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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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要唬孄好嗎.. 法條都還沒出來你又知道出借者是被執行人了, 照你這說法出租車業者不知道要背多少刑事記錄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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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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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10:29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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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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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之前就說過了.https://www.pcdvd.com.tw//showpost....45&postcount=34
根本不用修法.現在的刑法就可以處理大部分自有車輛酒駕沒收了.只是法官.檢察官都不依法辦而已. 目前僅有一個機車的酒駕.因為累犯被法官判機車沒收的案例 5年酒駕5次惹怒法官 男遭判8個月再沒收機車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01004285-260402 酒醉駕車,惡性不改,沒收車輛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article_id=1057 一、沒收乃刑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左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例如:毒品、槍砲彈藥刀械、偽藥等)。二、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現在就是當時的駕駛工具如果不是酒駕者的不能沒收而已 所以可以在酒駕裡加一律沒收這條當特別規定. 要放寬一點可以規定為酒駕累犯一律沒收(給1次機會夠了吧).非累犯.酒精濃度到一定數值(比如每公升0.5毫克以上)也沒收 還有酒駕肇事一律沒收 然後.立法通過之後.酒駕時車子是別人的.出借者自己走民法去要求賠償 為了避免麻煩.自保之道就是車別借會酒駕的人. 此文章於 2018-01-15 10:39 PM 被 mingt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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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10:30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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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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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說刑罰不能施用在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身上咩,唉,這個大原則講幾次了,到底弄懂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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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10:39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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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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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倒覺得你這見解跟讀死書沒什麼差別了, 我反問你, 今天你被詐騙集團騙錢, 錢是你的, 詐騙集團的犯罪所得被扣壓, 照你的說法,你也有責任了喔? 我不是法律人啦,法律人如果總喜歡用自己那套高塔上的論調來講別人弄懂沒, 我是覺得....這只是另一種傲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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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10:46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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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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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被沒收還是被扣押?你先弄清楚先。 還有,我一講再講,刑罰不能施用在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身上,你怎麼會以為錢被扣押會牽扯到被害人有責任的,你說的不正剛好跟我說的相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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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10:51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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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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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不是"相反"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認為你借車給他人,而他人因酒駕被扣車,權責和你無關, 跟你借車的人要還你車就是了。 是你在講車主是被執行人的.. 是你講的好像是車主被刑罰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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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11:12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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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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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車的人
或者是不會借車給別人開的人 當然覺得這樣一定可行 換作是我就覺得不合道理 難道以後車子借人開跟幫別人作保一樣呆? 租車業者呢? 怎麼保障租車業者的權利? 租車要壓一台車價的壓金嗎? |
2018-01-15, 11:12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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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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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租車不是要簽本票嗎? 我不認為車主該因他人的酒駕而"受罰", 借車就該還車而已, 借車給別人本來就不是小事情,不管是不是會被酒駕..或者遺失或者其它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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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11:15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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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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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法源依據,這市長胡說八道民眾能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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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觀而約取,厚積而薄發 |
2018-01-15, 11:16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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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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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中市長林佳龍今早在市政會議提議,酒駕肇事後,肇事車就變成犯罪工具,應該要當場沒收,不再歸還,他建議立委提案修法 他建議立委提案修法 他建議立委提案修法 他建議立委提案修法 他建議立委提案修法 有看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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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11:20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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