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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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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確定行駛路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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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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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這麼覺得,如果騎士沒踹那二腳, 這只是一件交通意外,大家也不會這樣指責他。 看後來新聞所述,騎士事後當時先踹一腳, 然後另一騎士補踢一下,騎士看完車損後,又補踹一腳, 這種惡劣的行為卻還有人討論他的對錯,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當對於一個人的生命身體都不尊重時, 卻空談交通規則的設立與責任,實是本末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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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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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車速五、六十公里??
警指出,楊男無酒精反應,現場有 五點一公尺煞車痕...... 有人知道要騎多快才能刷出5.1公尺的煞車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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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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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來看,這女孩有很認真注意看車況。
有沒有可能,重機原來是騎在汽車道。前方車輛看到女孩。開始減速讓女孩通行。 後面重機沒注意到,就直接切換機車道。。於是就撞上了。。。 我覺得這女孩非常小心。有問題的可能是重機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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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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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一定. 基本上看煞車痕不準.. 比如有ABS會有煞車痕嗎? 輪胎性能也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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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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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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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錯的是 小女孩的父母。 幾歲的小朋友放出去馬路上這樣子跑 還好今天是重機,若是營業貨車...... 這種父母沒有責任,出事只會哭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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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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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是後煞痕 . 抑或前煞痕 + 有無ABS + 車種 + 地面狀況 + 輪胎狀況 + 人重 .... 要科學辦案方式看簡單的煞車痕 須要原地原人原車原操作狀況下去測 既是模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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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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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沒有誰比較錯的問題 ... 駕駛有他的問題,小女孩的父母也有屬於他們的責任 不要混為一談,更不能因為誰有犯錯,所以誰的錯就可以混過去或者合理化 例如不能因為小女孩的父母疏於管教,造成機車騎士摔車,所以我們可以說機車騎士踢人是合理的 但也不能因為機車騎士做出這種事情,我們就要忽略小女孩父母失職的責任 兩件事情雖然互有相關,但不能比較,也不是說誰錯大錯小,因此另一方的責任,甚至是脫序行為是可以被原諒的,或能夠說是不得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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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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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真的..自己去過埔里中正路 那算是車速很高,車潮很多的交通幹道 1.雙黃線車道,不管是汽車駕駛還是機車,都不會直覺會有人穿越馬路 ( 這跟有人爬上安全島 再穿越馬路差不多是一樣的 完全會沒有預期心理) 2.重機騎飛快 小朋友用衝的 一個銅板敲不響 台灣人理盲,大車撞小車 大車錯 車子撞行人 車子錯 大家希望台灣的交通制度是要講法治還是講情面? 踹人的當然該三字經譴責, 但我更希望五字經問候小女孩的父母。 這種放任沒有足夠判斷力小朋友過馬路的父母 是標準害己又害人的禍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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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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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女童被撞地點是車道外 這種小路不只在鄉村有 都市也有 附圖是新北市板南路 請問 行人在車道外被撞 該負甚麼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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