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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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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前面已經講過你一直在栽贓人家"直接開到對向車道根本沒看/讓",(現在很聰明不敢寫沒看,而改寫沒讓,再繼續玩文字遊戲啊) 前面講過,影片證據(兩頓點)+常理判斷就證明不T車駕駛不是如你所說的"直接開到對向車道根本沒看/讓", 況且,基於法律的信賴原則,是你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他違規(但影片內容已證明他並非如你所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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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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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樣犯了把某一法條無限上綱的錯誤,我直接把之前寫得再貼一次如下: 另外再提供一些資訊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2&p=41#59433215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2&p=41#59434286 是誰說T牌車駕駛有義務承擔"判斷已經明顯在道路環境所能提供的最大視線範圍外的車輛是否會撞擊(或和此句同意的文句)"的責任? 哪一條法律是這樣寫的? 且這台尚未接近路口的車輛距離依其160km/h的速度來算,其尚有220公尺遠,更別論其在速限僅有50km/h的道路上以160km/h的高速行駛即已經違法在先了,已經嚴重違法在先的車要講路權? 去跟法官講吧! 上面第二網址中的照片已經告訴我們,T牌車駕駛在撞擊點時的地理環境所能提供的對向內車道(B牌車所在的快車道)的可視距離僅有約50公尺,因此可以合理判斷事發時的情況如下: T牌車駕駛至路口時,因地理環境所能提供的對向內車道(B牌車所在的車道)的可視距離僅有約50公尺,所以T牌車駕駛目視對向內車道50公尺的範圍內無車,所以判定可以安全轉向,哪知在地理環境所能提供的對向內車道的可視距離外的約220公尺處有一輛車以160km/h的高速接近,以致兩車撞擊, 先不論肇事雙方對錯,為什麼在這討論串裡有幾個人不斷堅持著"T牌車駕駛看都沒看就轉了"或"T牌車駕駛根本沒確認有無來車就轉了"這種觀點? 請問,依據甚麼判定"T牌車駕駛看都沒看就轉了"或"T牌車駕駛根本沒確認有無來車就轉了"? 影片中T牌車駕駛的車輛在行經路口時很明顯有兩個"頓點", 第一個頓點在車頭左彎進入對向車道前, 第二個頓點在車頭左彎進入對向車道後, 可以合理推斷, 第一個頓點是該駕駛在看對向車道是否有車,因地理環境所能提供的對向內車道可視距離內無車,所以其判斷可以安全轉向, 第二個頓點是該駕駛轉向後發現忽然出現了一台車以高速接近中,無奈已經來不及閃了 以上的判斷,依據的是常理和影片內該車的動向,說"T牌車駕駛看都沒看就轉了"或"T牌車駕駛根本沒確認有無來車就轉了"的人,栽贓的意圖也太明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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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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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可以從兩方面來看: 1.這條路是直的還彎的? 彎的,如果看過影片和照片後還認為是直的,那唯一解是砍掉從練 2.這條路有沒有轉彎?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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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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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沒有超速 調行車電腦 路口監視器下去換算 應該都換算的出來 而且如果超速沒有關係的話幹嘛還要設計測速照相? 你車能開多快就多快 都用無限速道路即可 比德國還先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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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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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BMW的行車紀錄器都被警方扣了, 扯謊也沒用, 法官在多種參考證據(筆錄.影片.自白)都指向同一結果的情形下, 會採信這些證據使其具有證據效力,這是法官的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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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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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寫讓是基於前後文 我敢說T車是等到車頭彎過去才看有無來車 頓點?啥頓點?減速準備轉彎而已 就說啦,如果你平常轉彎就是這樣轉,當然不覺得T車哪裡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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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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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講法哪邊撒謊了?? 自己不要講時速多少, 讓三方公正或法官自己去判讀, 行車紀錄器和路邊的攝影機都是不能舉證超速, 只有超速照相機可以, 前面有網友說了, 超速照相機是要定期檢驗校正, 也就是說, 你被超速照相機照到超速, 可以申訴該照相機過期未校正賭一把, 這可是有成功的案例, 只是要找一下就是了. 所以法院上才有這段話, 你可以保持沉默, 因為你的每一句話都是呈堂證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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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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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彎道會有彎道標示⋯⋯ 請問這個路口有嗎⋯⋯? ![]() 照你的標準,全台灣沒有幾條直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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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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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T車越過原車道停止線進入路口區域後5秒多兩車才發生碰撞, 以160km/h計算,T車越過原車道停止線進入路口區域時, B車距離路口約220公尺,並未擁有路口的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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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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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在講BMW的行車紀錄器已被扣, 所以BMW駕駛撒謊也沒用, 因為還有其他證據來源, 不是在說你撒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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