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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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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 選個離島開放紅燈區 (跟離島賭場一起, 看哪個帶種的敢說
)只有在這個專區中從事性工作除罪, 在其他地方的不管**或娼通通抓去做雞精....ㄟ...抓去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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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期待的不是穴 而是有妳的洞舔 我期待的不是液 而是和妳的慾奸 我期待煙花漫天 我可以永遠不怕妳捉奸 我期待的不是一句抱歉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aJ3FsfHOX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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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8 您的住址: 彩の国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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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必須合乎常理,與其弄個高不可攀的不切實際的辦法,還不如不要做 到底是要解決問題,還是製造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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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問檳榔西施...
文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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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要先開放"輕色情"的情色表演業... (脫衣酒吧之類的!)
可以去喝個酒吃點東西看美眉跳豔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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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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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句才是精華 有爭議的東西很多, 尤其是這方面的, 刑法第235條還不是鬧了那麼多年, 還大法官釋憲, 結果也沒改變什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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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8 您的住址: 上圖夾縫中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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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點應該是家庭教育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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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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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下看了一下刑法第231條的條文,裡頭罰的是"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也就是這條是懲罰"經營"色情的人(就是媽媽桑或龜公),並未罰賣春的當事人, 真正有罰到賣春當事人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如果將來廢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卻沒有廢刑法第231條,就表示現行法令 不反對"個體戶"賣***,但不允許人民經營色情行業,所以還是算性工作除罪化啦~ 不過我也覺得,如果只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而沒有其他配套法規的話, 是很容易產生弊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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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8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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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合法化
自古就有青樓 賣笑也好賣肉也好 古人的道德觀我想不輸給現代人 現代人就是假道學 賣肉又怎樣 不偷不搶 比那些高高在上 滿口仁義道德的官強多了 最近不是爆出買官的風波嗎 那些官比人家賣肉的還不如 賣肉最多糊口而已 賣官呢 禍國殃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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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9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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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這種低水準的老爸當然教的出這種小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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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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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錯,隨時可聊 只要顏色正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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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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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除罪化後,要做這行一定是會有監督機制。 不會無限制到隨便的人想到要做就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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