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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phc
Advance Member
 
pubph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424
引用:
作者FlyNews
1. 公開之營業場所,警察並沒有在搜索,不要搞混了!百貨公司/大賣場都有地址啊!

2. 社維法開單罰錢就算了,但妨礙公務罪是刑事,要上法院的!

3. 如果你是老闆,最好不要承認,檳榔妹穿著清涼是檳榔妹的事,但因檳榔妹有打電話給老闆,老闆指使關鐵門則可能變成妨礙公務罪的共犯!

4. 條子在外面時就關鐵門,才是高招。因為沒營業,條子就不能進入公開之營業場所!
但條子還在裡面時卻關鐵門,則可能被視為意圖限制"執法人員"之人身自由!要成立妨礙公務罪就簡單多了!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1. 公開之營業場所,警察並沒有在搜索,不要搞混了!百貨公司/大賣場都有地址啊!

既然也不是在搜索!那警察到底進去幹嘛?
而且到底是為什麼要找她麻煩?妨礙風化??

如果執勤的理由不正當!那麼後續還算是妨礙"公務"嗎?
     
      
__________________
impossible is nothing

「沒有什麼事情是不可能的...只是有些事情發生的機率比較低罷了」
機率遊戲
舊 2010-04-09, 12:54 PM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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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phc離線中  
acetyl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引用:
作者FlyNews
1. 公開之營業場所,警察並沒有在搜索,不要搞混了!百貨公司/大賣場都有地址啊!

2. 社維法開單罰錢就算了,但妨礙公務罪是刑事,要上法院的!

3. 如果你是老闆,最好不要承認,檳榔妹穿著清涼是檳榔妹的事,但因檳榔妹有打電話給老闆,老闆指使關鐵門則可能變成妨礙公務罪的共犯!

4. 條子在外面時就關鐵門,才是高招。因為沒營業,條子就不能進入公開之營業場所!
但條子還在裡面時卻關鐵門,則可能被視為意圖限制"執法人員"之人身自由!要成立妨礙公務罪就簡單多了!



妨礙公務罪我記得要有暴力脅迫的行為

請問一下警察有被暴力脅迫嗎?他還來得及走出去..........還有時間可以順便拉人家民宅內的人出去

還是關鐵門等同囚禁?

他進去是執行什麼公務? 買冰郎還是搜索? 蒐證需要一直擋住人家,阻礙人家在自宅的行動路線嗎?

若是關下鐵門後不讓他出來才是意圖限制其自由

人家請他出去並關自家鐵門哪來犯罪之嫌疑?
 

此文章於 2010-04-09 01:00 PM 被 acetyl 編輯.
舊 2010-04-09, 12:56 PM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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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l離線中  
皇極驚世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99
公共場所的定義:

係指學校、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醫院、診所、
圖書館、車站、埠頭、航空站、航空器、鐵路列車、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渡船、捷運電聯車、電梯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其他公共場所

所謂「公共場所」,係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如公園、道路、廣場、公署等。惟如公署已劃出一部分為職員眷屬居住,若另闢有出入門戶,不與該公署同一門禁者,則不能謂為公共場所。至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如餐廳、旅館、酒樓、百貨公司等。

所以....檳榔攤不是公共場所,井茶未申請搜索票...不得進入
那麼在裡頭是無法行使公權力的

妨礙自由要件,必須是西施用脅迫或非法拘禁,導致井茶處於不自由地位,妨礙自由罪就會成立....
問題是..井茶佔體型優勢.又有槍械.又受過訓練,影片中看得出來西施無力拘禁井茶
-

此文章於 2010-04-09 01:06 PM 被 皇極驚世 編輯.
舊 2010-04-09, 01:03 PM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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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極驚世離線中  
abo5738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動新聞]警暴力執勤 側摔檳榔西施 執法過當??

引用:
作者S.A
我在此提出小小的觀點
從影片來看,其實雙方都有錯,太過over.

但是就給人的觀感這一點來說
不論顏小姐上2100是為了甚麼目的
她願意在節目上,所有看2100的觀眾面前坦承自己也有不對的地方
就這點來說,我原諒她在開頭罵員警的言行
畢竟當你真的有錯,你會願意在實況轉播的鏡頭前公開認錯嗎?

至於那位員警,2100的來賓有提出為什麼沒邀請那位員警來?
或許有甚麼因素要考量,警方有Call in進去說已經有所懲處
這也就代表著警方內部覺得該員警的確也有不妥之處
只是該位員警若能夠在鏡頭面前坦承自己也有不對的地方
我想可以讓大家比較理性的去討論

部分版友的討論,讓人覺得有偏向某一方

By the way,不要把台灣員警拿去跟國外的員警比
員警的行為也是要受公評的
難道國外的員警強硬,在國外就不會受到評論嗎?

有版友說,當你今天支持員警這樣的執法
哪一天換作是你被這樣執法,就不會有人替你...

看過很多網友討論都很情緒化 表示 很多人都不適合當警察
有的還講說 那女的這樣窕行 被打活該
警察本身有很大自由裁量權
不能情緒化 因為不依法行政 受傷的 不只是賠上人民的健康 也賠上警察的形象 代價是無可衡量的...........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舊 2010-04-09, 01:07 PM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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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5738離線中  
oodin
*停權中*
 
ood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TW
文章: 982
還真的有人以為會google search就比較了解社會事?

舊 2010-04-09, 03:52 PM #24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oodin離線中  
anshley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18
我覺得這是因果問題
倒不用這麼去上綱

應該問自己
你的行為會跟那個檳榔妹一樣嗎?
如果自認自己的行為跟檳榔妹是一樣的
那麼你會有這種擔心當然是正常的

相反的如果你是一個正常人
你去擔心有員警對你側摔
那就是杞人憂天了

引用:
作者S.A
有版友說,當你今天支持員警這樣的執法
哪一天換作是你被這樣執法,就不會有人替你...
舊 2010-04-09, 04:18 PM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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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hley1離線中  
danny0127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0
文章: 12
引用:
作者皇極驚世
公共場所的定義:

係指學校、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醫院、診所、
圖書館、車站、埠頭、航空站、航空器、鐵路列車、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渡船、捷運電聯車、電梯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其他公共場所

所謂「公共場所」,係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如公園、道路、廣場、公署等。惟如公署已劃出一部分為職員眷屬居住,若另闢有出入門戶,不與該公署同一門禁者,則不能謂為公共場所。至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如餐廳、旅館、酒樓、百貨公司等。

所以....檳榔攤不是公共場所,井茶未申請搜索票...不得進入
那麼在裡頭是無法行使公權力的

妨礙自由要件,必須是西施用脅迫或非法拘禁,導致井茶處於不自由地位,妨礙自由罪就會成立....
問題是..井茶佔體型優勢.又有槍械.又受過訓練,影片中看得出來西施無力拘禁井茶 ...


用公共空間來看這件事,可能有點疑慮。
如果用私領域來看的話會更清楚。
因為憲法為了保障人民的人身自及安全,訂定了私領域不容侵犯的理念。
才會有各種法律訂定開放空間的執行任務規定。
如在路上警察可以對你臨檢!但不得進入你的車內。行李箱也要你同意才可以開。

是不是私領域,不是你說,我說了算。警察說了也不算。法官說了才算。
有營業不代表不是私領域。7-11,不限特定第3人進出。所以不是私領域。
那7-11的倉庫呢?有誰因為它是營業的一部份而當做不是私領域。

賣DVD的店呢?一般人可以進出的不算私領域。
如果賣18禁,寫個“18禁”還是不算。如果寫個“未滿18歲,非請勿入"呢?
警方衝進去會怎樣!
我看到的判決書是警方違法!所有DVD 證物根據毒樹果理論(有明文記載)。全部不算。
檢警認為,執法人員以滿18歲,不需店方同意可逕行進入,所以是不特定第3人。
法官認為。你是不是18歲是由店方認定(不然那天小朋友自認滿18了,也可直接進去)。執法人員未詢求同意就進去,就違法了。

檳榔店呢?如果客人可以進入自由選購,就不是私領域。如果由女方商品拿出來,客人
不會也不得進入店內交易。就是私領域。

可是台灣那那家檳榔西施,可以衝進去說:"我要葉仔100的!“
舊 2010-04-09, 04:22 PM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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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ny0127離線中  
S.A
Senior Member
 
S.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TW
文章: 1,043
引用:
作者anshley1
我覺得這是因果問題
倒不用這麼去上綱

應該問自己
你的行為會跟那個檳榔妹一樣嗎?
如果自認自己的行為跟檳榔妹是一樣的
那麼你會有這種擔心當然是正常的

相反的如果你是一個正常人
你去擔心有員警對你側摔
那就是杞人憂天了

要討論的重點是員警的行為吧?
我不會像在影片中那樣跟員警開槓,
所以這問題不會在我身上發生
顏小姐的行為的確會惹人非議
但她不是在節目上坦承自己的確有不對的地方?

前面大家討論關於法律層面的事項,我覺得是可以增進大家的知識
但是這樣一來失焦了

既然顏小姐都在節目上公開坦承自己的不對之處
之前猛批以及猛酸顏小姐的版友們,是否也能夠暫時停下那有如舌燦蓮花的舌頭?

平心而論,影片當中顏小姐和員警都有不對的地方
倘若員警各種值勤的動作都不用被公評,難保類似的情形不會接二連三的發生

當您或是您的親友也遭遇到員警過當的行為
您又會怎麼做呢?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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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4-09, 04:38 PM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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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離線中  
_Babo_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8
警察:小姐你剛才講什麼?講說怎麼樣? (低級挑釁技)
西施:喔! (這種老梗還在用)(挑釁失敗)

警察:喔!不敢講囉 (高級挑釁技使用)
西施:喔!喔!喔! (老梗還連續用三次)(挑釁失敗)

警察:你不敢講喔? (再次使用高級挑釁技)
西施:老闆有警察在這邊靠北啦 (EQ太低被挑釁成功)

警察:小姐你說我靠北對不對我這邊有錄了喔你說我在靠北 (挑釁成功得意中)
==========================================================
那位警察以前就調(掉)到警備隊過,一般都是有問題的才會調任警備隊,
後來因該是有一些績效(抓抓酒駕),才會現調回保X隊,

現在又出問題就又調回警備隊,總之大家只要看到是警備隊的,
大部分就是出問題的警察
舊 2010-04-09, 04:43 PM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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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Babo_離線中  
皇極驚世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99
引用:
作者danny0127
用公共空間來看這件事,可能有點疑慮。
如果用私領域來看的話會更清楚。
因為憲法為了保障人民的人身自及安全,訂定了私領域不容侵犯的理念。
才會有各種法律訂定開放空間的執行任務規定。
如在路上警察可以對你臨檢!但不得進入你的車內。行李箱也要你同意才可以開。

是不是私領域,不是你說,我說了算。警察說了也不算。法官說了才算。
有營業不代表不是私領域。7-11,不限特定第3人進出。所以不是私領域。
那7-11的倉庫呢?有誰因為它是營業的一部份而當做不是私領域。

賣DVD的店呢?一般人可以進出的不算私領域。
如果賣18禁,寫個“18禁”還是不算。如果寫個“未滿18歲,非請勿入"呢?
警方衝進去會怎樣!
我看到的判決書是警方違法!所有DVD 證物根據毒樹果理論(有明文記載)。全部不算。
檢警認為,執法人員以滿18歲,不需店方同意可逕行進入,所以是不特定第3人。
法官認為。...

7-11以及DVD店的公共空間定義,還需要另外討論

但關於檳榔店
問題在於井茶講過這一句....

欒丞:「之前我們去取締,跟她要身分證,她就跑到裡面去,她跑到裡面就不出來,她不出來,我們沒法進去,因為裡面是民宅。」

可見得警方將檳榔店視為民宅,換言之檳榔店不屬公共空間

不過你說對了一件事,檳榔攤都是店外交易,那麼檳榔店更不是公共空間了
-

此文章於 2010-04-09 07:05 PM 被 皇極驚世 編輯.
舊 2010-04-09, 07:02 PM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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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極驚世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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