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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電腦前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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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換經營層不需要開董事會?
重頭到尾也沒看到他提出實質的證據 先下手為強是吧? 硬吃就是硬吃 鴨霸就是鴨霸 如果這就是你說的邏輯 那我想大家也不用在多說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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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時光漩渦
文章: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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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有很多是不可能會發生的事都變成可能
簡單想就是人家吃定你 你拿他怎麼辦..................吉小安有國營事業體系的身份,人家在那邊就是拳頭大 新光公子能順利回台,已經算是很不錯了,如果是中小企業,我看連人都可能會消失在中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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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P Member 熱情招募中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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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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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司法查的是合資公司“新光天地”,並非新光。 而且華聯方沒有被人舉報呀,而是新光方“出事了”,新光方面則並沒有指控聯華有什麼不法行為。雙方投資份額相等,平等的合辦“新光天地”,也就是兩個平等的東家。被舉報的“問題”東家被請去“協助調查”了,而作為舉報方的東家搜集合資公司“新光天地”的重要文件向司法提交。並沒有什麼誰接管誰的問題,因為雙方權利本來就是平等的,可不是大東家和二東家的關係喲。新光方若自識固有經營權,那麼請出示51%的股權,或拿出當初華聯方願意放棄經營權的協議也可以。 然而,目前合資雙方都處於各自發表立場的階段,誰都沒有公布證據,衹是各自向司法部門提交證據罷了。 華聯方:主動指控新光方面涉嫌經濟弊案——證據未公布 新光方:被動“澄清”種種質疑且自認固有經營權——證據未公布 所以各位應該耐心地等待雙方出示證據後再“憤怒”。 吳家回台灣後,除了被動“澄清”外,也衹是低調表示雙方是因“商界經營文化不同”和“誤解”而產生的“商業糾紛”,仍在“協商中”。並沒有指控華聯方“硬吃”,也沒有向司法提出對華聯方的控訴。另據今天“中央”社的消息,有臺商透露新光和華聯擬在重慶合開第二店,嘿嘿,詭異吧∼∼各位“義憤填膺”的看官不覺得“詫異”嗎? 同樣的邏輯,又重打一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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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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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人的世界規定“未成年人不得胡亂喝酒”,而想在大人的世界裡茁壯成長的10歲小朋友就應該遵守大人的規矩嘛 讓大小適應你小朋友的規矩,既沒這道理,你也沒這實力呀 舉例為證:台灣要外捕王又曾,不也得遵守新加坡和美國當地的規矩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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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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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邏輯真是沒救了
就是因為在新加坡與美國大家都是在玩大人的遊戲, 所以王又曾還有人權可言 在你們的無賴國家有那種東西存在嘛? 新光與華聯在重慶的第二家是事發之前就講好的展店計畫, 不是事後才談的 現在還會不會開? 最好有人被陰了之後還能笑笑的玩下去 其實中國多一點你這種邏輯的人也不錯 因為搞完台商接下來就是外商或自己人 這樣不出十年看看還能剩什麼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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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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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你們種無賴的態度,怪不得到處被“打壓” 處處以自己的觀點為中心,自認你們的邏輯就是真理,人家辯解一下就肆意放大攻擊面 出了小島,誰理你丫∼ 你放心,中國搞不完臺商的,臺商如此前撲後繼怎能“搞完”?臺商就像腳皮,老皮死掉,新皮又長出來補充,腳還是照常走路蹦跳。 臺商如此熱衷出走,不出十年,看看你們還能剩什麼東西 至於新光在大陸的事業發展,大家拭目以待。 如果就此“商業糾紛”而跟中國市場分道揚飆,那也算是有風骨了 如果被廣大台灣人譏為“被陰了還笑笑的玩下去”或越玩越大,那就怪它自己犯賤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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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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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網友,跟對岸網友談法治和人權??
省省吧!! 很多東西要有一定的理解水平才能討論 跟大陸同學談這些東西 通常得跟那些在歐美待過多年 又對當地法政感興趣深入了解的人談 才能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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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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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掰一掰最近台灣常聽到幾句話
“司法已死” “X成到X成的法官都是偏(爛)的” “這是什麼世界?” 如果實在掰不出什麼結果,那就以丟臭鞋水杯和拳頭來論輸贏,以捍衛“法治和人權”的普世價值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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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家裡
文章: 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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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以為這很有邏輯嗎? 這種事情發生絕對不可能是這樣 兩家股東一定都是被查的對象 講這麼一大串根本還是不通... 如果如你講的 華聯方主動指控, 新光要澄清 很抱歉, 因為合資的情況下, 兩個股東都要被同等調查, 不可能是你所說的那樣 要不然怎麼知道不是栽贓, 協助調查? 這種身分可以扭曲事實的力量太大,根本不公正 結果呢, 是一個股東扣押另一個 你懂基本法律常識嗎? 還是基本法律常識你們那邊根本沒有用? 可能真如各位網友所說, 根本沒法律吧? 不過, 原來這就是你的邏輯啊 見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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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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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硬是看不懂其中的邏輯,那我也沒辦法啦
下面我給你提供另一種邏輯,你肯定懂,也願意懂 新光找華聯合伙就是看中“華聯”有國企背景,與政府的關係、地方人脈、土地取得,優惠政策等等各種經商的有利條件都佔盡。中國是100%的人治國家,法律名存名亡或根本沒有。衹要跟官方搞好關係就好康享用不盡。 但,好死不死,新光規規矩矩賺錢,老老實實做人,樹欲靜而風不止,人心不足蛇吞象,被合作夥伴華聯這個小婁婁紅眼嫉妒了,其上報中央,中央大怒日:“怎能讓臺企如此好受?”於是動用軍警+司法強硬迫害,以至坑殺。此舉,用以殺一儆百,嚇阻廣大臺商“登陸”之野心,從而挽救島內因產業外流所造成的低落景氣,從而收買人心。而且國企華聯也大受益而與中共中央共同分髒。 《自由時報》上海特約記者:玩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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