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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45
引用:
作者牛肉王子
有人證(傷者),和物證(作案兇刀)、車站監視影片。而且他是現行犯!小弟弟,該去洗洗睡囉!

這個應該關幾年就出來了
頂多

而且我對台灣的司法體系沒有信心
以前不是有個新聞
有人開車撞死人
結果無法確定開車的是誰結果兩個都無罪
就拿我自身經歷好了
家裡被酒駕的醉鬼給撞爛了
人證物證俱在
結果調解委員還給對方減半還搞分期
分期繳一兩次就人間蒸發
調解也沒有出來幫忙付
你會對台灣的司法有信心您大概是從外地來的牛肉哥吧?
     
      

此文章於 2014-05-21 10:59 PM 被 bigDDD 編輯.
舊 2014-05-21, 10:55 PM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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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現在在線上  
牛肉王子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62
引用:
作者KGB
說穿了就是現行犯被當場制服。。。。逃不了的。。。


可惡,編輯時被你講去了.......
 
舊 2014-05-21, 10:55 PM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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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王子離線中  
JXL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您的住址: 晚上黑壓壓一片的那區
文章: 99
引用:
作者酷鐵人
有些事不需要無限上綱

你這次真的凹很大


過馬路走斑馬線 不要邊走邊看手機 這個說得過去
搭捷運是要注意甚麼?
搭捷運 不能睡 不能看報紙? 不能滑手機 不能做自己的事
太過頭了吧

有沒有去過日本? 比台灣更早之前就在盯手機搭地鐵了

倘若 今天是一個母親帶著小孩
就算有夠警戒的 是要躲去哪裡?
舊 2014-05-21, 10:56 PM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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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L離線中  
牛肉王子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62
引用:
作者bigDDD
這個應該關幾年就出來了
頂多


那閣下覺得,「頂多」、「應該」關幾年就出來了,是幾年呢?請教一下。

算了,有些小學生「應該」、「可能」不會查資料?

刑法:

第185-1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85-2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文章於 2014-05-21 11:03 PM 被 牛肉王子 編輯.
舊 2014-05-21, 10:59 PM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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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王子離線中  
satank6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6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不然呢?上去一個打十個?

我的意思是捷運上很多人欺善怕惡
遇到一般人都很霸道兇悍
當遇到比他兇悍的就連十個也不敢打一個
能有作為的反而是平常低調的那些人
舊 2014-05-21, 11:01 PM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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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ank6離線中  
bigDDD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45
引用:
作者牛肉王子
那閣下覺得,「頂多」、「應該」關幾年就出來了,是幾年呢?請教一下。

我哪知道
我只知道會比一般人預期的要少很多
你以為抓到現行犯就結束了?
沒有
還有好大一段路要走
就看著吧

你PO的那些有的沒的要回到刑法的開宗明義
還要考慮行為人行為時的狀態
不是人人適用的喔

此文章於 2014-05-21 11:05 PM 被 bigDDD 編輯.
舊 2014-05-21, 11:01 PM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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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現在在線上  
crabster
*停權中*
 
crabst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1,796
引用:
作者pompom
有防摔衣 有沒有防砍的衣服


還真的有...




此文章於 2014-05-21 11:08 PM 被 crabster 編輯.
舊 2014-05-21, 11:02 PM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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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bster離線中  
牛肉王子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62
引用:
作者bigDDD
我哪知道
我只知道會比一般人預期的要少很多
你以為抓到現行犯就結束了?
沒有
還有好大一段路要走
就看著吧


算了,有些小學生「應該」、「可能」不會查資料?

刑法:

第185-1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85-2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185-1二款應該可適用,公共危險罪和預謀殺人的部份,我就不想查了。

此文章於 2014-05-21 11:08 PM 被 牛肉王子 編輯.
舊 2014-05-21, 11:05 PM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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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王子離線中  
alan0888
Advance Member
 
alan088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81
如果手上正好有防身的折刀,

看到兇嫌砍殺眾人,自己也有危險,拼了衝上去一刀封喉斃了兇嫌,

這是防衛過當,還是正當防衛?
舊 2014-05-21, 11:06 PM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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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0888離線中  
shiori531
Junior Member
 
shiori53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889
引用:
作者人生開始
人體很脆弱 但要殺一個人也沒有那麼容易
如果是底下這種水果刀 趁人不備硬捅沒話講
但要是單手操作 還能俐落造成這麼多致命傷 傷害這麼多人 恐怕就有點難度

水果刀的鋒利度跟硬度 跟兄嫌拿的料理刀都是沒得比的
講難聽一點 如果兇嫌拿得真的是一般水果刀
恐怕還沒到江子翠 就被人打趴在地上了吧


我以前拿過這把刀切馬鈴薯,想煮咖哩,結果刀歪掉= =|||
真的是不太堅固阿
舊 2014-05-21, 11:06 PM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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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ori531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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