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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3
					
				 | 引用: 
 把惡意逼車致死都歸為蓄意殺人,若因此可以減少目前一點點小紛糾就亮刀亮槍逼車的情形 那個人舉雙手贊成...... | ||||||||
|  2014-10-12, 02:54 PM
			
			
	#21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 引用: 
 有惡意不代表有殺意 如果法律要以推定有罪 那電影"關鍵報告"中這樣子的世界你應該會喜歡 此文章於 2014-10-12 02:59 PM 被 暴君 編輯. | |||
|  2014-10-12, 02:56 PM
			
			
	#22 |   | 
|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5
					
				 | 引用: 
 +100 在怎麼說,我覺得這行為比酒駕還恐怖。 而且依法官邏輯,今天如果惡意逼車,對方自撞而死,是不是就沒罪了? 
				__________________ 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 |
|  2014-10-12, 03:03 PM
			
			
	#2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 引用: 
 害對方撞車那個叫公共危險罪 若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文章於 2014-10-12 03:09 PM 被 暴君 編輯. | |
|  2014-10-12, 03:08 PM
			
			
	#24 |   | 
|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 引用: 
 害對方撞車致死 ->7年以上 怎麼感覺不太對勁?!      | |
|  2014-10-12, 03:24 PM
			
			
	#25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 引用: 
 此案因為已經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 所以刑責會減輕 若家屬不願和解,刑責就會不一樣 過去也有類似的案例 當時追逐方還帶有攻擊性很強的行為,被認定有殺人意圖,因此法官就重判18年 所以關多少年是綜合考量下來做決定,不能聽霉體的一面之詞 如果不當恐龍法官的方法就是一切都用重判 那我只能說這種法官會很好當 此文章於 2014-10-12 03:40 PM 被 暴君 編輯. | |
|  2014-10-12, 03:33 PM
			
			
	#26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129
					
				 | [YOUTUBE]syUr9vMvzf4[/YOUTUBE] | 
|  2014-10-12, 03:48 PM
			
			
	#27 |   | 
|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7
					
				 | 引用: 
 暴君,你的思想更加跳躍. 就一部電影也可以讓你被洗腦.認同了這麼八股官腔的觀點. 一台車開在你後面,你不跟著移動就是被輾過. 這只是單純有惡意? 國小生都知道被車輾到腳趾會痛. 你跟此案汽車駕駛一把年紀還不知道被車輾過會死人? 你只看過程,不看結果.難道會覺得自己很獨特很聰明嗎? 
				__________________ 商無德 , 政無能 , 法無衡 , 民無腦 . 此文章於 2014-10-12 03:55 PM 被 poenxu 編輯. | |
|  2014-10-12, 03:53 PM
			
			
	#28 |   | 
|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 酒駕沒什麼好說的。 IMO,凡是喝了酒在路上發酒瘋的都該抓起來關,那他就不會死了吧。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  2014-10-12, 04:00 PM
			
			
	#29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 引用: 
 自認聰明什麼我的不敢 只是我不會先入為主的認為致人於死者,全部都是有意圖的殺人行為 蓄意殺人、傷害致死、過失致死 法律這三種是各有不同的認定與判決方式 然後法官在法庭上得到的資訊量絕對比我們看新聞報導還多 你硬是說法官判決不當,是蓄意殺人 請問你的判斷依據呢? 是在現場呢? 認識死者呢? 此文章於 2014-10-12 04:17 PM 被 暴君 編輯. | |
|  2014-10-12, 04:08 PM
			
			
	#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