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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d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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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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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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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c_dvd.tw
不是這樣的...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全文如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Fcode=K0060060

第24條文如下:
=====================================================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應該是指非法監聽,

值得注意的是第 29條, 適用於不處罰的範圍:
======================================================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 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
,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者。
======================================================
你的親友既然是 "通訊之一方", 又是 "非出於不法目的",
理所當然 "不罰"!!!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 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
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 郵件及書信。
三 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
理期待者為限。
此事裡之受監察人,要說其通訊之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似乎不太可能!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4-06-18, 12:13 AM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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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dwang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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