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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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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類似事件!! 不鬧上法庭~很難一次幹掉對方!!
希望下次有人願意艇出來!! 大家乾脆映傳單!!敘述X揚事件!! 反正我們標題用X揚~~只是影射!! 應該沒關西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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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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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去光華買硬碟
看到X揚系列門市~都只有一兩隻小貓 其他門市都擠的水洩不通... 好強烈的正比啊~~哈 附帶一提~ HITACHI~捷元代理的硬碟真難找..>.< 從光華2F至電子廣場都沒有.. 好在最後還是買到了~~C_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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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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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A.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B.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C.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D.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E.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F.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G.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H.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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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三重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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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天干地支不是這樣亂配的啦! 是甲子、乙丑、丙寅... 甲跟丑配不在一起的啦!!! 你這樣配法會有10X12=120個. [/B][/QUOTE] 哈哈 一時忘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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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黑洞
文章: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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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ovo ThinkPad W540 + DS413 + U2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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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您的住址: TAINAN
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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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推推 人工置頂
推倒黑店 PS:我看檔案影片會閃爍耶 妹安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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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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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來先推再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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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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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哈哈∼想要搶篇還敢睡過頭, 天大您真是太小看這篇的成長速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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