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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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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串......
![]() ![]() https://www.pcdvd.com.tw/showpost.p...67&postcount=62 引用:
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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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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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但致死起因是水壩閘門故障,不是自然溪水暴漲!! 若認為水壩是自然公物不是設施, 那就等那兩位生還者有提國賠時,法官會解釋給大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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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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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沒有思辨能力?
法官講的一定是對的??? 要是二個法官見解不同呢?這種例子還需要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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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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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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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就像在馬路上,就算對方闖紅燈,不代表你去撞他就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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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台反民主塔綠斑綠共廁液神經錯亂洗板假帳號集團:jerry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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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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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回來..
這事件最後結果會不會變成國賠成立? 我也不知道..... 只是我覺的若是國賠成立這就是很可笑的一件事,在我內心中會把它列為又一腦殘事件。 在我的觀念中..環境有許許多大小不同的風險事物.. 比如本事件的河床, 以及行駛中的大型車輛左右和前方, 當然還有許多事物有不同的大小風險。 我認為腦子還正常的人都知道,開車上路時,不要切車進入大車前方, 或者紅綠燈過馬路時,不要貼著大車車頭前方走.. 因為這樣很危險,因為不能預期大車駕駛人有沒有注意到.. 在這"大車前方"就是危險地區, 以及..吵了無數遍內輪差事故的事件.. 不是白痴的人.. 應該都能理解『不要把自身安全建立在陌生人的失誤上』。 如同本事件,河床就是很危險的地區,白天視線良好,人員是清醒也就罷了, but 露營??!!!!. 和找死沒二樣, 舉這例子並不是說事件相不相同,可以不可以類比.... 重點是在...面對各種高風險、你選擇把自身安全建立在陌生人可能的失誤上? 而且你還沒通知對方耶!!! 設備有可能故障,人有可能會疏失, 面對高風險環境,你有主動權,人家立了告示牌說. 隨時會放水很危險, 但你選擇進入..而且沒通知對方....然後出事還要別人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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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20-09-18 09:23 P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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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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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麼說大豹溪也不要派救生員了,讓那些愛游泳的找死老百姓自生自滅就好了.
反正溪邊也有告示牌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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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台反民主塔綠斑綠共廁液神經錯亂洗板假帳號集團:jerry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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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6
文章: 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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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賠1元的責任我可以接受. 再高就是司法迫害.甚至是國賠啊. 設立了一個無法阻止對方闖紅燈的紅綠燈.有甚麼用? 型同虛設.政府,官員,相關單位不用負責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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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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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案例是我以前在公司參加教育訓練時,由外聘講師提到的案例, 那時我才知道法律對責任的認定跟我以往的想法有很大的差距. 又例如馬路施工,夜間有在工地周圍放警示燈,可是還是有人不長眼 撞進去,這時包商還是有責任的,因為法律認為包商的責任就是不可 讓人因施工而造成傷害. 我覺得台電的那塊告示也只是台電自己在喊爽的,沒有法源支持. 這次事故因為設備發生故障而異常放水,這就已經是一條缺失,後面 值班人員是如何處理異常一上法庭我看也是不堪一擊,說不定連值 班人員都會有民事責任.再加上開閘門居然沒有跟廣播連動,這又是 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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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台反民主塔綠斑綠共廁液神經錯亂洗板假帳號集團:jerry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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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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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關於這部份我的看法是... 法律這東西真很好笑, 你真心依賴它嗎? 許多例子都在再的證明...法律就是站著說話不腰疼.. 法律認定OO有責任不可讓人進入.但是卻沒有賦予OO限制別人進入的權力.. 不管這個OO是包商還是台電, 他們都沒有權力去限制別人進入, 他們最多就只能立告示或者放圍欄... 做工程的就是比較雖小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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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假面騎士大本營
文章: 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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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麼回感覺會有點抬槓的意味, 不過我想………致死起因應該是他們在不對且有設立警告標示的場所露營且過夜, 畢竟閘門的故障並不是人為刻意為之…
當然如果法官判賠, 那也沒辦法說什麼, 台電終究有疏失… 但倘若民眾願意遵守規定, 閘門故障也奪不走他們的生命! 這個理論也可用於闖紅燈、無照上路之類的… 當民眾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場所時, 生命財產安全本就應該自負最大的責任… 此文章於 2020-09-18 10:27 PM 被 maskedrider5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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