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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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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1. 公開之營業場所,警察並沒有在搜索,不要搞混了!百貨公司/大賣場都有地址啊! 既然也不是在搜索!那警察到底進去幹嘛? 而且到底是為什麼要找她麻煩?妨礙風化?? ![]() 如果執勤的理由不正當!那麼後續還算是妨礙"公務"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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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ssible is nothing 「沒有什麼事情是不可能的...只是有些事情發生的機率比較低罷了」 機率遊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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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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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妨礙公務罪我記得要有暴力脅迫的行為 請問一下警察有被暴力脅迫嗎?他還來得及走出去..........還有時間可以順便拉人家民宅內的人出去 還是關鐵門等同囚禁? 他進去是執行什麼公務? 買冰郎還是搜索? 蒐證需要一直擋住人家,阻礙人家在自宅的行動路線嗎? 若是關下鐵門後不讓他出來才是意圖限制其自由 人家請他出去並關自家鐵門哪來犯罪之嫌疑? 此文章於 2010-04-09 01:00 PM 被 acety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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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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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的定義:
係指學校、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醫院、診所、 圖書館、車站、埠頭、航空站、航空器、鐵路列車、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渡船、捷運電聯車、電梯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其他公共場所 所謂「公共場所」,係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如公園、道路、廣場、公署等。惟如公署已劃出一部分為職員眷屬居住,若另闢有出入門戶,不與該公署同一門禁者,則不能謂為公共場所。至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如餐廳、旅館、酒樓、百貨公司等。 所以....檳榔攤不是公共場所,井茶未申請搜索票...不得進入 那麼在裡頭是無法行使公權力的 ![]() 妨礙自由要件,必須是西施用脅迫或非法拘禁,導致井茶處於不自由地位,妨礙自由罪就會成立.... 問題是..井茶佔體型優勢.又有槍械.又受過訓練,影片中看得出來西施無力拘禁井茶 ![]() - 此文章於 2010-04-09 01:06 PM 被 皇極驚世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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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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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新聞]警暴力執勤 側摔檳榔西施 執法過當??
引用:
看過很多網友討論都很情緒化 表示 很多人都不適合當警察 有的還講說 那女的這樣窕行 被打活該 警察本身有很大自由裁量權 不能情緒化 因為不依法行政 受傷的 不只是賠上人民的健康 也賠上警察的形象 代價是無可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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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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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TW
文章: 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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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真的有人以為會google search就比較了解社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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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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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是因果問題
倒不用這麼去上綱 應該問自己 你的行為會跟那個檳榔妹一樣嗎? 如果自認自己的行為跟檳榔妹是一樣的 那麼你會有這種擔心當然是正常的 相反的如果你是一個正常人 你去擔心有員警對你側摔 那就是杞人憂天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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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0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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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用公共空間來看這件事,可能有點疑慮。 如果用私領域來看的話會更清楚。 因為憲法為了保障人民的人身自及安全,訂定了私領域不容侵犯的理念。 才會有各種法律訂定開放空間的執行任務規定。 如在路上警察可以對你臨檢!但不得進入你的車內。行李箱也要你同意才可以開。 是不是私領域,不是你說,我說了算。警察說了也不算。法官說了才算。 有營業不代表不是私領域。7-11,不限特定第3人進出。所以不是私領域。 那7-11的倉庫呢?有誰因為它是營業的一部份而當做不是私領域。 賣DVD的店呢?一般人可以進出的不算私領域。 如果賣18禁,寫個“18禁”還是不算。如果寫個“未滿18歲,非請勿入"呢? 警方衝進去會怎樣! 我看到的判決書是警方違法!所有DVD 證物根據毒樹果理論(有明文記載)。全部不算。 檢警認為,執法人員以滿18歲,不需店方同意可逕行進入,所以是不特定第3人。 法官認為。你是不是18歲是由店方認定(不然那天小朋友自認滿18了,也可直接進去)。執法人員未詢求同意就進去,就違法了。 檳榔店呢?如果客人可以進入自由選購,就不是私領域。如果由女方商品拿出來,客人 不會也不得進入店內交易。就是私領域。 可是台灣那那家檳榔西施,可以衝進去說:"我要葉仔10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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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TW
文章: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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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討論的重點是員警的行為吧? 我不會像在影片中那樣跟員警開槓, 所以這問題不會在我身上發生 顏小姐的行為的確會惹人非議 但她不是在節目上坦承自己的確有不對的地方? 前面大家討論關於法律層面的事項,我覺得是可以增進大家的知識 但是這樣一來失焦了 既然顏小姐都在節目上公開坦承自己的不對之處 之前猛批以及猛酸顏小姐的版友們,是否也能夠暫時停下那有如舌燦蓮花的舌頭? 平心而論,影片當中顏小姐和員警都有不對的地方 倘若員警各種值勤的動作都不用被公評,難保類似的情形不會接二連三的發生 當您或是您的親友也遭遇到員警過當的行為 您又會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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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書推薦 一顆價值十億的藥丸 販賣債務的銀行 恐怖的食品添加物 無毒生活 低IQ時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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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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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小姐你剛才講什麼?講說怎麼樣?
![]() 西施:喔! ![]() 警察:喔!不敢講囉 ![]() 西施:喔!喔!喔! ![]() 警察:你不敢講喔? ![]() 西施:老闆有警察在這邊靠北啦 ![]() 警察:小姐你說我靠北對不對我這邊有錄了喔你說我在靠北 ![]() ![]() ========================================================== 那位警察以前就調(掉)到警備隊過,一般都是有問題的才會調任警備隊, 後來因該是有一些績效(抓抓酒駕),才會現調回保X隊, 現在又出問題就又調回警備隊,總之大家只要看到是警備隊的, 大部分就是出問題的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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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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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7-11以及DVD店的公共空間定義,還需要另外討論 但關於檳榔店 問題在於井茶講過這一句.... 欒丞:「之前我們去取締,跟她要身分證,她就跑到裡面去,她跑到裡面就不出來,她不出來,我們沒法進去,因為裡面是民宅。」 可見得警方將檳榔店視為民宅,換言之檳榔店不屬公共空間 ![]() 不過你說對了一件事,檳榔攤都是店外交易,那麼檳榔店更不是公共空間了 ![]() - 此文章於 2010-04-09 07:05 PM 被 皇極驚世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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