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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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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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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那麼激動捏............ 引用:
引用:
法律會因為人有所不同而判決不同<<<你沒有聽過法律遇到高官權貴就轉彎嗎? 除此之外,也會因案情不同而有不同的量刑,都是故意殺人也不是每個都判死刑,不然怎麼會有殺一兩個人不會死的說法。 至於原住民那個案子,不要光看新聞,台灣的新聞是綜藝節目。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裡面有原住民保障條款,只要是自己DIY的槍,就只行政罰兩千元, 問題他那個是"撿到的"12 gauges shotgun,最好這種槍有那麼容易撿到。 歷審裁判 103/10/15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 原訴 字 000061 號 104/05/06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3 年 原上訴 字 000017 號 104/10/29 最高法院 104 年 台上 字 00328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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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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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知法者方可玩法也 ![]() 大雄身邊律師一堆, 認罪協商轉汙點, 談好就過了. 老狐狸就是會玩把戲, 有錢的話玩更大. 原住民能撿到12GAUGE制式霰彈槍和子彈, 這種挾特殊身分和媒體令最高法院而做出無罪判刑的倒是少見. 只是未來奉勸大家在山區看到原住民就態度好一點, 現在他們是光明正大可以持制式槍械獵捕保育動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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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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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市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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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51231/36985083/
射擊輪胎阻止不了疾駛汽車(曾春僑) 日前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員警葉驥因執勤使用槍枝,造成通緝犯死亡,報載最高法院判決理由中認為,若要阻止通緝犯逃逸,可以選擇射破輪胎方式阻止,故認員警用槍逾越必要程度,判決六月定讞。 警用配備無制止力 事實上,現有警用手槍及子彈,射擊輪胎後,可以有效阻止車輛行進嗎?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就筆者過往工作經驗與實際射擊多次驗證後,發現以現有警用手槍與子彈,多次直接命中輪胎後,因現行無內胎輪胎構造精密,不會立即洩氣,繼續行駛超過5公里以上,甚至長達20公里者均為常態。 此須由輪胎結構說起,一般輪胎構造可分成胎面、胎邊、簾布層、胎唇及鋼絲環帶層等部分,其中胎邊用來吸收路面的衝擊及掌控轉向性能,多採用較柔韌的膠料以提高吸振能力,使轉向更為順暢,具有彈性且有吸收上下振動功能,胎邊也是射擊時子彈最易擊中的部位;因胎邊使用柔韌的材料,故以目前警用制式90手槍配合半圓形的全金屬包衣彈(Full Metal Jacket;FMJ)射擊後,輪胎材質因柔韌特性,會先向外擴張後收縮,產生延性穿孔效應,出現的彈孔極微小,若未仔細觀察及富有相關經驗,連要找到彈孔位置都有相當困難。 危險駕駛傷亡更大 但若使用中凹彈(Hollow point bullet),則因子彈射出後外張及擊中輪胎後之切割效果,才可能造成相當的孔洞,達到輪胎洩氣目的。隨著輪胎科技的進步,要求警方在攔停汽車時,要以傳統之觀念射擊輪胎的作法,目前警用手槍與子彈並無法達到一定的制止力,因此相關作法確有檢討必要,以增進警方執法與守法民眾之安全性。 以本案來說,就算葉員對該車輪胎射擊多槍,仍無法阻止嫌犯逃逸,且可能為了逃逸而危險駕駛,造成員警與其他民眾重大傷亡,這樣的代價,並非大眾願意樂見,期盼司法單位能重視科技進步的現況,不要再要求員警一定要先射擊輪胎了。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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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要嫁,第一靠臉,第二靠個性好,第三靠你們家有錢,第四靠運氣 也就是說有點姿色但個性不好的還不用擔心,個性不好長的普通但家裡有錢的也還有希望,其他就看著辦,碰碰運氣吧 男生要娶,第一靠錢,第二靠臉,第三靠嘴,第四靠運氣 有錢的公子哥&帥哥身邊身邊總不乏正妹,這是事實,顯而易見嘴巴甜會哄妹的,行情不會太差,再來也沒了啦,碰運氣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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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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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輪胎沒用
打腳(本案)會跑 那以後直接瞄準頭好了 保證萬無一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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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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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萬一陳進興剛好"沒帶槍"在身上結果被打死 說不定又有人講說 "他又沒拿槍出來" 警察沒有立即危險!警察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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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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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個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一個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哪個可以緩刑,這還判斷不出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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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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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說"理論上,法律不應該為車上是不是陳進興而有所不同"。
可能說的太簡略了,稍為延伸一下: 理論上,法律不應該為一個人"沒去作的事"而懲罰他。好比說一些假釋出獄的更生人,也許改過自新的比例並不如預期,然而法律對待他們的態度不應有所偏頗。不能說,這個人以前殺過人,我必須先開槍打他自保。 假設陳進興正在逃亡中。他所犯的案一碼歸一碼。而"逃亡"這個行動,警方該採取什麼行動就怎麼作。理論上不應因為他是陳進興,而警察就可以隨意開槍。否則以後殺人犯我們一律當場擊斃就是了,省下審判、訴訟、監獄豈不快哉(我相信很多人心裡都跟我一樣支持這種作法,可惜不可能)。 當然我們都知道,法律有時是會轉彎的,只是轉的方向常常不太符合大眾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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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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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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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知道我這樣認知對不對? 查了一下,緩刑是刑期2年以下才適用,原住民判3年多,所以不可以緩刑 那趙藤雄一審判4年多,二審認罪,判剛好2年,達到緩刑的標準,這之中的自由心證也是 由法官來認定,那這個認定有沒有一定的標準,這才是我想知道的。 引用:
假設如果是同這個案件,要件全部相同(就跟錄影帶顯示的完全一樣,沒有衝撞意圖),只 是人置換成槍擊要犯,但是在車上或身上沒搜到槍枝,那麼這個警察會不會逾越用槍合理 程度? 那如果人置換成煙毒犯,事後在車上或身上搜到改造槍枝,那麼又會不會逾越用槍合理程 度? 我只是想知道,這個結果(有沒有搜到槍枝,或是人員有沒有死亡)會不會影響到判決? 如果不會,那表示是一體適用,沒有爭議,也沒有討論的必要,下面不用看 -------------------------------------------------------------------------------------- 如果會,因為結果在當下是未知,因為不知道槍開下去,他是死亡還是受傷,還是傷重後 撞死更多人,像這位網友的案例,比較像是我要表達的想法 引用:
因為在當下,不知道他拿出來的是假槍還是真槍,所以不能以結果是玩具槍來課責警察用 槍過當。 最後 ![]() 我只是想好好討論啊~~不要一直抓我語病~~ ![]() ![]() ![]() 此文章於 2016-01-01 09:40 AM 被 pda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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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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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緩刑有要件的,你可以看一下刑法對緩刑的條件,看要符合哪些要件才可以緩刑。 其實上一篇我已經點出來了,只是你沒有注意到,當所犯之罪最輕得判三年時,是要法官如何給予緩刑? 要批評趙得到緩刑是沒問題,可是拿原住民持槍案來比,那是挑錯案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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