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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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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有記者能散佈 一般人照著做其實是有罪的 不過當事人真的要先能證明是他本人才有辦法提告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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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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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此為公訴罪行。 刑法第235條第一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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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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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影片中要畫面沒畫面,要聲音沒聲音 實在看不出猥褻 就一個男的在毛玻璃後面動來動去 ![]() 公訢也要檢察官要先能證明他們真的在做愛做的事 不然光一個人影就能告人,這社會也太恐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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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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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這個案例而言成案機會不大。但對於養成散佈此類題材習慣的網友而言, 提供這個公訴法條還是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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