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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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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看到的是很多人有一分證據,認為那是十分,所以講了十分話。我也講了,影片本身就是 deciving 的。 請問學生也出來講解經過了嗎?學校也出來講解經過了嗎?都沒有對吧? 連上法院都是要雙方都出面講解經過並傳喚多個證人多個證據去判定雙方言語,結果你們不用... 你們就依照一個證據一方之話直接認定一方的錯,還能認為已經拿到十分證據,能這麼正氣凜然的大聲說就是學生的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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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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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聲說就是學生的錯』 是你太極端了吧, 事實上是..學生做了讓店家不爽的事,所以店家張貼出公告。 這事就是那麼簡單,有其他的解讀範圍嗎? 若沒有..算不算十分證據呢? 當然你還能說是因為店家做了學生不爽的事,所以學生才做出讓店家不爽的事, 但是.. 你說看看,店家有沒有義務提供南一中優惠?有沒有權利取消優惠? 我同樣也支持南一中學生..有骨氣就不要再去那家店消費!! 把事情擴大解讀的都是那些護航的人,扯一堆有的沒的, 到底別人是在評論學生還是評論護航的人...你可看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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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3-12-28 11:00 P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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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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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航?
意見不同就是護航嗎? 學生不是說店家態度不好?(不單是認證) 認為店家態度還好 認為就算不好也要注重"禮貌" OK啊 但有另一方想法 店家態度不好可以適度"表達" 這OK吧 就算可以適度表達 也是有很多分歧的 不代表會贊同這幾位學生 這種小事 就讓校方去了解和再教育 此文章於 2013-12-28 11:17 PM 被 pc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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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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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不要害怕不要覺得有罪惡感不要覺得愧疚,老師站在你這邊。
![]() 「不要來念南一中」 同校老師課堂挺生 http://video.n.yam.com/201312280159...%8C%BA%E7%94%9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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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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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影片內容來看應該不算挺那四個學生吧 對事情的立場也說得很保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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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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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影片就拍到了學生出了門口再走回去 這不是故意什麼才是故意 學生說店家態度不好 也沒證據啊 就算是好了 消費者有不滿 大可去申訴 不是有錢就是大爺 不爽就可以亂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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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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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把事情擴大解讀的都是那些護航的人,扯一堆有的沒的" ![]() 引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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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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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
這個人....... 拿著麥克風講話需要歪身用手軸撐著桌子.. 是不是身體不適還是怎樣了? 站在講桌前讓學生看的形象不太佳呀~ 我都不確定他是不是真的是老師了.. 有證據證明他是老師嗎? 照有些人的說法,雖然有影片...但這也不見得真的是南一中教室.. 那個人也不見得是真的是南一中的教師... 引用:
你不是說.. 有不同意見不代表是護航?? 怎麼這時拿我的話出來影射?? 我講的護航的人又是指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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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3-12-28 11:33 P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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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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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不知道這個算不算是你說的護航者
![]() 可能 說者 說不清楚 看者 看不清楚 所以各堅持一個點吧 把事情擴大解讀的 都是那些護航的人 扯一堆有的沒的 此文章於 2013-12-28 11:39 PM 被 pc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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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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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概十幾年前吧,那時候教官還兼處理男女糾紛咧 ![]() 我想我應該還蠻清楚自己在講什麼的 不懂或誤會的應該是你們 ![]() 我不曉得要重申幾遍 我的重點在於,該學生的行為有需要透過媒體而被社會公評嗎? 你們真的覺得合理的話,我尊重,但不認同 至於那些明明沒比較高尚的偽正義所發出的批評 我表示不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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