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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Alantic Ocean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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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是秀逗嗎 舉這個爛例子 不過沒關係 我原諒你 可憐你啦 給你一天時間再找個好一點 合邏輯的例子 找不出來就算了 會有人跟你說這個101的例子舉的是不是太莫名其妙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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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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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說,一直以來交通法規都是以”路權”為核心去制定的,但是在法官的習慣上還是會顧慮到一般不了解”法律”的看法,所以才會有許多被告沒有錯卻會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判決。 但是長久下來,這樣的判決反而讓許多人更不遵守交通規則,所以前兩年的交通判決已經慢慢開始以”路權”為核心觀念。 而且在許多交通判決中”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是違背”信賴保護原則”的。 當一方沒錯卻應是要冠上”一個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罪名,是長久以來司法界的一個陋習。 所以說以”絕對路權”來作交通事故的判決依據,是司法判決的一大進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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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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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警方或交通事故鑑定單位是否要採集微物證據囉,因為是有機會從微物證據來證明,被撞的車是否有變換車道的行為。 法官要怎麼判一定還是會參考事故現場的鑑定報告,你舉的例子沒有現場事故鑑定報告,如何推測法官會怎麼判呢? 引用:
我當然不是司法人員,只是我相當討厭不守交通規則的人,所以我一直相當的遵守交通規則,所以會注意這方面的新聞。 撞死闖紅燈騎士 獲判無罪 撞死闖紅燈騎士 獲判無罪 2005/02/15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 嘉義市報導 嘉義市民楊正光駕駛轎車撞死騎機車的女大學生張雅雯,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把他起訴;但法官認為張雅雯闖紅燈,楊正光則是綠燈通行,沒有義務注意有無車輛闖紅燈,採「信賴保護原則」判決他無罪。法官指出,楊正光遇上綠燈而行駛,應可信賴被害人騎機車經過交叉路口時應依紅燈停車,對被害人突然從左側車道闖出,顯然無法預見並加以防範,難認定有過失刑責。 去年五月十五日晚上十一時許,楊正光(卅一歲)駕駛轎車沿嘉義市自由路東往西方向行駛,經自由路與友愛路口時,張雅雯(廿二歲)騎機車載鄭姓女友人沿友愛路由南往北方向駛抵,兩車在路口碰撞,鄭姓女子多處骨折,張雅雯重傷,送醫不治。檢察官曹合一經數月調查,認定張雅雯闖紅燈,但發現楊正光時速六、七十公里,超過五十公里速限,認定楊正光疏於注意超速行駛,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嘉義地檢署公訴組檢察官古富祺表示,行車時信賴對方也會遵守交通規則的「信賴保護原則」在同向道路上或許適用,但在交叉路口是否適用值得商榷。 嘉雲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楊正光「夜間嚴重超速行駛」有違規定,但鑑定報告並未具體說明究竟時速多少,亦未舉出超速行駛事證。 <法醫說>這是一件"侵犯路權肇事案件"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路權" (right of way, 道路使用權利)是台灣法律界非常忽略 忽視的交通概念 我認為這是台灣車禍發生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之一 "路權"概念再說的明確一點 就是 在那個時間 那個地點 哪一方擁有使用該路段之法定權利 如此 另一方就是侵犯對方的道路使用權利而釀成事故 當然應負擔肇事責任 無照駕駛 闖紅燈 酒後駕車 機車飆車 行人走快車道 …… 等等情況都已經是違法在先 這些案件由路權的觀念來裁判 都應當是簡易案件 以青少年無照駕駛機車為例 他們根本還沒有到達使用道路的法定年齡 可是發生事故後 檢警的觀念是 就算是無照駕駛 你也不能撞他啊 並且總是會找到"肇事者"的一些毛病 將案子辦下去 以符合社會期待 一般"肇事者"的想法是 死者為大 碰上了 花錢消災至少良心安一點 對於自己的法律(名譽)權益 則是一無所知 一籌莫展 如果法律界願意"狠心一點" 表明"法律不保障違法"的態度 我想即或青少年懵懂無知 仍然無所謂 他們的父母親應該多少會知所警惕 能減少一件車禍 就是一件功德 絕對值得努力以赴的 本案楊當事人超速行駛的部分(時速六、七十公里,速限五十公里)如何看待? 超速是違規 法定的處罰是罰鍰 當超速成為肇事主因時 才構成違法 檢方既認為闖紅燈為肇事主因(被告死亡依法免予追訴) 卻起訴闖紅燈的被害人 其間顯然矛盾 本案例判決書 93 , 交易 , 110 詳細判決內容,你可以參考法官的判決書內容。 91 , 交易 , 189 上述兩個案例,都是或判無罪的判決書。 曾經看過一個案例,但是忘了關鍵字,所以找不到新聞了: 一個外國人違規穿越馬路 被我國人騎機車撞倒,好像滿嚴重的 他老婆還是老公?(我也忘記了)反而到我國那位肇事人家裡向機車騎士道歉 我覺得自認理虧(尤其是簡明事實的案件)道歉十分的難得 外國人對於法的觀念態度實在是太令人敬佩 不知道台灣人民什麼時候能有這種胸襟,不以死活論對錯。 引用:
就這是要看前面所說的安全距離,以及交通事故的現場鑑定了,因為撞擊的力道與是否煞車痕跡與煞車的距離來推斷了。 不過,50 Km/Hr 的安全距離至少是 32公尺,那麼要邊換車道,與後車同速的狀況,後車的加速性能要多好,才能撞上呢,因為前車也一直在前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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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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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沒有說不管撞到哪裡都是前車的錯吧,我是說還是要看交通事故的現場鑑定與雙方的證詞做比對,我前面應該有提到這一點吧。 如果交通事故現場鑑定能證明是變換車道者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做變換車道的動作,那麼撞到車尾巴也應該是前車的錯,不是嗎? 你有點只找你想看的部分看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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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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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故意撞上去怎麼會沒違反交通規則呢? 我的說法有表明這一點嗎?沒有吧 ... 前面打方向燈表明要變換車道,就有義務注意後方來車是否願意給切,如果後方來車加速,或是閃燈表明不給切,那麼前車就是有義務停止變換車道的動作。 既然後車都已表明不給切了,前車還要硬切,被撞當然是前車的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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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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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說,對司法改革界來說,”無論對與否”都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法官們長久以來的一項陋習。現在已經改善許多了。 現在是只要你在法律上沒有責任,就算對方在該交通事故中死亡,一樣是判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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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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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的意思是說你開了二十年, 結果行車觀念還是連拿駕照資格都沒有的程度. 埃.. 難怪行車觀念這麼差, 原來連基本的中文閱讀的理解力都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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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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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這句話跟車禍當然沒關係,這句話是因為傲世笑紅塵下面這句話,很難懂嗎?可不可以透露一下你的智商......... ![]() 引用:
挑釁的是誰?! 請從頭看一下,哪一個不是出言不遜才被我吐回去的,當然,你也是其中之一,要怪就怪你們自己,還怪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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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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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還有臉說我秀逗?! 我看.....是你智商太低吧~~ ![]() 你自己說的... 引用:
要試過才會服嗎?沒試過你就不會服? 那人家告訴你跳樓會死,你沒試過,所以你就不服?? 到底是誰莫名其妙?到底是誰沒邏輯? 真正可憐的是你,多唸點書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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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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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十分同意........... 引用:
所以說,問題就在舉證,不是嗎? 如果無法舉證,各說各話,那就看法官的自由心證,看誰幸運誰倒楣了....... ![]() 引用:
感謝提供這個案例,看來,司法有朝正面發展的跡象,可喜可賀....... 但是,還是要再多觀察個幾年,幾個案例並不代表所有的法官都會這樣判......... 引用:
交通事故的現場鑑定這個部分,前面有幾個網友提出看法,認為變因太多,並無法實際還原事故原因以作為鑑定責任歸屬,你應該有看到才對........ 引用:
不是只找想看的部分看,我是依你下面這段話判斷的........ 引用:
你這段話的意思是說,只要有路權,就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那麼前車既然沒判斷好就切入被撞,路權在後車,所以後車沒錯,都是前車的錯........這是合理的邏輯推斷,如果你沒有這個意思,就不知道是我理解能力有問題,還是你表達表達有問題了....... ![]() 引用:
同樣的,有這句話的推論,也是基於上面我提到你所講的那段話....... 既然你已表明無此意,那算我誤會你好了,跟你說聲抱歉.......不過changold2網友好像同意這點........ 但是,你上面紅色部分,看起來還是認為前車的錯? ![]() 我試著解讀一下,看我有沒有了解你的想法....... 前車欲切入..... 狀況1.後車閃燈,但前車仍然強行切入,後車遂煞車,但未能避免撞擊,這完全是前車的錯... 狀況2.後車未煞車,僅閃燈希望前車退回原車道,但前車仍然強行切入,最後造成撞擊,後車亦有責任,但主要還是前車的錯... 狀況3.後車閃燈,但前車仍然強行切入,後車不僅未煞車還加速,企圖逼迫前車退回原車道,但前車仍然切入,最後造成撞擊,後車有責任,前車也有責任,但責任劃分就比較趨於平均值.... 有錯請指正........ ![]() 引用:
希望真的如此,不過我前面說過了,我沒那麼樂觀,再觀察個幾年再來高興不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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