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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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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522
引用:
作者scottchang
沒有!!雙證件也沒有,我本人也沒去過現場!!更沒有委託書!!更不可能知情!

就當鋪要朋友,在本票上,寫我的名字跟手機!!


去告吧,因為事關scottchang大大的金融放款評比
只要確定自己的雙證件從來沒流入當鋪中就沒問題
告下去反而這筆爛帳就因有法律基礎,當鋪反而不能找你麻煩
(當鋪有任何不當行為都可因scottchang大大這次刑事告訴而省事,因你以後只要寫存證信函警告當鋪,久了就可以申請保護令,讓波利士大人天天重點關照該當鋪)
前提事您真的要確定雙證件沒流入當鋪中
因為這種偽造文書是一番兩瞪眼的東西
當鋪拿不出證據,他和你之間的財務糾紛就從根本上消失了

----------------------------------------------------------------------
不過你朋友真的是............哀,世風日下
     
      
舊 2015-06-03, 10:50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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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hih離線中  
小肥羊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4
當舖業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80075

第 14 條

當舖業應備當票,記載下列事項:
一、質當物之名稱、件數及特徵。
二、質當金額。
三、利率及所需費用。
四、滿當期日。
五、持當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
六、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
七、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
八、責任保險內容。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當票應備有正副二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並應編號順
序使用。

第 21 條

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
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
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


不知道當票怎麼寫的,另外翻遍當舖業法,持當人不還錢,不是走流當程序,難不成樓主是典當品
 
__________________
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此文章於 2015-06-03 10:54 AM 被 小肥羊 編輯.
舊 2015-06-03, 10:52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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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離線中  
scottchang
Master Member
 
scottcha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9
文章: 1,844
引用:
作者csshih
去告吧,因為事關scottchang大大的金融放款評比
只要確定自己的雙證件從來沒流入當鋪中就沒問題
告下去反而這筆爛帳就因有法律基礎,當鋪反而不能找你麻煩
(當鋪有任何不當行為都可因scottchang大大這次刑事告訴而省事,因你以後只要寫存證信函警告當鋪,久了就可以申請保護令,讓波利士大人天天重點關照該當鋪)
前提事您真的要確定雙證件沒流入當鋪中
因為這種偽造文書是一番兩瞪眼的東西
當鋪拿不出證據,他和你之間的財務糾紛就從根本上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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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你朋友真的是............哀,世風日下


我個人的雙證件確定沒流入當鋪!

因為對方只拿得出一張不是我簽字(背書)的本票!

引用:
作者小肥羊
當舖業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80075

第 14 條

當舖業應備當票,記載下列事項:
一、質當物之名稱、件數及特徵。
二、質當金額。
三、利率及所需費用。
四、滿當期日。
五、持當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
六、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
七、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
八、責任保險內容。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當票應備有正副二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並應編號順
序使用。

不知道當票怎麼寫的,另外翻遍當舖業法,持當人不還錢,不是走流當程序,難不成樓主是典當品


其實不是的,律師接觸過了!
還有當鋪不是只有典當而已!

此文章於 2015-06-03 10:55 AM 被 scottchang 編輯.
舊 2015-06-03, 10:52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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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chang離線中  
css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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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hi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522
引用:
作者aerocat
不要浪費錢請律師,除非愈到爛檢察官(某地區機率很高)
用力告不要怕,記得起訴後跟法官講變更法條為恐嚇取財刑度較高,
起訴後10天內請補上附帶民事賠償書狀,這樣可以不用給民事裁判費。
簽名時本人未在場,沒有法律效力,當鋪是在靠杯什麼東西,算偽文共犯。

不過,當鋪背景都很硬,自己小心。


偽造文書與金融糾紛建議還是請律師
就算這次scottchang大大由情由理都站的住腳
因為人家可以用專業的玩法,玩到當事人自己棄械投降
雖然這主題很嚴肅
不過小弟還是要附上以下這張圖
有些東西,還是要尊重專業


此文章於 2015-06-03 10:55 AM 被 csshih 編輯.
舊 2015-06-03, 10:54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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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hih離線中  
css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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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hi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522
引用:
作者小肥羊
當舖業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80075

第 14 條

當舖業應備當票,記載下列事項:
一、質當物之名稱、件數及特徵。
二、質當金額。
三、利率及所需費用。
四、滿當期日。
五、持當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
六、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
七、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
八、責任保險內容。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當票應備有正副二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並應編號順
序使用。

第 21 條

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
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
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


不知道當票怎麼寫的,另外翻遍當舖業法,持當人不還錢,不是走流當程序,難不成樓主是典當品


你少了保人的行政命令解釋
舊 2015-06-03, 10:59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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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遺落在地上
New Member
 
夢遺落在地上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5
您的住址: 草叢裡
文章: 0
引用:
作者小肥羊
要不要去金管會檢舉:非金融業不得從是放款業務


兄弟 別天真了

基本上這種事只能看有沒有犯重利罪

但重利罪也不是那麼好成立的

此文章於 2015-06-03 11:02 AM 被 夢遺落在地上 編輯.
舊 2015-06-03, 10:59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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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遺落在地上離線中  
sirenlove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7
引用:
作者212412
竟然不是先告朋友偽造文書?
個人看法:所有事端的源頭都是你朋友.

個資.你朋友提供的
簽名.看起來也是你朋友簽的
前述兩項來源都是你朋友.當鋪找他不到.轉向你(保證人?).....

至於你電話錄音.能不能構成恐嚇.這就要看法官了!
當鋪知情你朋友代簽? 當鋪也可以說不知情.
當鋪也都會有法律顧問


出事了就不是朋友,當然先解決當鋪恐嚇取財,因為是當舖找過來的,而樓主沒做任何事

當鋪跟那位朋友的事,給他們自己解決,當鋪知不知情是代簽,那都是他們的事

跟樓主沒關係
舊 2015-06-03, 11:46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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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enlove離線中  
人生開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律師沒告訴你 51 台上 2649或53台上2159?
舊 2015-06-03, 12:06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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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開始離線中  
Jose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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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引用:
作者夢遺落在地上
兄弟 別天真了

基本上這種事只能看有沒有犯重利罪

但重利罪也不是那麼好成立的



標  題 預防高利貸放 何謂日仔會?(源自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發佈日期 2014/5/30
發佈人員 陳冠昌
點閱次數 237
消息內文

日仔會高利貸放案例
◎【案例1】
被害人張姓姊弟因欠錢孔急,向「○○當舖」借款,而遭受高利貸放,並分別被迫簽立本票、土地所有權狀及行車執照等作為質押,張姓姊弟因遭受重利而無力償還。該不法分子以開設合法之「○○當舖」作為掩護,利用不特定人士需款孔急借貸無門之際,非法放款供不特定人借貸,再以每新臺幣10萬元以每30天為1期,每期利息為新臺幣9,000元至1萬元之不正利益。
◎【案例2】一名被害人透過夾報****,向「王先生」借貸2萬元,實拿1萬6千元,以十天為一期,利息兩千元,這名被害人還不出錢,遭對方強扣身分證及簽立1張6萬元本票。對方還恐嚇,只要超過繳納利息期限一天,就要罰款1千元。
◎【案例3】被害人在報紙分類****得知不法分子所經營之地下錢莊,根據所留訊息,聯絡並向其借款新臺幣10萬元,需先扣繳1萬元利息(實得9萬元),利息以每10日為1期計算,至還清本金為止,倘有延繳情形發生則重新計算利息,由於被害人乙已支付近200萬元利息,仍遭到不法分子逼討。

以上地下錢莊及不法業者放款方式,即俗稱「日日會」、「日仔會」,其利息均超過法令規定,甚至於以複利計算,導致利滾利,民眾常因不知情及欠錢孔急情況下借款,遭重利壓榨、盤剝,而無力償還。
◎地下錢莊或不法業者常利用各種借貸廣告,內容多為提供民眾周轉資金、手續簡便、合法利息、政府立案等,引誘急需用錢之人,借款方式多為「日仔會」,民眾易因此而誤入陷阱。


◎呼籲民眾應提高警覺,不將資金投入地下金融活動,以免身受其害。如遭受遭遇高利貸放或暴力討債等不法情形時,一定要立即向警方報案,可撥打「110」電話或就近至警察機關(如分局偵查隊、分駐所、派出所)報案,勇於檢舉犯罪。
舊 2015-06-03, 12:31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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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離線中  
R.T.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828
引用:
作者scottchang
我個人的雙證件確定沒流入當鋪!

因為對方只拿得出一張不是我簽字(背書)的本票!



其實不是的,律師接觸過了!
還有當鋪不是只有典當而已!


這個通常是以票據背書債權請求,不需要雙證
你得要打完偽造文書才不用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
nothing but.....HIVI!!!
舊 2015-06-03, 12:56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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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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