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blueck
Major Member
 
blue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6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檢察官不起訴,表示你沒有肇事責任。

而事故中這兩名駕駛都是危險行駛,觸犯公共危險,發生事故要沒有責任很難。

我前面也說了,即便肇事責任只有一成,還是傷害罪。

我是針對你說的民事和解的狀況回覆。

我前面也說了,我沒說BMW沒罪。
     
      
舊 2023-03-20, 02:51 PM #24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lueck現在在線上  
hendry2002
Major Member
 
hendry200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蠻荒
其實是我的話,不會騎重機上快速或高速,不過這只是個人看法
若是我遇到尾部貼著一部車,我當然知道對方這是逼車行為,但我的思考做法是、會加速往前並讓出內側超車道

這事件中汽車的作法當然是錯的
以現實中來說,按喇叭也好、閃燈也好,但實際情況呢
有人說到,交通規則和現實行車環境很矛盾,打方向燈沒人鳥你,按喇叭閃燈變成是一種挑釁
所以我才會提到將內側與外側的速限改變,是一種比較直接的做法.......


內外側車道有速差也會有容忍值

真應該做的是兩線道不能車輛併行 尤其是內車道前方XX公尺沒有車輛時

若違反就可以檢舉開單

這可能才有用

 
舊 2023-03-20, 02:52 PM #2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endry2002離線中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5
理論上不能同車道超車
但實際上有誰在高/快速道路上沒被機車刷卡過的?
舊 2023-03-20, 02:58 PM #2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  
Quaker2013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引用:
作者blueck
我是針對你說的民事和解的狀況回覆。

我前面也說了,我沒說BMW沒罪。


有肇事責任跟無肇事責任,天差地遠,你沒有肇事本來就不用賠償跟承擔刑事責任阿。

而如果有肇事責任,賠償要取得共識才能和解,如果沒有和解法院一般會判得比較重。

你去查查看車禍相關案例就知道了。
__________________
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舊 2023-03-20, 03:00 PM #2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Quaker2013離線中  
AirStorm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22
文章: 0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我前面就說了,機車駕駛當然違規,但是汽車駕駛可能違反刑法故意傷害。

故意傷害比較需要法院攻防,(汽車駕駛需有攻擊企圖與動作兩者具備,現在看起來動作有但企圖比較需要攻防,因為沒有什麼深仇大恨,錄音檔也沒有顯示駕駛有憤怒不平的方式)

反而比較簡單直接選擇非故意的過失傷害,就毫無爭議,駕駛的關門動作過失導致騎士摔車,這時候在開始討論罩責,看起來駕駛不至於全責,大概和解協議好的話,一半一半,如果一方硬要全部都是對方的錯,導致協商破裂,法官可以心證的空間就很大。
舊 2023-03-20, 03:00 PM #24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irStorms離線中  
野口隆史
Elite Member
 
野口隆史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Rivia
文章: 7,036
引用:
作者蠻荒
其實是我的話,不會騎重機上快速或高速,不過這只是個人看法
若是我遇到尾部貼著一部車,我當然知道對方這是逼車行為,但我的思考做法是、會加速往前並讓出內側超車道

這事件中汽車的作法當然是錯的
以現實中來說,按喇叭也好、閃燈也好,但實際情況呢
有人說到,交通規則和現實行車環境很矛盾,打方向燈沒人鳥你,按喇叭閃燈變成是一種挑釁
所以我才會提到將內側與外側的速限改變,是一種比較直接的做法.......

不要誤會,只是借用這個情境舉例一下
我平常也只開車不騎車的
我看影片的時候其實也在想
如果我是那台重機
甚麼樣的情況下我要把自己搞成這樣?
感覺這兩位好像都有路怒症的樣子?

台灣的交通問題,是很多原因加上人文導致的
我沒有辦法改變別人,我也只是一個平民老百姓
也沒有從政的打算跟資源
手上也就只有一票,靠選舉應該是很難改變現實情況

但是我努力在自己可以控制的環節不造成其他用路人的困擾
的確台灣交通環境讓很多守法的人很無力
但我還是選擇遵守交通規則
也因為只要這樣,台灣交通還有救
只要有一個人願意遵守規則,那台灣交通就還有救

我國的交通環境,在歐美跟鄰境國家
都被稱為交通高危地區
前陣子 CNN 還形容台灣是行人地獄
的確從交通法規的罰則來看,的確是可以稱為行人地獄
更是違規魔人的天堂,你也很難找到第二個
像台灣這樣發生違規所產生的代價如此之小的已開發國家

不過我不贊成你的處理龜車問題
是因為大家都不遵守規則,所以我把罰則改成 xxx
因為這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不遵守規則的人,不會因為你這樣改了就開始守法

我覺得後面要說的真的太多了
因為這不是兩三下就可以說清楚講明白的事情
請恕我有機會接著再說,抱歉


引用:
作者hendry2002
內外側車道有速差也會有容忍值

真應該做的是兩線道不能車輛併行 尤其是內車道前方XX公尺沒有車輛時

若違反就可以檢舉開單

這可能才有用


我國交通法規本來就有車輛併行的相關罰則
__________________
Folding@home with GPGPU集中討論串

Unix Review: ArchLinuxSabayonOpenSolaris 2008.5Ubuntu 8.10
AVs Review: GDTCAntiVir SSESSKIS 09NIS 09Norton 360 V3

I Always Get What I Want.
舊 2023-03-20, 03:01 PM #24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野口隆史離線中  
Quaker2013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引用:
作者AirStorms
故意傷害比較需要法院攻防,(汽車駕駛需有攻擊企圖與動作兩者具備,現在看起來動作有但企圖比較需要攻防,因為沒有什麼深仇大恨,錄音檔也沒有顯示駕駛有憤怒不平的方式)

反而比較簡單直接選擇非故意的過失傷害,就毫無爭議,駕駛的關門動作過失導致騎士摔車,這時候在開始討論罩責,看起來駕駛不至於全責,大概和解協議好的話,一半一半,如果一方硬要全部都是對方的錯,導致協商破裂,法官可以心證的空間就很大。


故意傷害確實不是100%成立,檢察官及法官有裁量權。
__________________
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此文章於 2023-03-20 03:07 PM 被 Quaker2013 編輯.
舊 2023-03-20, 03:06 PM #24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Quaker2013離線中  
blueck
Major Member
 
blue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6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有肇事責任跟無肇事責任,天差地遠,你沒有肇事本來就不用賠償跟承擔刑事責任阿。

而如果有肇事責任,賠償要取得共識才能和解,如果沒有和解法院一般會判得比較重。

你去查查看車禍相關案例就知道了。

我說了,誰賠誰還不一定。

如果是重機要賠,有沒有和解是沒差的。
舊 2023-03-20, 03:16 PM #24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lueck現在在線上  
AirStorm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22
文章: 0
如果駕駛夠狠,
光是前面機車超車後急煞的時候,就很危險了。
駕駛可能連過失都不算。


有時候我們自己吸一口氣,
退一步海闊天空,事就過去了。

拿命去爭一時,把把贏嗎?!
舊 2023-03-20, 03:19 PM #24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irStorms離線中  
蠻荒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95
引用:
作者野口隆史
不過我不贊成你的處理龜車問題
是因為大家都不遵守規則,所以我把罰則改成 xxx
因為這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不遵守規則的人,不會因為你這樣改了就開始守法

我覺得後面要說的真的太多了
因為這不是兩三下就可以說清楚講明白的事情
請恕我有機會接著再說,抱歉


我的想法是改變規則的限制,來避免這類情況的出現,不是利用罰則
因為許多佔著內線超車道的駕駛,通常也堅持自己是以最高速限行駛,沒有違反法規

如果用罰責的方式,我覺得過於被動、較難以改變現狀,罰則的部分應該是其他網友提的

---
您太客氣了,大家良性討論.......
__________________
人生許多事
成也執著、敗也執著
舊 2023-03-20, 03:25 PM #25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蠻荒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7:11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