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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流放中
文章: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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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要不要解釋一下len0211什麼都沒做你看錯那段? 你自己看錯就一個 ![]() 你道歉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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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婚教三大指導原則: 投降輸一半 退一步海闊天空 禁止相親聯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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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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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有一篇新聞是轉貼
主人死掉之後狗吃主人的事件 那篇演變到最後變成兩人對罵 那裡面罵人的橋段才真是精彩 不知道對罵可不可以互告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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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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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謝謝你的好言相勸 如果提告就是一定對、那法院可以不用開了 檢察官、法官都會酌量實際的狀況作判決、犯意是多高、出發點是否純粹惡意 都是如何打官司的重點、律師我是問過了、會慢慢想想該怎麼作 我是比較煩惱得花時間陪人家耗、跑法院跟請律師都是要時間跟花錢的 結果如何大家也都看的七七八八了 是否小題大作、我還真的不是發球方、得問問提告的這位大大 至於跑去Blog辱罵、個人也覺得可恥、只是把一干人等全部拖下水、是真得Over了 道歉也道了、立場也說明了、看熱鬧的也得到開心了(大概這些人得到最多) 後面要怎樣、就看樓主怎麼想了 起碼我從頭自尾坦蕩蕩面對樓主、解釋也說明了、就算樓主看不進去、檢調單位也會列入參考 再次謝謝你的建議、還是為了來次排解壓力、沒想到多發言造成的額外壓力感到無力 順道再次針對自己失言向版上網友們跟樓主道歉! 此文章於 2009-05-13 05:35 PM 被 KenKuo. 編輯. 原因: 增加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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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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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Kuo. 加油!!
得理不饒人 世界上真是什麼人都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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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謂,消逝的歲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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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南or台北
文章: 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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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不用封啦, 就算他贏得官司,換來的卻是PCDVD網友的唾棄, 況且部落格還被公開了,這討論串要是被轉貼了出去, 只是有更多人知道這件事情和樓主本人而已. 更何況樓主所謂的那些會到他部落格觀看的同學朋友長官 看到這件事後或許人家還會覺得"天阿,這人肚量小到 如此,在這種無形的網路世界也要告人家,以後跟這人 有實際接觸時要特別小心,看來還是保持距離比較好"這類 的感想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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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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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ANDY兄是個好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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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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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韓國人 ![]() 忽想到前有人自爆提到自己罵李泰安的事 ![]() 會跑到人家部落格去鬧也是延續鄉民文化的習慣, 很要不得 但是其實很多人都會去作, 只要一堆人罵了之後就跟著作就沒事了 或許還變成不這樣作而說了幾句才有事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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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您的住址: 哈不拉多星球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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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KenKuo大大 請看在我的面子上 這件事就此打住好嗎? 告來告去不是什麼好玩的事...... 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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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台灣以北、台北以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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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雖然也不認同網路上可以亂罵 但是看到現在 當事人都有一定程度上的道歉 (或許做不到下跪叩頭的程度) 事主咄咄逼人加上威脅 (依我淺薄的國文能力,我是有感覺到啦...) 看了實在讓人 ![]() 趁還來得及見好就收吧 沒人把你當成加害人 大家都知道你是受害人 把精力留在找工作會比較實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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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9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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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把校園凌霸事件當成笑話還po出來自認很有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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