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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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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1/2+老闆家產1/2會更好
一邊增加國庫收入 一邊也可以把老闆賺的黑心錢拿來獎金 由員工監督老闆,何必要政府來抽檢 只要立法成功 馬上爆上萬件黑心食品檢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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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中華民國台灣省桃園縣
文章: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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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幾年發生的食安的事,很多不就是政府去檢查發現才爆出來的嗎? 如果沒爆出來..今天大家還不是照吃不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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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8,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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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拜託, 真要有這麼蠢的法條, 員工冒死陷害老闆搞垮公司都會想辦法去搞黑心再爆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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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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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額看的到又吃不到
![]() 企業經營不用支出嗎? 企業倒閉老闆也不會破產,但...員工你要負責養嗎? 還是你主張員工都不要領薪水,這樣也ok啦 ![]() 罰個幾百萬~千萬,叫做懲罰性賠款; 罰營業額叫作毀滅性賠款,有點常識的都不會這樣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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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Alantic Ocean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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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要有這個認知, 不管是不是有上節目去侃侃而談, 那些人不該做的事、不該拿的錢...絕對不會少做... 那些老闆如果該死一次, 有些民代就是該死一萬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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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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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無視了最根本的一個問題...就是「立法院」
以新的「公平交易法」來做舉例 新的公平交易法對 聯合壟斷 是課以上一會計年度的營業額十分之一做罰款 然後 新的公平交易法 還躺在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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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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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弟主張的「營業額」是違法的部份,詳如小弟在#17的回應 和您說的營業額不同 但如果該公司只販售一樣商品 而該商品就是以欺騙消費者來牟利(剛好您所認知的營業額和小弟所指的營業額完全相同) 那該公司倒掉 有人要同情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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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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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 根據各事件會爆開來看 都是非體制內的意外 也就是說 如果都是體制內乖乖牌的話 風平浪靜 沒事繼續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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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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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用多立法 就是沒收「詐欺所得」的部份 難道目前破獲詐騙集團時 政府不沒收詐欺所得? 但檢舉獎金大幅提高 需不需要立法 我就不知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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