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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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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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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EAC212
對消費者來說,
當他覺的唱片的價值不足以讓他付出小朋友時,這就足夠了,
或許藝人形象下滑?或許覺的唱片內容品質或是在創意上,不能滿足他,
不需要從法律的角度去確認誰抄襲了別人的創意,
就算法律認定也好,否定也罷,這都不能強迫消費者改變自己支持或是不支持的態度,
不需要去懷疑別人霸不霸道,
消費行為的產生有很多不需要你同意的理由。
產品本身在每一個不同消費者心中價值的差異,
也不是從法律可以去界定的。

消費者認定這個藝人與唱片公司沒創意,這是個人認定的問題。

我的重點是,沒創意跟盜版兩者不能劃下等號。

這才是重點。你認為這算沒創意,其它人必這麼認為。
至少我不會認為,只有濱崎步才能在mv裡灑煙火
我沒有這麼霸道
     
      
舊 2004-05-28, 11:43 AM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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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g_h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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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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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1.消費者只能評斷,這個商品有沒有創意,進而評估他的價值
但不能評斷他是抄襲,因為若是沒有辨法舉證,就是毀謗

2.同理可證,消費者也不能把過錯一股腦兒的推到唱片公司身上。
這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


1."毀謗”的法律構成要件是”要有主觀的犯意”。請問原作者在作比較圖時,用了”盜版”兩個字,是有”主觀犯意”嗎?你頂多說他”用詞不當”而已。
(我就說了,這樣要能告得贏,10還不趕快去告一告?

2.沒有人把錯全部推到唱片公司身上,我一直講的也都是應該”CD價值提昇與公民道德素養養成要相輔相成”。
你有在專心看人家的文章嗎?
 
舊 2004-05-28, 11:44 AM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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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_g_h1121
對於製作那些比較圖的原作者來說,如果只因為這樣就可以被在法理上認定是”毀謗”,那10還不趕快去告一告?

那就麻煩大家幫忙放話,請這張圖的製作者現身出來,說他肯為這張圖上的言論,負起一切責任。看他敢不敢現身呀
舊 2004-05-28, 11:46 AM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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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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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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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c_g_h1121
1.名牌皮包是奢侈品,它本身的市場地位和流行音樂CD就是不一樣的,你的例子並不恰當。(對一個經濟許可的女人來說,她買一個LV的包包會覺得”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多貴都一樣);但對一般消費者而言,他現在花三、四百元買一張十首歌只有一、兩首能聽的國語流行音樂專輯他當然會覺得沒那個價值。)我一直在強調”價值”兩個字,謝謝。


那我想請問一下, 既然名牌皮包是奢侈品, 價值比較重要, 怎麼現在也有一票假貨在市面流竄??

在這裡分是不是奢侈品根本是無聊的說法, 認為名牌皮包有價值而去買的人, 他會覺得物有所值或物超所值, 同樣的, 花錢去買唱片覺得有價值的人, 他也會覺得物有所值或物超所值; 對某些不迷名牌的人來說, 花很多錢去買名牌皮包會認為只買一個mark而覺得沒那個價值, 跟覺得買唱片沒價值的人是一樣的! 管他是不是奢侈品, 只要消費者想要但是沒錢買, 市面自然會有假貨買!
舊 2004-05-28, 11:47 AM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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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df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消費者認定這個藝人與唱片公司沒創意,這是個人認定的問題。

我的重點是,沒創意跟盜版兩者不能劃下等號。

這才是重點。你認為這算沒創意,其它人必這麼認為。
至少我不會認為,只有濱崎步才能在mv裡灑煙火
我沒有這麼霸道


請不用幫我說話,
我並不只是說她"沒創意"..
我是說.."她抄襲的抄到沒創意"...
謝謝..煩請改正...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04-05-28, 11:52 AM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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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kog78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_g_h1121
你可真偉大∼
是”抄襲”,還是”模倣,”還是”盜版”,還是你所謂的”創意的引用”,這些都是消費者個人評斷的自由空間(只要他不違法)。消費者要怎麼評斷會怎麼評斷,那是他們的自由,你憑什麼說人家”不長進”?
事實上你(生產者)的東西有爭議就是事實,消費者就算攻擊你你也只能虛心接受,你有什麼資格說人家”不長進”?
”歡喜做,甘願受。”這句話你聽過嗎?

很遺憾,同樣的話不知道說過幾次,盜版兩字,對唱片公司來說,算是違法。
若是不能舉證,那就算是毀謗,已經違法了

我憑什麼說人家”不長進”?那請問消費者憑什麼說唱片公司不長進?只給批不讓評嗎?有批人家的勇氣,自然也要有接受別人評的氣度。
舊 2004-05-28, 11:53 AM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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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g_h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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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Talking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otdf
誰跟你討論是"抄襲"還是"創意的引用"是由誰來評斷了?? 很多人不買正版唱片的原因就是宣稱台灣樂界喜歡copy外國的作品, 所以我讓各位看看國外的名歌手又是什麼情況. 您的第二點, 已經講到爛了, 沒有人把錯都推到消費者身上, 只是這個討論串試著把消費者的矛盾跟錯誤給挖出來.


消費者的矛盾跟錯誤?
也好,如果台灣唱片界堅持你這種論點而不知反省,那真的該倒的就讓它倒好了。
我的話真是講到爛了,但就是有人聽不懂,或聽不進去,我也是只能笑笑啊。
舊 2004-05-28, 11:54 AM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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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g_h1121離線中  
kog78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_g_h1121
1."毀謗”的法律構成要件是”要有主觀的犯意”。請問原作者在作比較圖時,用了”盜版”兩個字,是有”主觀犯意”嗎?你頂多說他”用詞不當”而已。
(我就說了,這樣要能告得贏,10還不趕快去告一告?

2.沒有人把錯全部推到唱片公司身上,我一直講的也都是應該”CD價值提昇與公民道德素養養成要相輔相成”。
你有在專心看人家的文章嗎?

1.主觀認定是盜版,是抄襲,這是主觀的犯意。
不知道那些撞死人的砂石車司機,會不會說他沒有主觀的犯意,只是駕駛過失
(那麻煩請製作圖的人,現身出來,帶種點就上個記者會什麼的也不錯)

2.通篇文章有許多人直指唱片公司不長進,這不叫推到唱片公司身上?,問題是唱片不長進可以不要買。沒人拿刀逼你。不買也不會死。並不是因為覺得沒有價值,就代表可以去買盜版了。
舊 2004-05-28, 12:00 PM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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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離線中  
kog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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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EAC212
請不用幫我說話,
我並不只是說她"沒創意"..
我是說.."她抄襲的抄到沒創意"...
謝謝..煩請改正...

但很遺憾,既然要說人家抄襲,那你就有舉證的義務
若是做不到舉證的話,『抄襲』兩字是毀謗,

濱崎步的服裝造型或是MTV拍懾手法,有做版權著作登記的,
麻煩提供一下資料吧。

是不是一個女生捲曲成身體的CD封面,給人拍過之後,別人就再也不能拍了?
是不是一個MV裡灑煙火,給人拍過之後,別人就再也不能拍了?
有沒有這麼霸道的?
舊 2004-05-28, 12:05 PM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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