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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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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判基本上是看法官...
不過很大的機率是會判刑責的, 因為動刀了.... 鬼島不是浪得虛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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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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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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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想回復的,結果看到樓主居然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法條,整個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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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中壢
文章: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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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正當防衛? 您說說看歹徒用何武器,導致你要用刀去阻卻不法侵害或攻擊? 請參考以下這篇(二)2,對方赤手空拳,你用刀,上了法庭跟法官說正方防衛,看看法官會不會理你,現實中的法條就是如此,持刀械傷人能夠無罪,至今只有一例 您可以到這串看看,在台灣的合法自衛武裝 http://forum.acewings.com/topic.asp?TOPIC_ID=8028 奪刀殺人無罪的唯一案例 http://city.udn.com/54532/2352333 要這麼多條件--已經被對方砍到半死,對方還來奪刀才能三審無罪,一般案件要用正當防衛?算了吧六師弟.......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850 正當防衛 為了防衛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而對進行中的違法侵害行為或攻擊行為,而所為必要具有急迫性之防衛。本人或第三人由於他人當前的不法侵害或攻擊,處在無法立即得到公權力的保護的情況下,而基於人類的本能,使用私人的力,而為必要的防衛,以避免受到現在正在進行的違法侵害或攻擊。按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按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其成立的要件有三,分有「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以及「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前兩項為客觀要件,後者則為主觀要件: (一)緊急防衛情況存在: 行為人須正處於緊急防衛情況,方得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反之,則不得主張正 當防衛。 1、侵害行為:凡是指一切即將破壞法益或妨害權利的行為。另外值得一提的, 動物攻擊人類的事實,非此所屬於侵害行為,應屬於緊急危難。但若動物是 被人操縱而攻擊他人,則應屬於侵害行為,則斯時動物與犯罪行為人的攻擊 工具是有異曲同工之處。例:當大雄走在路上,被鄰居狗咬傷,雖屬於破壞 大雄身體的法益,惟因狗無他人的教唆,故大雄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2、現在的侵害:必須是現在正在進行中的違法侵害或攻擊行為。違法的侵害: 指違法侵害或攻擊行為在客觀上違背社會評價,而無法容許規範使其合法化 ,受攻擊者對此類侵害或攻擊無忍受義務。例:當大雄被阿福與技安無緣故 的欺負,並用將大雄壓倒在地上(需指現在尚在進行的欺負過程),從社會價 值的認定都無法接受此情形,故大雄應有正當防衛可主張。 (二)緊急防衛行為實施: 緊急防衛必須是現在違法的侵害或攻擊行為,故過去的攻擊行為、尚未發生的 侵害或攻擊行為,則不得成立此條件。 1、防衛行為必須是客觀必要者:防衛者的緊急防衛行為須是在客觀上足以認定 必要的。而所謂客觀上必要係指防衛行為可期待,且能立即終止或終結侵害 行為同時保證排除所受到的侵害行為。另外,防衛措施應考量侵害行為或攻 擊行為的方式、方法、情形、緩急、危險性等,並依理性的第三人考慮此情 形,是否有逾越正當防衛的條件。 2、防衛行為必須非屬防衛權的濫用:基於德國通說,社會倫理對於正當防衛的 限制有四(即是受侵害不可以採取防衛的措施),第一、無罪責的攻擊行為 ,第二、法益權衡性,第三、最近親屬關係,第四、可歸責要防衛者的不法 侵害。例:技安用赤手空拳打大雄,大雄不可以用槍來打技安。 (三)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 防衛者在主觀上需認知或知道防衛的意思,故若是主觀係非出於防衛意思,但 客觀上係出於防衛的意思,亦無法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例:大雄事先已經安排 準備想打技安,只是為了避免刑事責任,故意安排設計技安。 綜合上述,防衛者須具備客觀上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及主觀要件為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方有成立正當防衛的要件。若符合正當防衛,其防衛者的法律效果,則應適用無罪或減輕或免除其刑,惟需注意的是故意挑撥引發他人的違法侵害,則無此正當防衛的適用,以及於互毆情形下,亦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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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的話聽聽就好,不要當真!! 此文章於 2013-10-14 10:51 AM 被 crb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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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10 您的住址: 東郊皇陵
文章: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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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是搜尋到,順手貼出來作個比較,就算不足以作為參考,好歹也當作個小知識 沒有要引用那邊的判例來評論台灣審判方式的意思,你不要想太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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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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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叫事主趕快開始唸佛、抄寫心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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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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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過你講的那個法,後面有一個但書 引用:
看起來是得真的很嚴重侵害事件,你才有機會不被判刑,如果依照你給的案例,如果在對岸應該是用不著這條法,對岸似乎也不是說對方搶劫你,你馬上就可以拿刀砍他 我猜啦 此文章於 2013-10-14 10:47 AM 被 micall.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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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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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兩者之間的確不同,正常的法官不會混在一起。 看來您很關心這位朋友, 我建議您可先到免費法律諮詢處幫您朋友詢問, 各級法院,各級政府都有這項服務。google一下就有了。 這種免費諮詢不要只跑一次,要多跑幾次,多接觸幾位律師, 這樣,您就能得到相當的概念了。 趕快做吧,別在網路上浪費時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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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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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念頭想到常常打官司的李敖, 他不是隨身攜帶小刀自衛? 如果能找到他的看法可能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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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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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總不能 人家只是不爽推你一把,槌一拳,你就可以拿棍子或拿刀砍死人吧? 這只是比喻,但能這麼理性的不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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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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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認為關鍵在於出刀的時間,搶匪是在被砍了之後才放棄搶來的東西,還是搶匪已經放棄在跑,他才出刀。 不過對照你的說法,第一時間被搶東西就被採住,另外其他人說瑞士刀出刀需要一定時間。 我的想法,如果搶匪還在拉東西,你騎機車光踩住東西就很困難,有平衡的問題,還有時間出刀??? 所以大膽推測,是搶匪放棄落跑,你朋友他弟才出刀追擊,這狀況我認為已經超過防衛過當以及逮捕的必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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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 此文章於 2013-10-14 11:19 AM 被 小肥羊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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