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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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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有2000T的掛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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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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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台灣政府拒絕從中國大陸手上接收這些詐騙犯 感覺上是有失國格
送回來這裡的台灣人不願意花錢養這些嫌犯 收也不是 退也不是 現在好像進退兩難喔 如果有那麼多台灣人不願意接回這批台灣詐欺犯 我的看法是要解套的話 不如台灣司法人員到中國審理這批詐欺犯 委託中國人民法院執行判決 或是乾脆把這件案子由台灣外交部跟台灣司法部出個委託書 委由中國人民法院執行審理判決執行算了 這樣還能挽救一點點尊嚴 就事論事 不然還有甚麼解決好辦法嗎? 此文章於 2011-02-11 04:37 AM 被 yaohoung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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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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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問題在這.....
稍早前,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MECO)理事主席也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因為台灣沒有被害人出面提告,這批嫌犯返台後可能就此逍遙法外。如果台灣方面有對這14名台灣人發出拘捕令的話,菲方肯定會將他們遣送到台灣。 請問拘捕令發布的問題是不是檢察官與法院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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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30號番地
文章: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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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前面很多人已經講很多次了 法不出國門 今天被害人全都在大陸 犯罪地點在海外 加上詐騙屬於最重五年以下的輕罪 還有刑事犯罪屬地原則 所以就算台灣的檢察官知道有這些犯行基本上還是不會去管的 不然檢察官可要管到全世界去了 早就說台灣在這件事在法理和慣例上都沒有管轄權 跟政治詭計更是一點關係也沒有 今天就算吵到遣送回台灣一定也是不起訴結案 知道那些嫌犯家屬的詭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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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開一根木 我就在這裡 搬開一顆石 就能找到我 我不在石與木所構的建築裡 而在你們的心裡 此文章於 2011-02-11 09:23 AM 被 迷路的小狗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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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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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根據目前兩岸都同意的「一個中國的原則」,被害人與犯罪地(如果是在中國大陸) 不能算是在海外,這是很明確的;台灣勢必要懲罰這些詐欺犯,否則「兩岸司法互助協議」 形同虛設,若因此失信於對岸,這對日後打擊兩岸犯罪會有更大的阻力,完全得不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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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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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上次印度人在台灣酒駕撞死人
難道要送回印度去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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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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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在菲律賓以電話、網路等詐騙住在台灣的台灣人,台灣人向檢察官提訴,台灣的檢察官大都一定會,1,犯罪地是外國,我無管轄權,所以不受理,我涼涼沒事不要找事做,排隊領薪水賺錢才輕鬆。
大陸人在菲騙住在台的台灣人,又到台灣來拿錢,又回菲,台人向檢察官提訴,台灣的檢察官大都一定也是會,2,犯罪地是外國,犯罪人非台灣人,我無管轄權,所以不受理,我涼涼沒事不要找事做,排隊領薪水賺錢才輕鬆。 大陸人在台騙台人,回菲去了,台人向檢察官提訴,台灣的檢察官大都一定也是會,3,犯罪人非台人,且不在台,我無管轄權,所以不受理,我涼涼沒事不要找事做,排隊領薪水賺錢才輕鬆。 所以,無關主權,那只是作秀炒作,實則是檢察官、法院等等的官兒們不作為,涼涼領錢比較實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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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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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照以前狹義司法互助方式
中國要向台灣透過引渡請求 使得中國得以提出追訴 中國委託台灣方面訊問證人或是鑑定人 引渡證據 文件送達等 讓嫌犯得以受審 就算是金門協議內容兩岸基於尊重雙方司法管轄權及互利互惠原則 進行嫌疑犯資料審核、查緝 蒐集證據 現在只是多了外國刑事判決承認執行跟刑事訴追之移送管轄..... 換句話說 頂多呢 台灣司法根據國際互惠跟國內法承認中國大陸的判決 中國大陸提請台灣方面得執行其判決 或是 中國把訴追權移送給台灣方面 由台灣司法審理執行 也就是廣義的司法互助 我在懷疑台灣司法甚麼時候沒有管轄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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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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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今天飛碟午餐,呂秀蓮解釋這個問題倒是挺中肯的
這個問題在法律、國際法、兩岸關係中間的確算是一個難解的問題 如果各位有辦法聽到錄音,可以聽聽她和主持人相互討論的內容,至少,一開始的討論我覺得呂秀蓮講的挺中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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