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
引用:
現在不是討論家屬和解與原不原諒的問題嗎? 而且你舉的例子好奇怪,那個例子現在會被判死刑嗎? 這例子犯人判不判死刑我是沒意見的、只是單純就家屬的行為能不能作為減刑的依據說說看法 (如果可以,那是不是也應該加上不原諒就加重量刑才對?) 因為我不認為死刑是最重的懲罰,反而這種解脫對犯人來說可能才是最仁慈的選擇 現在被關進去是面對另一個混濁的世界,沒有獨立囚禁關再久也沒用 只會更墮落、要自新是難又難 而監獄滿了,就假釋出去,沒有追蹤審查,出去不犯罪才奇怪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
引用:
100萬買一條命沒錯,不過買的是被告那條命可以留下來而不是死者失去的生命。 和解有分刑事和解跟民事和解,刑事和解留下被告一條命,民事部分另計。 至於家屬或者是死者想要的是什麼,我不認為外人有權力置喙。 覺得達成和解換取減刑不合理?我國刑罰的極限也就是把行為人處死而已。 殺人者死,表面上看起來看起來乾淨俐落一命抵一命,對於犯罪有預防效果, 但實際上會導致行為人的手段跟犯行更加嚴重, 對於違法性超過某個界線後的行為人無法施予符合其行為相應比例的刑罰。 比如說故意殺一人者,死刑。 那麼殺二人、殺三人、殺更多人者、施以輕微虐待手段後殺人、以殘酷手段虐殺且不道歉不和解不賠償諸如此類該如何量刑?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
引用:
鞭刑 鞭到他道歉和解賠償再處死,當然這是不可能的事 如果殺一人未判死 出獄後再殺第二人 當初一念之仁的法官是否要負責? 此文章於 2014-04-18 08:29 PM 被 hsinyic2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1
文章: 90
|
什麼一命一百萬
也是關一輩子啊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05
|
不是有殺人犯早就嗆聲過了,在台灣殺一兩個人又不會判死刑.
![]() 因為沒殺到民代,法官,律師...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
引用:
你這個說法看似有道理,差點被唬住 但是又想了想 無期徒刑又何嘗不是(對於違法性超過某個界線後的行為人無法施予符合其行為相應比例的刑罰。)? 比如說故意殺一人者,無期徒刑。 那麼殺二人、殺三人、殺更多人者、施以輕微虐待手段後殺人、以殘酷手段虐殺且不道歉不和解不賠償諸如此類該如何量刑? 死刑嗎? 所以您是不反對死刑?而是反對殺一人就死刑? 此文章於 2014-04-18 10:09 PM 被 hsinyic2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
引用:
你最後兩個問題, 1.我對死刑存廢與否沒有絕對不變的立場,有合理讓國民能接受的配套措施,要廢止也行; 若否,我國目前以死刑作為刑罰的上限,我個人也沒意見。 討論到刑罰的目的,主流有三種理論,有人會認為刑罰的目的是三者中的一種或兩種, 我是認為除了三者皆是外,沒有特殊目的單純只是為了平衡罪責的罪刑相當也應該是其一。 不管是怎樣的法律跟刑罰,沒有人信賴沒有人遵守,那就沒有意義了。 2.很明顯答案是否。 我的意思是每種情況都是一個單獨個案,不是光看行為人主客觀上違法的樣態, 就能夠直接決定該如何量刑,司法院早就作出量刑表這東西了,但實際上不能照用, 所以只是個對法官沒有拘束力參考用的行政命令。 最後還是要回歸到case by case去審查行為人犯罪前、犯罪時的目的&心理狀態, 犯罪手段及動機、犯後的態度等等...做為量刑標準。 因為不同的個案間有時是無法拿來做比較的: 之前對余姓男童用酷刑凌虐毆打最後對男童注射海洛因致死的兩名兇手 VS 殺害女保險員烹食並涉及許姓女大學生失蹤案的陳金火、廣德強二人 這兩組人馬誰的犯行比較可惡?我沒辦法做這樣的比較,固定的量刑標準不可行原因就出在這裡。 以下我開始晃神所以就隨便回 為什麼目前就個案去審查、量刑常常會出現一些不要說社會大眾、連法界都會有意見判決結果? 黃榮堅老師的看法原因是怠惰、流於制式化的審查標準。 簡單說就是懶惰,要件部分只隨便做形式上的審查;邏輯思維制度落後再加上懶, 行為人的思維、邏輯只要不是法律裡明文規定的要件,通通不會被採納考慮做利益衡量。 重罪要審慎裁判,但是審查機制過程就是這麼隨便、不科學,審慎量刑的結果自然就是無法重判; 輕罪碰上隨便的審查機制,就算判刑也不會嚴重到哪去,量刑常常就輕不到哪去。 罪刑不相當,重罪輕判、輕罪反而重判,我個人認為這才是司法判決結果不能讓人接受的最大病灶。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1,796
|
今天午休聽廣播剛好聽到美國最近一個案子...
**殺犯被判死刑確定現在想翻案,理由是律師辯護不力, 因為在庭審過程中律師沒有提到嫌犯小時候被性虐待的事實, 沒有提到讓他可以博取陪審團同情分還有法官減刑的因素, 現在向該州最高法院提請上訴要求換指派律師並且重審. 老實說我是覺得有必要聽人渣去鬼扯蛋來浪費法庭時間嗎? ![]() 小時候被虐待所以長大有樣學樣還變本加厲是情有可原??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
我個人是覺得應該是你可以選擇道歉跟原諒, 但該判的刑一樣要執行.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
引用:
這是有必要的,本來就需要把行為人若有特殊家庭遭遇、生活、背景考慮進去, 不同的價值觀對同一件事情會有不同的評價,這點必須要加以尊重。 也就是說你我都知道他是個人渣,但是他之所以變成人渣的原因如果不是出於他本身, 那他應該要負的責任應該要相應符合比例的減輕。 比較白話的舉例就是: 一個身心正常的人在紐約街道殺了人 VS 一個精神分裂症患者沒發病的時候在紐約街道殺了人 VS 一個食人族按照部族的儀式在紐約街道殺了人 這三種情況理所當然要給予不同的評價。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