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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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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那個防衛過當的案例減刑了還是三年定獻?!
![]() 而且槍是對方攜帶的(難道是合法持有的嗎?) 奪槍後對方抓狂了… 再被搶回去很可能也沒命了… 還不合乎有生命危險嗎?! (難道這也是腦補了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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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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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有標準,沒一定,部分案件有公開,想參考的話去借帳號密碼 http://www.tba.org.tw/files/news/14...ws-104620-1.pdf 2.自己引用的第三段,已經解決第二段的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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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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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確定這方面台灣跟美國有多大差異, 不過就美國法律而言,這就是毒樹毒果. 按照毒樹毒果理論的精髓就是不能凡是以結果論. 非法搜查取得的證據不能用來反過來合理化之前的非法搜查. 同樣的警察用槍時機也是一樣, 法理上不能用事後在嫌犯身上發現槍械來逆向推導警察是否在當下受到生命威脅. 如果嫌犯身上有槍要在法院說服法官說嫌犯具有危險性或是嫌犯拿槍威脅警察, 當然這樣對陪審團而言通常會比較有說服力. 有些警察會在事後“佈置”現場, 或是精明的檢察官跟警官會在報告或訴狀內模糊槍支出現的時間點就是這樣. 雖然這幾年因為反恐給部分特殊單位開了後門, 可是大體而言普通刑事犯罪偵辦還是依循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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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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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辦法,最近新聞報的就只是這幾件,如果我有從所有案例中挑選案件出來比較的法律素 養的話,我想我也不會有那麼多疑問。 引用:
了解,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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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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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你的問題點在於把法院看成一個整體所以認為判決標準應該只有一個
理論上這樣是對的 而實務上法院是由很多法官組成 每個法官心中的審判標準是不一樣的 就如同參與討論的版友一樣有各自的衡量標準 正常狀況下最高法院負責整理判決並挑選合適的製作成「判例」 來讓各法官的審判標準趨於一致! 但是近年來最高法院作廢的判例很多、新增的卻很少 加上法官缺少監督機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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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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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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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討論我的心得是這樣
理論上,判決是不會因為嫌犯是誰而有所不同(不管他是槍擊要犯,或是一般通緝犯,或是普通人) 理論上,也不會因為結果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不管嫌犯受傷或是死亡) 那剩下的,該名員警沒有違反用槍時機,這個合法 而在有沒有“情勢異常急迫“這點是屬於法官的自由心證。 我的想法是 法官也許在法律上是專業,但是沒有抓犯人的經驗,現場執行的經驗也沒有 這個判決的自由心證也是依照事後錄影帶去確認有沒有衝撞的,是不是該有一個更完整的機制去判定 就像我在電視看人家高空彈跳一樣,我覺得應該很好玩,沒什麼,當自己站上去,感受又是截然不同 比如說,包含法官,找幾個受過訓練的警衛或保全或路人(年齡要相近),再找個專業車手回到現場模 擬事發的狀況,然後記錄當事人的心理狀況,然後依此判決。 又或者是成立一個委員會,找些有相關經驗的人或是專家來討論(類似歐美陪審團的機制)。 而不僅僅是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證來判決,這樣也比較能服眾。 法律應該是要保護守法的人,對犯罪的人加以懲罰,可是在這個案例當中,卻覺得對犯罪者的人權非 常注重,而執法者的人權卻沒有一個完整保護,不是嗎?(個人感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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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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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裡已經有定見 導出來的結論自然東倒西歪
什麼叫執法者的人權? 執法者有拿槍對手無寸鐵的人射擊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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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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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情況判斷,當然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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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Alantic Ocean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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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被歹徒先開槍都不能還擊…這不也是某些人的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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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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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每次看到死刑相關討論,
鄉民似乎對於加害者的人權很有意見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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