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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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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錯了....... 他是要引我對那些新註冊網友的發言,結果引錯言,引到跟你相關的發言,所以我開他個玩笑罷了.........他沒有要罵你啦......... ![]() 另外,我怎麼講你就是聽不懂,我所提的狀況,都是可能發生的情形,並不是代表我就會這樣做,你怎麼會搞不懂呢? 我說三更半夜盡量不要出門,否則恐怕會遇到歹徒,然後,我就變成歹徒了?! ![]() ![]() 你的中文理解能力真的很有問題,建議你找個中文老師好好幫你診斷一下吧,你程度差太多,我都不知道該繼續虧你,還是笑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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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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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哥大哥我啥都沒講 , 您自己去想 . 其實今天大多數人騎車, 開車都不喜歡拿自己生命開玩笑 . 在別人切入前方車道時最多就是叭一下 , 煞一下 , 閃個燈 . 路上多那煞車的 0.2 秒 , 換來快快樂樂四肢健全的多活 20 年 . 大部分頭腦正常的人都應該如此駕車 , 如此看待自己的生命價值才是 . 至於那些開車像玩命的 , 小弟只能在此致上本人深深的關懷與無限的遺憾 . 遺憾的是以他們的思維方式, 開車會變成玩命 , 這會傷及周圍正常開車者的身家性命 . 關懷的是我們的司法與交通體系什麼時候才要永久回收這些腦殘同胞的駕照 . 某些種類的殘障不是一眼可以看得到 , 患者更不知道自己的殘障有多麼嚴重與危險 . 但是我們是個有教養有文化的社會 , 對於看起來像正常人的殘障同胞請多多予以關懷和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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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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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呵呵~~謹遵教誨,馬上照辦!!!!! ![]() nzcym兄,請問您近來可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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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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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阿都仔就是沒有腦筋強辯 , 講理由 , 找藉口 .... 所以只好道歉 . 台灣人就是歪腦筋太強 , 寧可貪快走撇步 , 等到出了事再來強辯 , 理由一大堆 , 藉口滿天飛 .... 就是不會老實本分的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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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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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些都是知道規則的人一眼就看出來哪方對哪方錯的情況, 只有那種自以為開了二十年, 結果連規則都搞不懂的人才會問的低能問題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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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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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是騎機車,大概早葛屁了,只能說去撞倒樓主的真倒楣。 死不認錯一旦上了法院,賠的更多 (有些人不給教訓是不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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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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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官不見得會只有自由心證,還是會參考事故現場的鑑定報告,還有事故現場的環境與雙方的證詞做比對,看是哪一方的證詞較有理。 引用:
近幾年來的交通事故判決已經走向這個趨勢了。 另外一個例子,機車騎士撞到行人,機車騎士死亡的案例: 違規穿越馬路 被撞又被訴 93, 交上易, 18 其實在美國,行人違規穿越道路遭車撞致死,駕駛只要沒有違規都不會有刑事責任的,但是在台灣還有進步的空間,至少目前雙方都是車輛駕駛的狀況,違規的一方死亡,沒有違規的一方(或肇事責任在死亡的一方)被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已經越來越少了。 引用:
交通事故的現場鑑定在法院上還是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的,否則在法院裁判書中就不會引用鑑定報告做參考與兩造證詞做比對了。 而且是與雙方證詞做交叉比對。 引用:
我之前所說的關於行人違規的部分,在查詢過裁判書之後,跟我之前說的有些不一樣,看來得在請教專業的人員。 至於責任都在後車的一部份,看來是你的理解能力有問題。畢竟我的描述中沒有詳列所有的判斷依據,你就斷然的認為我的說法是後車的錯,這樣是很奇怪的,畢竟所有的判斷都是依據法規與發生的狀況而產生的。 引用:
紅色字的部分觀念很清楚,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7、98、99 條中的規定 -- ”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直行車不給切還硬切不就是未讓直行車先行嗎?這還不是欲變換車道(前車)者的錯嗎?難道會是後車的錯嗎? 這就是為什麼變換車道時打方向燈之後,還要觀察後方鄰近車道的狀況之後,才能作變換車道的原因了。如果打了方向燈之後馬上變換車道,也是錯誤的變換車道方式。 至於你說的3個狀況,你都沒有將安全距離還有閃燈不能馬上切換車道考慮進去。 依照前車需保持至少足夠的安全距離、讓直行車先行、閃燈至少 5秒(高速公路 10秒)的幾項動作,會發生你說的三種狀況就是前車未做到前述三項動作,怎麼說都是前車的責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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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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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你錯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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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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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 上路時是以規則優先還是公民與道德優先? 3.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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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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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果然是看文看不懂........... ![]() 站上很多這種人,根本不知道問題所在,搞不清楚狀況,看到哪邊人多,就往哪邊站,當然啦,人多膽子就大了,這不就是人性嗎? ![]() 為了服務諸如你之類的腦殘人士,我把重點標出來,幫助你們了解問題好了..... ![]() 我提出的狀況有兩類....... 一種是明知道不對,但是上裁決所或法院的裁決問題.... 例如: 其實,如果快一點,完整的變換車道,前後時間應該不到一秒,所以只要後車距離5公尺,假設相對速度5公尺/秒(即速率相差18km/hr,例如:後車70km/hr,前車52km/hr),即使後車不煞車,前車亦可在後車撞上前完全進入後車之車道,接下來,撞擊點就一定在車屁股了...... 另一種是責任劃分問題..... 例如: 前車欲切入..... 狀況1.後車閃燈,但前車仍然強行切入,後車遂煞車,但未能避免撞擊.....責任劃分如何? 狀況2.後車未煞車,僅閃燈希望前車退回原車道,但前車仍然強行切入,最後造成撞擊.....責任劃分如何? 狀況3.後車閃燈,但前車仍然強行切入,後車不僅未煞車還加速,企圖逼迫前車退回原車道,但前車仍然切入,最後造成撞擊.....責任劃分如何? 沒頭沒腦跳出來嗆,是你最大的錯誤,先把中文學好吧,在國外自愛點,別丟國人的臉.......別搞到美國人看到你,以為台灣人都智能不足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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