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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we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79
引用:
作者josetsun
哪一條規定


上班地點改變當然也數屬於勞動契約的變動
勞工不同意此變動的話
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以發存證信函不經預告解約,
並且雇主需支付資遣費
     
      
舊 2013-12-16, 09:04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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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weng離線中  
acetyl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可能是這樣想的


辛辛苦苦考上公務員


當初就是高分才能凹到我要的單位


憑甚麼那些低分的不先調過去
 
舊 2013-12-16, 09:12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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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l離線中  
josetsun
*停權中*
 
josets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michaelweng
上班地點改變當然也數屬於勞動契約的變動
勞工不同意此變動的話
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以發存證信函不經預告解約,
並且雇主需支付資遣費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

講師姓名:周志盛
現任職位:行政院勞委會 勞工教育 講師
專長課程:人力資源管理
案情提要--小張在A公司擔任電腦維修工程師已將近8年,表現雖然稱職,卻在2003年年初接到公司要將他調任為銷售人員的通知書。調職的理由乃是公司為了因應未來市場競爭的需要,重新調整組織編制。小張認為公司事前並未協商,在未經勞工同意的情況下調任非原勞資雙方約定的工作,已損害勞工權益,於是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沒想到在調解進行期間,A公司竟以小張未至新單位報到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小張準備訴諸法律行動,維護繼續工作的權利。
調動勞工五原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職務,需要勞工的同意嗎?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依本法規定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另外,
中央主管機關亦曾於1985年發佈雇主調動勞工工作的5項重要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因此,本案雇主對小張的調動,如係依勞動契約約定且未違反調動原則,自屬合法可行;倘若未事先約定且未經協商,然確為企業經營必要之調整,在未損及勞工權益及兼顧調動原則的情況下,難謂不可
舊 2013-12-16, 09:20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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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離線中  
23555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2
如果是遷都,豈不是........
舊 2013-12-16, 09:27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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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55離線中  
厝漢
Major Member
 
厝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引用:
作者機油大盤商2
怎上班 自己想辦法呀~~~

連這種問題都解決不了是怎麼作公務員~~~

考試分數要很高耶~~

我這不是酸 我是很認真的說 我去年同期可是在為了砍公務人年終跳出來說話被公幹呀!!!



如果你因為 砍公務員年終這件事被公幹~~~~~

誰幹你 , 我幫你 幹回去
__________________
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舊 2013-12-16, 10:09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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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離線中  
archarch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559
引用:
作者BLUESKYVFX-
換個地方上班好. 老擠在台北市幹嘛.



沒捷運.公車少 公僕喊要交通津貼

http://tw.news.yahoo.com/%E6%B2%92%...-113120370.html

要加給才是真的 ...把擠在台北市的分散出來有何不好 ?
舊 2013-12-16, 10:11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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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arch離線中  
CPAP
*停權中*
 
CPAP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150
引用:
作者23555
如果是遷都,豈不是........

別傻了.除非台北真的被水淹了...
不然人類滅亡前台灣的首都就是台北...
舊 2013-12-16, 10:20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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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P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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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板橋
文章: 4,241
引用:
作者鐵甲無敵金鐘罩
公務員的工作是受法律保障的
私人企業不一定


法律是可以修的,看看美國的加州
舊 2013-12-16, 10:27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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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h0516@yahoo.c離線中  
Doubla A
*停權中*
 
Doubla 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1
引用:
作者michaelweng
上班地點改變當然也數屬於勞動契約的變動
勞工不同意此變動的話
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以發存證信函不經預告解約,
並且雇主需支付資遣費


公務員是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舊 2013-12-16, 10:39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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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a A離線中  
josetsun
*停權中*
 
josets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1994年台北市政府從中山區搬到信義區時,捷運板南線還遙遙無期咧...
舊 2013-12-16, 10:55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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