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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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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又沒發包給別人,所以跟我合作不可憐,我會這樣講因為看過太多模式去操作了, 在台灣賺錢就是要夠黑心,當然我就是被黑心那個,我是覺得人脈比技術重要多了, 也可以這樣說有技術的人本身也可以說自己要7成,對方不給就拒絕,換一個業務來談, 有辨法自己把東西賣出去的話要100%都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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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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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制定雙方都滿意的合作模式往往比案子本身還複雜
很多夥伴不提拆帳就合作得很好,一到要拆帳那關就過不去了,最後是撕破臉在這種地方 所以我認為光憑樓主幾行字真的難有實質雙贏方案,除非其中一方已經有確定的商業模式及規則,就看對方能不能接受,要不如雙方先試個幾個案子,每個案子都是先談好條件再接,試過幾次之後雙方也比較能掌握對方的關鍵能力及處理態度,那時才是談一個固定拆帳模式的成熟時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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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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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既然您是被黑心那個,就請別把這個當『理』,不然這種情況在業界裡永遠不會變。 另,B不見得是沒有能力接,想反的,有技術底更能夠直接談到真正的需求,或是過濾像這類只想削價的業主;不想自己接的原因有時厚紙是純粹沒時間,或是專注在自己的專業範圍理能更有發揮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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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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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樓主可以這樣分: 4, 3, 3
A: 3, B: 4 最後那個3則是「開發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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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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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 基本上團體接案,就是公司成立的前身了,若沒有一定的互信基礎,規劃幾比幾都是沒用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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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鳳形山下
文章: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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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熟悉程式、不熟悉資料庫 !! 這樣能規劃出可用的UML 那真是很有才阿!很有才阿!很有才阿! (真的很有才所以要講三次) 起碼得瞭解一種程式語言、知道關聯式資料庫架構再來說吧XDD 不過如果A可以自己去接到案子 (是成案而不是洽談,最後還要技術人員Support 簡報) 且能用UML或任何其他形式的SA文件出來 那他還真應該分比較多 但有這種能力的人會來淌這種混水也不多見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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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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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希底! 有些時候業務的手法好壞決定這東西或服務能不能獨佔或者會不會被賤賣. 兩邊是一裡一外, 分得妥就好. 人脈例如某些高檔俱樂部一般人進不去, B就算再有能力也賣不到俱樂部成員, 但A有門路打得進得去這群成員裡就等於是穩賣的, A當然抽成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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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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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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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好就好,我目前就是如此,長期性的,別人接案,我寫程式,把所有開銷及人月工資列出,剩下的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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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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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創意本身就是有價值的,能給創意,自然拿得更多。 但業務我覺得只是讓你更省事,所謂人脈是虛幻的,我想自己勤勞一點,沒有沒人脈這種事。 很多以前創業的科技大老闆,都是自己拿著自己做的產品上門去找客戶,也沒靠什麼業務和人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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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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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014表示:就跟你說要分成 33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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