確定後,除非特別規定的狀況,一般是不能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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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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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說法我看了覺得也感到很奇怪
有一詞叫人神共憤 法官裁量不符合一般民眾期待 你覺得不會影響到一般民眾? 而且照你的說法,那法官還判緩刑個屁 殺了那個小孩關法官屁事啊? 苦主都願意收錢和解了 法官基於啥理由要入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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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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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人神共憤我個人覺的有些誇張了
以此案來說 沒有殺人意圖也沒有有傷人意圖,被告也不是有精神變態的隨機殺嬰魔 如果堅持此案要重判的話 那碰上有殺人意圖或有傷人意圖而致死的案件又該怎麼判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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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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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沒有請律師?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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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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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新聞內容
引用:
報紙寫的不見得正確, 認罪協商是檢察官向法院提出協商判決的聲請。 另外, 本案可能是走簡易程序,目前還沒看到判決書,只是推測,因為就算是和解這樣量刑也低了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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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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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leeko大, 暴君大, aerocat大解惑.
引用:
這也是我很好奇的地方,尤其許太太又是日本人,要是對台灣的文化及相關法律制度不熟悉,就剩許先生一人孤軍奮鬥了.如果時間心力不允許,許先生本人又沒有法學背景或友人法律諮詢,得不到他自己滿意的法律結果好像也很正常. 一般人一輩子也沒上幾次法院,對這方面的事不懂,沒概念很正常(但是應該要學習才對). 比方說事發後證據保全, 是走民事或刑事? 法院在那? 流程要怎麼開始? 注意事項? 訴訟狀要怎麼寫? 怎麼把自己的意見轉換成法律上的論點進一步讓法官接受? 如何攻防? 如果他們在意判決結果與民事賠償,應該尋求法扶協助或委託律師比較好. 不過也不知道有沒有人提醒他們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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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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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以拿到錢再簽和解書... 而且這是法官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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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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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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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86號 本案原先為普通程序,後進行認罪協商所以改為由受命法官獨任, 所以也就是最後判決一定是可以易科罰金或是緩刑的刑度。 對照新聞內容小孩父母說法,不知道是哪個環節出問題。 判決內容節錄 二、本件經檢察官當庭徵詢告訴人即被害人許○介之父母之意見 ,經告訴人2 人與告訴代理人蘇顯讀律師當庭商討後,表示 同意檢察官與被告高敏雯、魏瑞紅進行認罪協商,嗣於告訴 人2 人及告訴代理人參與協商程序之下(見協商紀錄;本院 卷第53頁),由檢察官與被告2 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 ,且被告2 人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一)被告高敏雯願受 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 算1 日。緩刑4 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二)被告 魏瑞紅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 千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 1 項所列情形之一,本院並當庭詢問告訴人2 人及告訴代理人 之意見,渠等均表示同意檢察官與被告2 人所協商之上開內 容,此有本院105 年5 月5 日訊問筆錄存卷可查(見本院卷 二第50頁),爰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協商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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