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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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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自督千遍也不厭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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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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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改名背骨院算了
出賣人民賣的一乾二淨,還依法出賣!! 人民只能瀉瀉指教 真好奇這版本是哪些通敵者草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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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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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談判人員大玩文字遊戲繞過需要修法的情形(不修法,使用行政命令配合)
那立法院也只能備查.... 這是有但書的空白授權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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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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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美國或是韓國的監督法律版本?!
對照一下,就可以知道馬政府花多少心思在這上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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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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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再#20就貼過一次別人的翻譯版本了 事實上 差不多 問題是在於何種情況下可以調閱 韓國是寫國會表決通過後申請 國內就比較寬鬆 只寫 應以不公開或秘密會議方式跟立法 院院長、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等,進行溝通及諮詢 再審查或被查時 機密審議 就是說類似國防預算的不公開審議 另外就是國人保密的品格... 至於審議 韓國 第13條(批准同意之請求) ①政府在通商條約之簽署後,依據「大韓民國憲法」第60條第1項之規定,應請求國會批准同意。 上面這邊找不到原文 WIKI的大韓民國憲法60-1條 則是寫有同意締結和批准權。 諮詢估狗翻譯後 與韓文同 http://zh.wikisource.org/zh-hant/%E...%86%B2%E6%B3%95 所以可見憲法是訂的比較寬鬆 而法律定的比較嚴謹 這部分與部分人士說明相異 中華民國憲法目前只寫由總統同意 第38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63條則是寫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下列條文 則是事後補救的部分 第17條(通商條約上之權益確保) 政府在以因通商條約上之義務施行,判斷其將造成特定品目之國內被害難以恢復程度時,必須強行推動通商條約之修訂等多種對策方案。 有的就只說寫機密方式 這就跟本是扭曲了 很多人解讀中文起來真是很微妙@@ 另外大家說沒有的利益迴避 實際上有 依第五條第二項受委託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負有與 公務員相同之保密義務及利益衝突迴避義務 其實我國早已有一個相關的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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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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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韓國的名稱 叫作通商程序法 另外參照這個 其實建議去研究新政府之新通商路線圖 這個可以看出韓國政府針對衝擊的因應 以及野心 希望能夠達成亞太經貿協義區域-韓國-歐美經貿協議 這樣的串連橋梁 甚至能夠兩遍都高買低賣 賺一手 請參考下面兩個網站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ument_id=130894 以及 http://www.trade.gov.tw/Pages/Detai...d=45&pid=439753 詳細韓國發表的的新政府之新通商路線圖 可以在上述經濟部網站下載純翻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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