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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at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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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阿里山山腳下
文章: 8
最兇殘的應該是法官這類的...就小心不要得罪 不然後面有你好看的
     
      
舊 2015-07-20, 10:04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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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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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看了的感想

法律到底是為了大眾公平正義而誕生,還是為了說文解字而存在?
偏離多數人期待的法條或判決本來就是一件很莫名其妙的事情,還拿文字來解釋為何要違反常理,更是倒果為因

這世界上是先有法條才有人性的嗎?
 
舊 2015-07-20, 10:05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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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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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MUS


- 殺害方式
以打火機瓦斯瓶加裝噴嘴,朝A女之口、鼻部位噴約10幾分鐘,導致A女因無法順利吸入空氣,致腦部缺氧而死亡。



這樣就叫不算兇殘喔?
是跟IS比嗎?
舊 2015-07-20, 10:09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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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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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所以A女被害 是A女自己笨?
不能認同

以後行刑式槍決也是善意的
跟金小胖的炮決或是IS的燒死比起來 真善良
還好法官不知道墨西哥的Z組織...


A女的糾纏不清也的確是整起事件的部分成因, 當然主要因素還是兇嫌為了擺脫A女糾纏而下毒手.
所以補充一些判決書的細節, 如果沒有看過報導的人或許也可以知道多一點事情經過.
如果上述黃色字眼結論是你看完判決書內容的結論, 那也只能由得你, 我個人對此案沒有評論.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15-07-20, 10:17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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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這樣就叫不算兇殘喔?
是跟IS比嗎?


那我補充多一點判決書內文, 書內紀載A女是在昏迷狀態下遭殺害因此無恐懼痛苦, 這在最後的結論有寫:

引用:
壬○○接到A女之後,惟恐A女逐漸清醒,遂將A女載往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路麗園停車場之某涵洞,讓A女再度喝下混合型安眠藥劑,以確保A女繼續昏迷,再將A女載往其於102年4月25日、26日左右所承租位在臺中市南區美村路2段附近之租屋處(地址詳卷),接續剝奪A女之行動自由,壬○○約於當日17時34分許抵達該租屋處,先將A女扶至該租屋處之房間床上,再於同日19時許,以打火機瓦斯瓶加裝噴嘴,朝A女之口、鼻部位噴約10幾分鐘,導致A女因無法順利吸入空氣,致腦部缺氧而死亡。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15-07-20, 10:20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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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ceAnd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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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所以先把人弄昏在幹掉就好啦
先去騙人 在怪人糾纏
哈哈
舊 2015-07-20, 10:24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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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607
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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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253
「殺人」本身就是極兇殘的行為了…

__________________
超準的星座分析!
舊 2015-07-20, 10:33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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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607離線中  
l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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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0
文章: 399
這種法官到底有沒有良知
__________________
''@@''去金瓜石爬煙囪 ''
舊 2015-07-20, 10:44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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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8
引用:
作者MUS
A女的糾纏不清也的確是整起事件的部分成因, 當然主要因素還是兇嫌為了擺脫A女糾纏而下毒手.
所以補充一些判決書的細節, 如果沒有看過報導的人或許也可以知道多一點事情經過.
如果上述黃色字眼結論是你看完判決書內容的結論, 那也只能由得你, 我個人對此案沒有評論.

A女已死

請問糾纏不清的經過細節如何證明?全都是被告說的?有些事交往細節只有他們二人才知道,如何查證?

過去,有不少案件,常看到法官在裁決書中說~被告為了脫罪,單方說詞純屬狡辯,不足採信

此文章於 2015-07-20 10:59 AM 被 sclee 編輯.
舊 2015-07-20, 10:50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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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sclee
A女已死

請問糾纏不清的經過細節如何證明?全都是被告說的?有些事交往細節只有他們二人才知道,如何查證?

過去,有不少案件,常看到法官在裁決書中說~被告為了脫罪,單方說詞純屬狡辯,不足採信


女方願意將300萬資金轉到兇嫌戶頭, 至少有一定程度信任感.
看判決書來說, 偵查應是從網路通訊事證回推, 例如網路上對談內容和行動電話簡訊等.

引用:
A女在臉書上對被告壬○○一再的抱怨與不滿,認為被告壬○○對她冷淡無情,封鎖她,只想她消失


引用:
之後壬○○知悉A女欲挽回感情有可能求助於法師,乃在網路上另以「法師」之名義與A女對談,再假藉「法師」助理之名義,多次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至A女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A女聯繫,欲將A女騙往臺中市以外之地點參加其所虛構之「法會」,並藉此製造其不在場證明。


另外兇嫌也有幫凶(偽裝成法師的司機, 協助載送A女並引導她喝下迷幻藥之紅酒, 並載送給主嫌). 幫兇的供辭或許也可以做比對.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15-07-20, 02:44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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