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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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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來只聽過執法權去侵害人權的 想不到還有限制執法權算是"侵害執法者人權"的 台灣也算光怪陸離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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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Alantic Ocean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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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真是如你所說…光怪陸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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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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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的! 到這頁就可以發現... 有人要不是完全沒搞懂"人權"的定義 就是拿與本案完全無關的狀況(例如警察的生命權遭受威脅)來亂套亂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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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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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簡單講就是一開始自己便已經先下出了定論之後再為辯而辯 一個是沒衝撞的影片一定要扯成警察有被衝撞 還一個是你客觀的證據都不算數 , 只有我主觀的認定才算數 雖然畫面顯示沒衝撞行為 , 但是我說嫌犯心裡可能還是有"意圖" 雖然畫面顯示警察沒遭受攻擊 , 但我說那是你沒執法經驗的人的感受 , 警察還是可能感受到自己的生命遭受"威脅" 引用:
若是法官真是像他希望的這樣無視錄影畫面上無攻擊行為等等客觀證據 只憑自己主觀認定來腦補對方"可能"有意圖 , 警察"可能"感受到威脅 那我看才真是要完蛋 版上還有人愛說台灣應該搞陪審制度 看到像這樣無視客觀證據只憑自己主觀腦補去自由心證的 你覺得台灣像是能搞陪審制度的樣子嗎? 此文章於 2016-01-02 11:41 AM 被 emh013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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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Alantic Ocean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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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是原因之一…我想到原因之二, 如果台灣搞陪審團… 我是打死都不敢去當陪審員的, 原因也不用多說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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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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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陪審團本來就有這樣的風險,所以美國在設計這套制度的時候, 法官也是有三種制衡方式. 1. Jury Instruction 給陪審團明確指示限定他們只能考慮客觀證據, 不得考慮被排除的證據或是被告的其他前科等. 或是明確說明罪名成立的因素跟判斷標準, 但就算是這樣陪審團還是很可能憑感覺判. 2. Mistrial 如果法官發覺陪審團無法履行法定職務可以宣布Mistrial, 案件完全重審, 陪審團再選一批新的,法官通常也會換人. 這種也包括陪審團員犯錯包括在媒體亂放話或是違反封閉令接觸庭外資訊. 或是死刑案陪審團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 3. JNOV 如果法官發覺陪審團決議實在太離譜, 比如完全無視證據太多法理外因素等. 這種時候法官可以推翻陪審團決議, 徑直作出相反判決. 但是這種情況因為有凌駕民意等疑慮, 所以這種案子要上訴也相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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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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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您一直搞錯我要表達的重點 像那個小孩拿玩具槍出來被打死的例子好了,看錄影帶可以清晰的辨認那是玩具槍(事後) 但在現場執行的警察可能因為感受不同而以為那是真正的槍(當下) 您所謂的客觀事實不也是事後確認嗎? 如果您主張警察受過專業的訓練,就該在當下幾秒內(當下)的時間判斷這個人只有逃跑的 意圖,而沒有衝撞的意圖,那麼我直接就會接受您的想法,的確是執法過當,這個警察判 得一點都不冤。 此外交通事故的裁決都有事故鑑定委員會,我的想法是交通事件都可以有了,那麼像這樣 的事件是不是也該有個專業的委員會去鑑定,而不是擴大解釋說我就支持歐美的陪審制。 引用:
限制執法權是正常的,這裡我的用字的確有問題,我想表達的是執法者本身的權利,只是 覺得社會是用一個機器戰警的標準去要求警察執法,卻忽略他只是和你我一樣的平常人而 已。 我覺得論事就論事,想法不同而已,不用搞得好像我就是壞人,然後把我的一兩句話擴大 解釋。 當然感謝 Stone Crab ,惡蟲兄不厭其煩的說明,學到很多,感謝!! --------------------------- 以下這是我自己想的 我在這串文裡說錯不少話,如果我現在說 我了解柯文哲說錯話的感受 重點是了解說錯話的感受,不過應該會有人表示“什麼東西,你能了解柯文哲,然後.....“ 同樣的句子代入 我了解馬英九說錯話的感受 我了解陳水扁說錯話的感受 大概就會變成政治文吧!!我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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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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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沒有解釋法官為何認為順時針倒車是「刻意」避開警察
從影片來看 個人認為無論疑犯當時的意圖為何 順時針倒車都是相對容易與方便 其次以警察所站位置在車門開啟狀況下倒車 真的完全不可能對警察造成傷害? 從影片中警察似乎有被車門推動的狀況 法官似乎也沒有進行現場模擬確認就認定無害 根據判決書法官認為開槍射人不符比例原則的原因是: 1.開槍射輪胎、射車身有制止效果 2.可以事後巡邏警網圍捕 第一點真的有嗎? 射輪胎、車身對疑犯行為的制止效果與對空鳴槍有多少差別? 車身就不說了 輸胎被射爆一個,車就不能動了嗎? 想撞警察還是有足夠的傷害力! 想逃跑還是有足夠的機動力! 第二點事後巡邏警網圍捕就更厲害了 前面你激動的說疑犯中彈駕車逃逸很可能失控波及路人被視而不見 對!確實有可能!!! 但你有想過警匪駕車在路上追逐會不會失控? 如果警車失控撞死路人是不是也要禁止警察駕車追捕? 其次駕車追逐中警察可不可以開槍? 目前好像沒有禁止! 是此案的環境開槍容易波及路人 還是駕車追逐中開槍容易波及路人? 當場有可能制服疑犯卻不作為而把風險轉嫁給不特定大眾 這樣真的會比較好嗎??? 這判決對大部份罪犯是大利多 有跑有機會反正警察不敢開槍射人! 老實說我不認為警察大部份勤務有配槍的必要! 處理個汽車違停也來二位配槍警察,至於嗎??? 但現實是基層警察沒得選擇!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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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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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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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人把你當壞人 頂多就是對先射箭再畫靶的思考模式感到不耐而已... 而且在這個案例裡 是"你"把警察當機器戰警 其他人反而把警察當平常人 平常人手上有槍 會在生命沒有受到威脅的情況下 只是為了阻止他人移動 在5秒內朝人連開3槍 射出10個彈孔? ![]() 看來有必要討論一下所謂"平常人"的定義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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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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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害無害我就懶得講了 , 樓上已經有人貼圖出來應該很明顯了 再扯這沒什麼意義 至於打輪胎沒制止力 , 用追逐的對方有可能去撞路人 說的沒錯! 所以以後警方若碰到像這種情況: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40921/473804/ 或是像這種情況: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50909/688131/ 不用追也不用打輪胎 因為打輪胎沒制止力 , 用追逐的對方有可能去撞路人 這是可能制服疑犯卻不作為而把風險轉嫁給不特定大眾 所以像上述兩個案例應該通通第一時間就直接開槍帕侯伊系 如果上述兩個案例警察是用跟你一樣的理由直接把對方開三槍帕侯伊系 你覺得OK嗎? 還是不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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