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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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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gods7777
這就是我所提,為何減量才是優先需求,如無適當的空間,以上做法只會被罵到暴而已

先朝向佔用車道更凶的汽車減量我就沒意見!

EX:高承載管制!
     
      
舊 2011-09-06, 02:30 PM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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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 andy1106 >>.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61
引用:
作者semmy
機車從來就不是慢車,在動力與性能都可達到道路標準的情況下,本該與汽車共享一般道路
不要再傻傻的被無腦的公務員騙了,呆呆的將機車當成人力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

我沒被洗腦啊

道路會這樣分不就是【車種分流】
想也知道肉包鐵跟鐵包肉混在一起會有什麼後果
我拿到機車駕照第一年自己還發明二段式左轉咧
就是不想左轉時跟汽車碰在一起

我相信很多騎乘機車的用路人
即使車速不慢也沒辦法很安穩放心的騎在快車道上

我要是騎到快車道上去,除非是真的被逼到無路可走
才會打個方向燈示意一下,再切過去

某些人就不同啦
即使機慢車道沒有任何阻礙,他也是很堅持的馳騁在內側車道上
大型路口要左轉,也不依交通法規待轉,就從最內側直接轉
當他騎在機車道時,即使左側汽車老早閃燈示意要靠右停車
他還是很堅持自己的路權不快不慢的卡住,就是不讓人家靠右停車(有必要仇視汽車到這樣嗎??)
我相信這造成不少汽車駕駛要舉
也讓我們規矩騎車的要共同遭受罵名

當這些 任我騎 的騎士換成他們開車時
又要享受臨停的便利
什麼都不爭,就是爭路權

現行的規則、法律都不遵守了
推動什麼配套、新規定,就能保證其他人也能跟著遵守

我看還是大家

橋歸僑、路歸路,
彼此不接觸

還來的安全些
 

此文章於 2011-09-06 02:34 PM 被 << andy1106 >>. 編輯.
舊 2011-09-06, 02:32 PM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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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dy1106 >>.離線中  
gods7777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不知道
文章: 0
引用:
作者小建
先朝向佔用車道更凶的汽車減量我就沒意見!

EX:高承載管制!



那就祝福你吧
舊 2011-09-06, 03:53 PM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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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s7777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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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lompt
不過 如果騎在正中間
那應該是沒辦法同車道超車的

像我車身寬度就有76公分
可以同車道超車
是建立在沒騎在路中間的情況下

所以,根據前述法規,當後車示意欲超車時,在可避讓情形下,前車應靠右讓道才是.
而非如某黨主席所言,仍保持行駛車道正中央,要求後車變換車道超車.
舊 2011-09-06, 04:12 PM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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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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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汽機車都一樣有不守規矩之駕駛 -- 這部分,我向來主張該同時嚴格取締!
汽車是既得最高路權的利益者; 機車卻是已被剝奪路權者!
汽車違規再多,路權都不會有絲毫減少;機車只要有事故(不見得是機車違規),該路段的機車路權馬上就再縮減...
違規的汽車駕駛就不影響;機車違規的或被害而違規的,就連坐拖下所有機車族合法路權被剝奪...

上述數點,有哪一點不是現況的事實; 但反對意見的人有提出更好的方案嗎?
完全沒有!!

只有一昧地反對機車爭回路權罷了...
舊 2011-09-06, 04:27 PM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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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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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小建
先朝向佔用車道更凶的汽車減量我就沒意見!

EX:高承載管制!


現階段在市區內推「高承載管制」 ....

那只會討挨罵而已!!

高承載管制也不可能永久性實施,

汽車減量效果有限 !!

此文章於 2011-09-06 04:40 PM 被 strong 編輯.
舊 2011-09-06, 04:34 PM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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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semmy
市區道路哪很難前方空著沒車,現實的狀況,是汽車擠到前方汽車的旁邊,把機車擠到道路的邊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所以依法規,後車輕按喇叭或閃燈示意欲超車時,在可避讓情形下,前車有靠右讓道的義務,讓後車可合法在同車道超車.

引用: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並非如你和部分網友所認定的[絕對不可同車道超車],[超車必須變換車道]....請不要混淆視聽.
舊 2011-09-06, 04:41 PM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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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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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strong
現階段在市區內推「高承載管制」 ....
那只會討挨罵而已!!

高承載管制也不可能永久性實施,
汽車減量效果有限 !!

所以...
對於汽車減量的作法就縮回去了, 對機車減量的作法就拍手叫好?!
舊 2011-09-06, 04:47 PM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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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s7777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不知道
文章: 0
引用:
作者小建
汽機車都一樣有不守規矩之駕駛 -- 這部分,我向來主張該同時嚴格取締!
汽車是既得最高路權的利益者; 機車卻是已被剝奪路權者!
汽車違規再多,路權都不會有絲毫減少;機車只要有事故(不見得是機車違規),該路段的機車路權馬上就再縮減...
違規的汽車駕駛就不影響;機車違規的或被害而違規的,就連坐拖下所有機車族合法路權被剝奪...

上述數點,有哪一點不是現況的事實; 但反對意見的人有提出更好的方案嗎?
完全沒有!!

只有一昧地反對機車爭回路權罷了...


有啊,我有提出減少汽機車數量,至於方法實在太多了,例如:減少汽機車發照數量
只是你不肯接受而已啊
至於你所說的路權減少,可以參考基隆路與忠孝東路附近那條地下道,有機車優先的路線,剛開始是沒有的,其他我不知道的,還有多少,我也不知道

由此可證,並非沒有,而是你沒看到而已
舊 2011-09-06, 04:55 PM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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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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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小建
所以...
對於汽車減量的作法就縮回去了, 對機車減量的作法就拍手叫好?!


縮回去??? 沒那回事 ....

我也贊同市區內汽車減量政策,

但是應該可以找到比「高承載管制」更好的政策,

而且不會那麼激烈 ....

例如: 提高停車費用、收取入城費等!!
舊 2011-09-06, 04:56 PM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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