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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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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好玩,樓主都不出面了,變成其它人吵成一團。
![]() ![]() ![]() ![]() 我覺得,在雙方都無法舉證的情形下, 應該是依照一般法律的規定(路權)來判定, 不然要制定規則幹啥~ 樓上的就別鬥了吧,不然站長又要出來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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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森林裡
文章: 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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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時間碼的錄影當然是沒辦法判定車速啦.煞車痕跟撞擊點是很難爭議的基本物理現象.這樣科學的東西都還不能當證據 那沒有什麼還能拿來當證據的吧... 還有..誠如所言.在歐美變換車道是得花點時間等到確定有足夠的空間才會換車道.不過中部地區的人看到你有打方向燈 一般都會很好心的減速讓你插進車道.所以開車一定都是先打燈再換車道. 東西岸尤其是紐約市這種大都市開車的就很少有那麼好心的了.幾乎人人都是車頭貼屁股. 紐約滿街的汽車鈑金維修廠不是沒有原因的... (題外話:全世界的二廠汽車鈑金幾個大的廠都是台灣廠.MIT的鈑金是好物.大家自豪一下) 引用:
我不覺得我的說法跟Cudacke有什麼相沖的地方說... 我想他的意思是說.你所說的 "樓主辯稱,本來後車已減速,因此他本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變換車道,但是,後車又突然加速不讓他切入,才會撞到他的車" 抗辯不成立.. 因為如果樓主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變換車道.即使是後方加速撞上也只會撞到車屁股而不是撞在車頭保險桿. 不論如何.在前車變換車到的情況下只要被後車撞到的是車頭都一定是前車的錯 引用:
不用凹.不管切車道方式對不對.前車到底有沒有打燈.只要被撞到的是車頭就是被撞的活該 引用:
公權力不張.百姓息事寧人之風盛.這類案例才那麼多.如果人人出車禍都報警/上法院. 超車不爽所以坑回來下場是得自己花錢修車.假車禍凹個半年搞不好還會敗訴 請問這些惡意製造車禍意外的人下次在行動之前會不會多想幾次? 引用:
1.你拿他沒辦法. 2.自己拿捏.遇到上述的人當然還是不能硬切. 3.給的條件不夠沒辦法多做評論.如果後車沒減速就直接撞上了.後車也有錯不過主要責任還是在前車.畢竟是變換車道失敗造成事故 引用:
1&2:老話一句.不管有沒有打方向燈.被撞到車頭就是被撞的車的錯.都被撞到車頭了也不用多說了 一定不是"正常變換車道" 3.沒錯.沒義務讓就是沒義務讓.我卑鄙我無恥我下流可是我沒犯法.你要硬切.在我踩了煞車的情況下被我撞了 是你活該請你把修理費交出來.(什麼?不符公民與道德?well kiddo...welcome to the real world) 當然如果你變化車道都切進半個車身了我沒煞車撞上了就是我的錯了.我也拿你沒辦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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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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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民與道德.........
如果大家都遵守就變成烏托邦了........... 如果樓主也有公民與道德 我看也不會發生車禍了 那違反公民與道德有構成違法的疑慮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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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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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認為能問出這麼多低能問題的傢伙 , 能夠在實際開車上路的時候撐多久 ? 搞不好剛從路邊冒出頭 , 車頭就被大卡車削掉 ! 此文章於 2006-09-01 03:51 AM 被 nzcy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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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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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義務讓, 所以有車禍就是換線車的錯 ![]() 另外, 啥時公民與道德是交通規則的一部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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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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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光看煞車痕是不準的,鼓式煞車,碟式煞車,ABS,電磁式煞車在相同速度下煞車距離都不同,煞車痕長度也不一樣,台灣目前用煞車痕判定基準是1960年美國西北大學的實驗報告,當然爭議就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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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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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可能真的不知道之前一直有的"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判例,跟你講也是白講.......從spooky_mulder網友的發文可見一斑......... 不過,如果真如spooky_mulder網友講的,實施絕對路權後,已將"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排除,那你說的就都是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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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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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中文沒學好,斷章取義的功夫倒是了得......... ![]() 張大你那很小的眼睛,回頭看看我提的狀況是不是只限於樓主的情形.... 我說的是所有事故情況的舉證,你只提樓主怎麼舉證,牛頭不對馬嘴,麻煩你要辯也要拿出點本事,如果只有小學生的程度,就別出來丟人現眼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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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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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點我當然同意,問題就出在舉證的問題..... 如果他切入後被撞到車屁股(如果有個瘋子真要強行切入,也是做得到),然後辯稱後車追撞,他並未變換車道,那就是舉證問題了,我要討論的是,若舉證有困難,法官判決時如何裁定?測謊嗎? 我的意思只是要說"如果"這種情形發生,後續可能如何而已,難道沒有這種人??我敢說.....一定有.... 引用:
這個資訊倒是很好的教材,不知spooky_mulder兄是不是司法相關人員,能否提供幾個案例供大家參考......... ![]() 引用:
這個部份如果正確,那也就是說,萬一有人切入你的車道,能被你撞到,就一定是他的錯,不管你是不是故意的?這跟前面changold2兄所講的一致,也就是我之前所提的........ [ 例如:前方隔壁車道的車,欲變換到我的車道,我不動聲色,等到他切換到一半,我加速撞上去.........那他就要"LP捏著"認賠........是吧~~ (假設沒有目擊者及攝影機等證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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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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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法跟眾人不一樣就是在凹??!! 那你先去跟哥白尼說吧........... ![]() 話說回來,我啥時唱反調?? 我只是提出可能性來討論,你是生活在童話世界嗎?就算是,也有大野狼啊~~你是天真的小紅帽??以為所有人都是好人?? ![]() 一人戰眾人就是錯嗎?? 如果沒錯,幹嘛退縮??難道你都是不問是非,只會當牆頭草??? 頭腦該放清楚的是你吧~~ ![]() 另外,上網上到氣成這樣,你何不下線?? 分身帳號就好自為之,被站長抓包,可就糗大了...... ![]() 看你氣成這樣,連 ![]() ![]() 回敬你兩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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