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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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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殺頭的生意有人做 賠錢的生意沒人做 個人不能接受的是法官為何不採從寬認定 或許從寬認定有實際上的困難吧 判的跟酒駕一樣 罰不重 關不久 撞死人還可以交保趴趴走 法律已經是最低的道德限度了 如果法律還沒有約束或管制力 那誰要當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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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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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這是「刑事」跟「民事」分開. 刑事部分已經判了, 可以討論刑度是否過輕. 民事部分如果有一個人提出證明, 甚至十個人, 一百個人提出體檢報告, 那賠償金額就會是十倍、百倍. 在沒有人提出證明都判陪一百多萬, 如果有人可以提出證明, 那我相信賠償金額從千萬起跳都是有所本的. 但若是沒有人能提出證明, 甚至連驗都不願意去驗、都沒有去驗, 卻直接哭喊著「懲罰他、懲罰他、賠到死、賠到死」, 這跟當年的鬥地主有什麼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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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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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的很有理 但是塑化劑的購買時間是知道的 販售期間也是查的到的 這段期間食品廠賣黑心商品的不當利得(販賣黑心商品所收到的貨款) 全部吐出來繳給國庫應該不為過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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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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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突然想到.. 酒駕上路,會對普羅大眾產生隱性風險 所以酒駕就罰,無論是否造成傷害 這樣的邏輯應該大家都能接受 但賣了吃了會死的食物,只要有買的人都有隱性風險 卻一定要吃下肚或出事了才能叫賣方負責? why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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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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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老闆有司機 所以不會酒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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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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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就是民事和刑事的差別啊 你提的例子,就是歸刑事 只不過現況是刑事面上沒太大嚇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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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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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罰款"(非"賠償")確實是可以討論的. 但很現實的是還是得回歸法條. 畢竟這是法治社會, 只能按照法條規定範圍判決, 不能多判也不能少判(加重或減輕其刑也是有法源依據的). 只能靠大家向自己選區的立委施壓, 讓民眾的聲音可以被聽到, 進而修法. 這才是"法治"而非"民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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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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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酒駕是用民法還是刑法判決? 是刑法 http://www.ilcpb.gov.tw/main/news_i...d=2219&noframe= 新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自102年 6月13日生效,駕駛人酒測值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警方將依法製單舉發,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以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本局將於102年6月13日執行全國同步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並持續加強取締酒後駕車違規行為,以維護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 本局呼籲民眾勿酒後駕車,以免以身試法,並將持續宣導「指定駕駛」、業者提供「代客叫計程車」等服務措施,加強大眾對酒後駕車罰則加重及酒測標準值降低之認知,喚起民眾安全返家意識,建構優質交通安全環境,有效遏止酒後駕車事故之發生。 而這次的事件有無依刑法判決? http://www.nownews.com/2013/10/17/138-2996986.htm 昱伸公司負責人賴俊傑判刑15年、併科罰金15萬定讞 而民事跟刑事雖有連帶關係, 但不可混為一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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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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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哪種體檢可以檢查出我30歲原本應有的小雞雞長度是幾公分,可是實際長度是幾公分
![]() 慢性毒是很恐怖的,造成影響後再代謝掉,你又不知道原本你該長成什麼樣子(除非有平行世界),你也只能知道你受影響後會長成什麼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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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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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詐騙集團的犯罪所得 如果沒有被害人出面指認 國家不得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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