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
我對於能不能撐到把欠款還清持保留態度...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447
|
引用:
我猜快則一個月,慢則三個月搞不好就烙跑了 這麼好膽的搞不好早就背案底在身上,只是你不知道就是 很多徵會計的會要求有良民証不是沒原因的 |
|
![]() |
![]() |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1
|
若我是老闆
我不會想再用她.或調離現職到現場(產線)去 基礎法治不懂.不論是真無知或裝死.都很糟 對工作上的事隨便.不管是自己的前途或公事的觀念.都很糟 出事以後的態度不知道.但應該不會在短時間內落跑.也許她也知道一跑就會被告 在這件事上也許留下白紙黑字的記錄會比較好 也許某天她發現.這件事只存在口頭上的記憶.而沒有實質的記錄.要告沒有"證據" 然後就跑了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
引用:
公款應該會追回吧? 不然A個2000多萬只要罰27萬實在是太划算了...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
引用:
這個是背信罪... 刑法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
侵占要坐牢的..不知道嗎?
像網有講的 最好白紙黑字 請她簽個記錄
日後上法院才有個依據 免得 作不了多久 她嫌扣薪後 薪水有夠少 人就跑了 別說 8萬塊 讓我想到 好幾年前 不是有行員 侵占上千萬烙跑的也是有 真是人心不古.....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
或許樓主這個善行會成為她一輩子的轉捩點
教導糾正不嚴懲 小弟感佩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447
|
引用:
不一定追的回啊,27萬只是易科罰金,他把錢通通轉給別人 你一點辦法都沒有,通通弄現金轉黃金,給兒子拿去保險箱藏 或是找人頭買房子自己去住,還可以給租金節稅勒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783
|
![]() 我敢斷定這小妹不是史前生物等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