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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964p
Senior Member
 
sd964p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1,036
20年前我也撿過只剩下證件的皮包,拿去警局 警察要我留下名子

本著為善不欲人之笑說不用...換來警察大聲的說你這樣會造成我們的困擾

當場嚇到....
     
      
__________________
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何必多言
舊 2014-04-11, 04:40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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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964p離線中  
aaaa88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Elmo來
兩千四跑法院一年 這失主家境很好時間很多吧


你憑什麼這樣說人家???

說不一定人家失主也很無奈.....為了這兩千四也要一直跑法院......時間車錢都不夠花哩...(對於非告訴乃論罪,有時被害者也很無奈的)

會想做這種事情一般都是幾萬塊以上才值得吧........或是鹹鹹沒事幹要有業績的檢察官才會想要這麼幹

新聞內容看起來明明就是檢察官的問題呀......是檢察官自己起訴的.......不滿一審判決....要求再訴的也是檢察官呀........跟失主有何關係???
 
舊 2014-04-11, 05:08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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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88離線中  
賣國賊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0
引用:
作者aaaa88
你憑什麼這樣說人家???

說不一定人家失主也很無奈.....為了這兩千四也要一直跑法院......時間車錢都不夠花哩...(對於非告訴乃論罪,有時被害者也很無奈的)

會想做這種事情一般都是幾萬塊以上才值得吧........或是鹹鹹沒事幹要有業績的檢察官才會想要這麼幹

新聞內容看起來明明就是檢察官的問題呀......是檢察官自己起訴的.......不滿一審判決....要求再訴的也是檢察官呀........跟失主有何關係???



---失主領取時發現皮夾內兩千多元現金遺失,報警處理---
重點在這一段
偷竊是公訴罪
是失主報警才會移送檢察官
歡喜做.甘願受

此文章於 2014-04-11 05:19 PM 被 賣國賊 編輯.
舊 2014-04-11, 05:18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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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國賊離線中  
josetsun
*停權中*
 
josets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1988年大阪有個家裡開超市的孕婦在店裡撿的一個奘了15萬日幣的信封

等工作告一個段落後她把信封她送到派出所,處理的員警收下但是沒有登記

過了幾天她想說要看看失主有沒有去領回,打到分局-堺南署去問沒有人知道這件事

堺南署高層發現原來是承辦員警暗槓了,高層怕這件事爆發後會影響自己的升官之路

於是用盡辦法逼迫這名好心的孕婦,製造假證人跟假證據說是她侵占了這筆錢

還好因為孕婦接近分娩期,醫生跟她的家人強力反應,地檢署才沒有同意開出逮捕狀

之後讀賣新聞的記者揭發這件事後大阪警察本部重新調查證實是派出所員警侵占

終於才還了這名好心孕婦的清白...
舊 2014-04-11, 05:21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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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離線中  
向前走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1
這我想到,萬一有人宣稱裡面有二萬美金不見之類的…

也是照樣追討嗎?完全失主說多少就是多少?
舊 2014-04-11, 05:47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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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前走離線中  
runsun13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3
引用:
作者賣國賊
---失主領取時發現皮夾內兩千多元現金遺失,報警處理---
重點在這一段
偷竊是公訴罪
是失主報警才會移送檢察官
歡喜做.甘願受


將撿到的東西據為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要指稱偷竊的話,至少要能證明事主知情而為(或失物距離失主一定範圍內),若無法得知失物的主人是誰,很難指稱為偷竊。
單就檢取遺失物而言,若檢取者明知失物主人在一旁,檢取後還據為已有的話,可能會被已竊盜罪送辦。(這情形除外就是已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處置)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文章於 2014-04-11 06:03 PM 被 runsun13 編輯.
舊 2014-04-11, 06:02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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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sun13離線中  
aaaa88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賣國賊
---失主領取時發現皮夾內兩千多元現金遺失,報警處理---
重點在這一段
偷竊是公訴罪
是失主報警才會移送檢察官
歡喜做.甘願受

個人覺得......任何一般人遇到這種情況一定都會質疑一下下吧.....為什麼錢不見了 警察聽到了...這種小案關係人明確當然也很樂意順便做筆錄作業績囉....

一般人有誰法律知識那麼豐富......能了解這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罪"..........我只知道偷竊是"非告訴乃論罪".......

接著你想說幾千元算了....但你也沒決定權停止.......一般人玩一審應該就不想玩了吧....就算贏了頂多就那兩千多元....又沒有逞罰性賠償....律師費交通費都不能在賠償之列....交通費只有證人有...

新聞也有說一審結果無罪,不服的也是檢察官喔.......唉...雙方一定要陪檢察官玩到底....
不過被害人以及被告好像是可以不出庭吧......不像證人屢傳不到會被拘提出庭.....但被告若不出庭為自己辯駁.....風險很大..
舊 2014-04-11, 08:02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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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88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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